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兑下坎上(1 / 1)

《节》,《序卦》:“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物既离散,则当节止之,节所以次涣也。为卦,泽上有水。泽之容有限,泽上置水,满则不容,为有节之象,故为节。

节:亨,苦节不可贞。

事既有节,则能致亨通,故节有亨义。节適贵中,过则苦矣。节至于苦,岂能常也?不可固守以为常,不可贞也。

《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

节之道,自有亨义,事有节则能亨也。又卦之才,刚柔分处,刚得中而不过,亦所以为节,所以能亨也。

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

节至于极而苦,则不可坚固常守,其道已穷极也。

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

以卦才言也。内兑外坎,说以行险也。人于所说则不知已,遇艰险则思止。方说而止,为节之义。当位以节,五居尊当位也,在泽上,有节也。当位而以节,主节者也。处得中正,节而能通也。中正则通,过则苦矣。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推言节之道。天地有节故能成四时,无节则失序也。圣人立制度以为节,故能不伤财害民。人欲之无穷也,苟非节以制度,则侈肆,至于伤财害民矣。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泽之容水有限,过则盈溢,是有节,故为节也。君子观节之象,以制立数度。凡物之大小、轻重、高下、文质,皆有数度,所以为节也。数,多寡。度,法制。议德行者,存诸中为德,发于外为行。人之德行当义则中节。议,谓商度求中节也。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户庭,户外之庭;门庭,门内之庭。初以阳在下,上复有应,非能节者也;又当节之初,故戒之谨守,至于不出户庭,则无咎也。初能固守,终或渝之。不证于初,安能有卒?故于节之初,为戒甚严也。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爻辞于《节》之初,戒之谨守,故云不出户庭则无咎也。《象》恐人之泥于言也,故复明之云:虽当谨守,不出户庭,又必知时之通塞也。通则行,塞则止,义当出则出矣。尾生之信,水至不去,不知通塞也,故君子贞而不谅。《系辞》所解,独以言者,在人所节,唯言与行,节于言则行可知,言当在先也。

九二,不出门庭,凶。

二虽刚中之质,然处阴居说而承柔。处阴,不正也,居说,失刚也;承柔,近邪也。节之道,当以刚中正。二失其刚中之德,与九五刚中正异矣。不出门庭,不之于外也,谓不从于五也。二、五非阴阳正应,故不相从。若以刚中之道相合,则可以成节之功。唯其失德失时,是以凶也。不合于五,乃不正之节也。以刚中正为节,如惩忿窒欲,损过抑有余是也。不正之节,如啬节于用,懦节于行是也。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不能上从九五刚中正之道,成节之功,乃系于私曙之阴柔,是失时之至极,所以凶也。失时,失其所宜也。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六三不中正,乘刚而临险,固宜有咎。然柔顺而和说,若能自节而顺于义,则可以无过。不然,则凶咎必至,可伤嗟也。故不节若则嗟若,己所向致,无所归咎也。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节则可以免过,而不能自节,以致可嗟,将谁咎乎?

六四,安节,亨。

四顺承九五刚中正之道,是以中正为节也。以阴居阴,安于正也。当位为有节之象。下应于初。四,坎体,水也。水上溢为无节,就下有节也。如四之义,非强节之,安于节者也,故能致亨。节以安为善。强守而不安,则不能常,岂能亨也?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四能安节之义非一,《象》独举其重者。上承九五刚中正之道以为节,足以亨矣,余善亦不出于中正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九五刚中正,居尊位,为节之主,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则安,行天下则说,从节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则有可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既居尊位,又得中道,所以吉而有功。节以中为贵,得中则正矣,正不能尽中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上六居节之极,节之苦者也。居险之极,亦为苦义。固守则凶,悔则凶亡。悔,损过从中之谓也。节之悔亡,与他卦之悔亡,辞同而义异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节既苦而贞固守之则凶,盖节之道至于穷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