省财政厅推出财税新政策
根据需要重申以往规定
记者从4日结束的省财政工作会上获悉,为了支持国营工业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省财政厅推出财税新政策,8月1日起实行。
新政策主要包括:对现有成熟、高效、具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财税部门将促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重点扶持利税率高于20%以上的新产品,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基金专项扶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贴息资金,支持微利和亏损企业开发新产品,银行相关贷款可用税前利润归还本息。财政部门将把新产品开发纳入企业承包责任制,按规定实行奖罚。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可单独核算,也可以直接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实行承包。对质次价高、效益差、无市场、国家和省规定的淘汰产品,财政不予退库、税收不减免、资金不安排。财政规定用于技术开发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挪用、串用的企业除严肃处理外,取消各项优惠政策;两年以上不用的要上缴财政。企业新产品开发费用可按规定进入成本。实行承包经营的国营工业企业可在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省“特企”可提取2%,专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开发的新产品销售收入率达30%以上的,可提取1%的新产品开发费,专项用于开发或归还开发借款。对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当年投资见效的,可从新增利润中提取不超10%的奖金奖励有功人员。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列入省级计划的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两年;列入地市、级而纳税有困难的,可按体制报批适当减免。
又讯:为便于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促进新产品开发推广,省财政厅对过去制定的一些规定根据需要予以重申。(文略)
(1990年8月7日《黑龙江日报》一版要位)
配发评论员文章:可贵之举(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