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论员文章:光发文件不行(1 / 1)

这位分行行长在来稿中反映的问题很有普遍性。

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后,反映农村合作基金会扰乱农村金融秩序的来稿仍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部门还没有站在全局角度考虑问题,执法缺少共识和决心,当然其中也不乏站在部门利益角度上审时度势者。仅就农村合作基金会而言,早在中发[1993]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性措施》中就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办成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搞存贷业务,在社区范围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此后,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在农经发[1994]2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指出:“总的来说,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在一部分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管理、监督部门不够明确,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较多;二是跨社区设置机构、违规经营金融业务、高息吸收资金;三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很大。此外一些单位还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从事着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完全不相符的活动。”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该文件还重申:“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它的宗旨是: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上述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然而从这位分行行长的来稿看,湖北省罗田县农村基金会违规经营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还相当严重。如果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行以前纠正这类问题障碍较多的话,那么如今该法已颁布五个多月了,罗田县的农村基金会的情况怎样了?据了解,他们仍旧我行我素。直到8月初,罗田县人民银行依法上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才口头允诺予以纠正。罗田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8月15日发文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时至今日,纠正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国家立了法,从上到下各有关部门也都发了文件,规定已十分明确,就看能不能落实了。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国家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立法如此,执法也如此。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金融监督管理,各部门都必须服从法律约束,不能“因地制宜”,更不能因人而异,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希望罗田县的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更希望其他地方都能自觉依法办事,共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共同努力把我们的经济建设搞上去。同时也希望农行各级行长都能够像湖北省分行行长那样,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带头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把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研究解决好,为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1995年8月30日《中国城乡金融报》二版右上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