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短评:“要依法办事”(1 / 1)

改革开放九年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颁布施行了多项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在我省管辖区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不论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那么一些单位,甚至少数行政执法部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不仅侵犯了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党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1986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通过的《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使我省公产房的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取缔二房东,保护第三产业的发展,是立法的出发点之一。作为基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依法对转租公房问题进行正确处理,决不允许按本部门的所需所愿随意加以解释,以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房产。

我省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第三产业和个体与私营发展得还很慢。同其他省、市和地区比差了一截。这不仅需要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给予支持,更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法律上给予保护,只有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才能促使其健康、迅速发展。

(1988年5月7日《黑龙江日报》,记者请省人大同志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