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遗址可以且往往包含多个考古学文化的堆积,而遗址分期与考古学文化的分期是应该做严格区分的。这是1950年代关于考古学文化定名讨论以来(夏鼐1959A),考古学界的共识和常识。“遗址的分期,探讨的是不同考古学文化在同一遗址内堆积的先后问题。考古学文化的分期,是指一考古学文化所经历的历史的相对年代的划分。”(张忠培1986)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围绕三星堆遗址及其所包含的考古学文化的认识却存在着相当的模糊性。早在20多年前,即有学者指出,“近十多年来,学者们对‘三星堆文化’与‘三星堆遗址’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纠缠不清,因而滞误了对三星堆文化及其相关文化的研究,使得四川先秦考古学文化的年代序列处在一片迷雾之中。”(王毅等1999)梳理学术史,感觉直到近年,围绕三星堆遗址与三星堆文化,这一问题仍“处在一片迷雾之中”,而三星堆遗址先秦时代遗存分属于多个考古学文化、三星堆文化始于三星堆遗址第二期的共识来之不易。
一、遗址与文化分期的混淆
在1987年发表的三星堆遗址首篇发掘简报(1980——1981年度)中,发掘者就指出在已辨识出的三期文化中,“第一期和第二期文化遗物的特征变化较大,判然有别,其间又有明显的间隙层,故我们认为第一期与第二期文化的年代相去较远,而第二期与第三期遗物的特征差异不甚大,并有不少承袭因素,可能两期文化的年代紧相衔接”。该简报最后虽提出“三星堆文化”的概念,但并未对其内涵给出确切的界定;且文中又有“三星堆遗址文化”的提法,语意含混。
此后,参与发掘的学者的论文中所谓“广汉文化”和“三星堆文化”,最初指的都是包含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在内的先秦时代文化遗存的全部,所以“三星堆遗址文化”的概念被屡屡提及(陈显丹1987、1988、1989)。当时学者引用转述发掘简报时也都是将遗址的四期看作一个整体:“可分为四期,以其独特的文化面貌被称为‘三星堆文化’”(林向1989B)。1987年简报中本来推定“第一期和第二期文化遗物的特征变化较大,判然有别,其间又有明显的间隙层,故我们认为第一期与第二期文化的年代相去较远”,但在后来参与发掘的学者论文中则有了“从时代来讲,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西周,两千年时间的延续从未间断过”(陈显丹1989)的提法。直到近年,仍有类似的表述:“(三星堆遗址)一至四期的堆积在地层上是连续的,文化上是传承延续的。……从在一个遗址上集以上几者为一身,人类古文明在一个遗址上长时间地演绎了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是中国唯一的标本。她还是中国唯一延续了两千年的先秦古都城遗址。”(高大伦等2016)
三星堆古城结构
据1980——1981年发掘简报,遗址第一期地层中木炭标本的碳素测年数据为距今4075±100年,树轮校正为距今4500±150年。几乎与此同时,发掘者又给出了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更早的年代上限和时间跨度:“这个遗址群的时代,上限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下限约在西周早期(即距今4800年至3000年左右)”(陈德安等1987);遗址第一期的“时代大致在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4740~4070年)”(陈显丹1989)。随之,学术界开始引用这一数据。如曾参与发掘的四川大学林向教授在当时发表的论文中述及“(三星堆)第一期出土物为新石器晚期的东西,碳十四测定距今约4800年左右”(林向1987), 2010年的自选集中又删除了这一数据(林向2010),随后他又有“(第一期)属于龙山时代的文化面貌,经碳十四测定年代约在距今4700~4500年间”的提法(林向1989B)。无论如何,这一提法毕竟拉开了三星堆遗址第一期和第二期之间的时间差,而与1987年简报中“第一期与第二期文化的年代相去较远”的推断相吻合。
上引简报和发掘者披露的碳素测年的基础数据,应都源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北京大学两家碳——14实验室的“放射性碳素测定年代报告”,但此后发掘者和研究者给出的年代数据却五花八门,让人无所适从。后文中述及孙华教授做了系统梳理,知学者们在研究结论中选择性地采用未经树轮校正和经树轮校正两种数据。而上文中的极端数值距今4800年,从未见于基础数据。查三星堆遗址第一期遗存三个数据中最早的一个,树轮校正年代是距今4665±135年,如将这一最早数值再加上可能的摇摆幅度的最大值,即4665+135年,居然正好是距今4800年。三星堆遗址第一期的最高年代上限值,就是这么被推定出来的。取早不取晚,尽可能提早年代上限,一度成为三星堆遗址与三星堆文化探索的学术价值取向。距今4600~4500年,被四舍五入为4700、4800年,甚至一度推早到5000年(该文述及“据发掘者陈德安同志见告:经他进一步研究分析后,把《简报》上的分期断代略加修改,即把整个文化层分为四期,第一期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属于龙山文化晚期,距今4200~5000年……”)(王家祐等1993),令人哑然。
二、与“蜀”文化的比附
如果说中国先秦考古研究的一个较显著的特点,是对考古遗存做狭义史学范畴的推定,那么具体到四川地区,则是在新发现的遗存与“蜀”之间做对号入座式的推定。在这一背景下,考古学范畴的“三星堆文化”在还没有被明确辨析出来的情况下,就被“早期(巴)蜀文化”“早蜀文化”等文献学与考古学整合层面的概念所替代和屏蔽,以后世文献所载族名命名考古学文化蔚然成风。
譬如,1980年代后期的论文中多有类似的论述,“四川近年考古工作的重要进展之一……是将盆地中部一批新石器时代末期到青铜时代的遗址,从原来统称的‘四川新石器文化’中逐步分离出来,认识了‘早期巴蜀文化’这一独立的地方性古代文化面貌”,“大体上可以排出从新石器晚期开始,经过商周,直到春秋时期的两千年间川西古代巴蜀文化发展的序列。根据考古学文化以首次发现发掘的典型遗址命名的惯例,可以将这类文化定名为‘三星堆文化’。它包括新石器末期的‘早期巴蜀文化’,和青铜时代前期(殷商西周时期)的‘中期巴蜀文化’,连续构成了一个古代文化整体发展的历史过程”(赵殿增1989);“早蜀文化,是指西周以前的早期蜀文化。《华阳国志·蜀志》记载蜀‘历夏、商、周。’笔者根据近几年对广汉三星堆遗址历次发掘所获得的大量实物资料分析,认为《蜀志》所载应为信史。地下的实物史料充分证实了川西平原在西周以前存在着一支古老的地方类型文化,并在四千年左右已进入了文明社会”(陈显丹1989)。
从上引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个认知倾向,一是考古学层面的“三星堆文化”被淡化,一般认为可以用“早期(巴)蜀文化”来替代;二是其意指“三星堆文化”或“早期巴蜀文化”“早蜀文化”,都是包含三星堆遗址第一期遗存所代表的距今四千多年的新石器晚期文化的。
在这一语境下,还是有学者略微强调了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的独特性。如林向在综述四川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时,在“新石器时代与原始文化遗存”下,列“成都平原的三星堆一期文化”一项,指出三星堆遗址“早期蜀文化地层叠压下的第一期文化,其面貌原始,与蜀文化大相径庭。……其中的圈足豆、夹砂褐陶等显然为后来的蜀文化所继承,不过中间肯定有缺环”;在“巴蜀时期的考古发现”中,列“广汉月亮湾——三星堆遗址的发掘”一项,认为“以三星堆遗址第二、三、四期为代表的早期蜀文化……作为一种独立的考古学文化其特征是显著的”(林向1989A)。四川大学宋治民教授也较早提及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夏代初年”的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可以看出它和早期蜀文化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同时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很清楚,因之它们不属蜀文化的范畴,称之为蜀文化的前身,可能更合乎实际情况”(宋治民1990)。1993年出版的《三星堆文化》一书“三星堆文化的分期”一节中,引用的是相关学者关于三星堆遗址四期的划分,分别称为“遗址一期文化”“遗址二期文化”“遗址三期文化”和“遗址四期文化”(屈小强等1993)。作者也认为遗址第一期遗存所代表的人群可单独划出:“第一期文化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先民为四川盆地内的土著居民;进入古国时期后的第二至三期文化先民属同一民族……他们分别与传说中古蜀国的第一至第三代蜀国统治部落蚕丛、柏灌、鱼凫有关。”
这种以文献记载中的族名来命名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取向,虽具更多推想的成分,但从中仍可窥见作者对基础材料的聚类分析倾向。
三、三星堆遗址一期的剥离
“一期文化与二、三、四期文化有较大的差别,但也存在一定的承袭关系。”(陈德安1991)发掘者尽管意识到三星堆遗址一期与其后各期文化遗存的显著差异,但仍不肯将其从三星堆文化中剥离出来,而是做了如是区分:“为了区别三星堆遗址一期与二至四期两种性质和文化面貌均不相同的遗存,我们把属于一期(龙山时期,可能含有二里头时期)的遗存叫作‘下文化层’,把属于二至四期(商至西周早期)的遗存叫作‘上文化层’”(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星堆工作站等1993)。众所周知,以文化层为大的分期单位的做法,习见于20世纪50年代,如郑州商城“二里岗下层”和“二里岗上层”文化期的划分。此后即为考古学界所扬弃。
在研讨与切磋中,开始有学者从学理的层面反思相关问题。如宋治民即指出,“三星堆文化是以发现早、内涵丰富为依据提出的,将三星堆遗址和与其文化内涵相同的遗址命名为三星堆文化本无不可。但现在的问题是,三星堆遗址从一期到四期是否使用同一个文化命名。根据发掘报告和有关资料,三星堆一期和二期是‘判然有别’……一般认为以(三星堆二期)这一群器物为特征的才属三星堆遗址的代表性器物。显然三星堆一期和二期及二期以后各期的陶器是各有特征的两群,如果以三星堆文化命名第二期及其以后的各期文化,又不能包括第一期文化。……笼统地用三星堆文化命名来概括这四期,似不够科学。……当然如果用三星堆文化命名其二、三、四期也是可以的,但必须清楚的(地)加以说明其不包括第一期。”(宋治民1993)
对三星堆遗址分期问题做系统阐发分析的,是北京大学孙华教授。他指出,“《广汉三星堆遗址》报告将1980——1981年三星堆Ⅲ区的地层合并为具有分期意义的三组文化层,对于这三组文化层之间的关系,报告将它们当作了同一层次,并列处理为三期。然而……(属于第一、二期的地层)它们的差别正如报告所说,是十分巨大的。……不仅应当有年代上的缺环,还应当有文化内涵的不同。”而同一期各文化层之间的差异程度远远小于各期之间的差异程度,“就只宜以‘期’下的‘段’来加以表述,不宜用并列的‘期’来进行划分。”(孙华1993)
他在细致的地层学与类型学作业的基础上,“将三星堆遗址第二期细分为三段,第三期细分为二段,这些期段加上第一期的不再能细分的一段,三星堆遗址可以大致划分为三期六段”,并推论“三星堆遗址似乎应当以第三期最为繁盛,所以该期遗存分布面广、堆积深厚、发掘所获也最多;而在这以后,即到了三星堆第三期时,三星堆遗址就逐渐衰落了”。而“三星堆遗址三期各自的年代范围应当是:第一期为龙山时代晚期至二里头文化时代初期,第二期为二里头文化时代晚期至二里岗文化时期(下限可至殷墟第一期前段),第三期为殷墟文化时期第一期(后段)至第三期。前后跨越了龙山时代、夏代及商代三个时代”。
述及绝对年代,孙华指出,“一般说来,经过树轮校正的碳年代数据应是比较准确的,三星堆遗址的碳测年数据普遍偏早,未经树轮校正的年代反而更接近于我们从其他材料所推断的年代,这种现象是值得注意的。”鉴于此,未经树轮校正的遗址第一期的年代距今4200(±80)年至4075(±100)年左右,第二期的年代距今3700±100年至3555±80年前后,应是合适的。
至于三星堆遗址三期遗存的文化性质,孙华指出,“它们的文化内涵既有联系,又有相当大的差别。它们相互间的联系表现在相邻两期遗存间都可以找到一种或几种具有前后演变关系的典型陶器;而它们相互间的差异则表现在它们各自都有自己一组特征明显的器物群。因此,三星堆遗址的三期遗存,实际上应当视为同一文化系统下的三种不同的考古学文化。”鉴于与三星堆遗址第一期相类的遗存在成都平原其他遗址尚无发现,他建议将这类遗存命名为“边堆山文化”(以四川北部的绵阳边堆山遗址为典型遗址),以便与可命名为“三星堆文化”的三星堆遗址第二期遗存区别开来。这就明确地将三星堆遗址第一期遗存从“三星堆文化”中剥离开来。
稍后,北京大学李伯谦教授亦撰文指出,“不仅一个遗址内各层堆积因时间早晚不同、包含物特征不同通常属于不同性质的文化,即使各层堆积年代前后衔接、文化内涵有继承发展关系也不一定就是一个考古学文化,这还要看其文化特征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依此,“(三星堆遗址)下层遗存与上层遗存之间文化面貌差别很大,生产力水平悬殊,社会发展阶段也不相同,即使个别因素有前后承袭关系,也不宜将其视为一个考古学文化”,就三星堆文化而言,“第一期为新石器时代遗存应予排除”(李伯谦1997)。中国国家博物馆李维明研究馆员与其持相近的意见,认为“可以一、二期分界将其区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李维明2003)。
三星堆遗址第一、二期遗存出土遗物的一个重要差异,是自第二期起开始出现具有二里头文化风格的盉、豆等陶器和璋、戈、圭等玉器。这一现象逐步为学界所重视:“三星堆文化一、二期之间的显著差异,也表明当时当地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二里头文化因素也正是在三星堆二期时出现于成都平原”,“三星堆二期文化很可能是在夏末商初时,由迁入成都地区的夏遗民,与当地土著居民相结合所创造的一种新型文化遗存”(杜金鹏1995)。此后,关于二里头文化的年代等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而有新的认识,由二里头文化因素出现于成都平原的时段入手,也可以深化我们对三星堆文化形成年代与契机等问题的认知(详后)。
有学者提议应将三星堆文化早期(以月亮湾等地所见玉器、铜牌饰为代表)从以两个祭祀坑为代表的三星堆文化中剥离出来,单独析分出大致相当于二里头文化期的“月亮湾文化”(邓淑苹2014)。另有学者认为“由于拥有几乎完全相同的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三星堆文化和十二桥文化实为一个考古学文化”,而“‘三星堆——金沙文化’或从遗址第三期(相当于二里岗上层至殷墟早期)(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1999)的某个时段开始”(施劲松2020)。如是,则三星堆文化的上限都早不到二里头文化时期。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拟另文探讨。
四、宝墩文化的提出与受阻
1995年起,四川省成都市文物考古队等单位在新津宝墩、成都温江鱼凫城、成都郫都古城、都江堰芒城、崇州双河等遗址调查发掘,证实成都平原首次发现了相当于中原地区龙山时代、距今四五千年的古城址群。发掘调查者认为,“它们的时代早晚虽略有差别,而其文化的总体面貌却是较为一致的;它们互有一组贯穿始终而又区别于其他考古学文化而独具特征的器物群,当属同一考古学文化遗存;并与三星堆文化的发展脉络也清晰可见;它们之中又以新津宝墩遗址的面积最大,文化内涵最丰富、最具代表性。因此,我们认为将这一古城址群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为‘宝墩文化’是合适的。”
发掘调查者将宝墩文化分为四期七段,而既往被划归三星堆遗址第一期的三星堆地点偏下的堆积和月亮湾地点的相关堆积所出遗物,“均是宝墩文化期的特征”,“推测三星堆遗址原分的一期,年代跨度较长,还可分期”。依据宝墩遗址和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的相关碳——14测年数据,他们“将该文化的年代上限推定在距今4500年左右。关于其年代下限,可以根据该文化末期正好与三星堆文化衔接的情况,那么三星堆文化的年代上限正好是宝墩文化的下限,而三星堆文化的年代上限有众多的碳——14年代依据,一般认为在距今3700年左右,可以作为宝墩文化的下限。这样我们就把宝墩文化的年代范围大致推定在距今4500~3700年之间,前后发展约800年左右”(江章华等1997)。
在成都市的学者及时披露最新考古发现,并在系统梳理考古材料的基础上正式提出“宝墩文化”的命名之后,大部分学者很快认可了这一命名。即便曾提出过“三星堆一期文化”的林向教授,也旋即赞同并使用了“宝墩文化”的概念。尽管在“蜀”文化的话语系统下,作者还是认为“我们可因它们在发展的阶段上的不同而分别命名,其实两者之间一脉相承并非出现另一种什么新文化”(林向1998)。
三星堆遗址的发掘者在述及三星堆遗址各期遗存的性质时,提法虽有所变化,但仍未对遗址分期和文化分期予以明确的区分:“现已基本查明,三星堆遗址包含着两种文化面貌不尽相同,且又有前后承继关系的遗存:一种是三星堆早期遗存,或称三星堆遗址一期文化,其相对年代大约在中原地区的龙山时代;另一种是三星堆晚期遗存,即三星堆二至四期文化,或叫三星堆遗址上层文化,其相对年代大致在夏至商末周初或更晚”。而“在成都平原还发现了相当于三星堆一期的遗址……这些遗存已被命名为‘宝墩文化’”,下文在述及“三星堆文化的一般特征”时,又包含了“三星堆早期遗存”(陈德安1998)。
更有直接否定宝墩文化命名的声音,如“成都宝墩诸遗存与广汉三星堆遗存应属同一文化,它们之间,特别是宝墩遗存的第三期并不存在向三星堆遗存第一期发展的关系”,“就宝墩文化作为一种全新的、有别于任何一种考古学文化的新文化命名是值得商榷的,它应归属三星堆文化宝墩期(或类型)”,“三星堆文化从距今5000年至3000年之间的发展变化是明确而连续的”(陈显丹等2002)。
此后,三星堆遗址的发掘者及其所属机构的学者仍坚持“三星堆一期文化(宝墩文化)”“三星堆四期文化(十二桥文化)”的提法(万娇等2013,冉宏林等2014)。加括号以示二者就是一码事,也是无奈之举。或有括号内外名称互换者,如“宝墩文化(三星堆一期文化)”的表述(赵殿增等2001),已倾向于认可宝墩文化的提法。高大伦研究员说得更直白:“4500~4000年前这个时间段,成都平原两支著名的考古学文化,一是广汉三星堆遗址的一期文化,再是新津的宝墩文化(两者实为一个文化,三星堆一期遗存最丰富,宝墩资料整理、公布最早)。”(高大伦2015)“一个文化”被分为“两支”,各称其名,这对于一般研究者和公众来说,颇感困惑。如“庙底沟二期文化”“王湾三期文化”之类遗址名加期别的命名方法,在学术史上被证明并非理想命名后,一般已不被学术界所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又有“在文化命名上,岷江冲积扇的遗存被命名为‘宝墩文化’,而沱江冲积扇上的三星堆一期直呼‘三星堆一期文化’”的提法,但作者同时又承认“两者之间文化面貌基本一致”(陈德安2019)。是的,三星堆遗址距离岷江冲积扇上最近的宝墩文化城址——成都郫都古城直线距离只有30公里,两个冲积扇之间也没有地理上大的阻隔,因而,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与大体同时的宝墩文化其他遗址,不应是不同的文化类型。
五、始年仍被提前的困惑
最令人困惑的是三星堆文化的起始年代。如前所述,相关学者选择性地使用经过或未经树轮校正的碳素测年数据,导致推定年代上歧见纷出,莫衷一是。诚如孙华指出的那样,“在四川地区,不少先秦时期的遗址和墓葬的碳测年数据都有偏早的现象……对于这些现象作出恰当的解释,目前条件还不具备,还有待于更多的碳测年数据的公布。在四川地区碳测年数据的统计分析规律尚未掌握以前,我们还是以通过与中原地区已知年代因素的器物类比所推断的三星堆遗址各期的年代为准,这想来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孙华1993)
前文述及多有学者注意到陶盉等二里头文化因素是在三星堆遗址第二期时出现于成都平原的。在碳素测年和当地考古学文化分期研究不足以解决文化遗存绝对年代的情况下,这是卡定三星堆文化起始年代的一个重要的比较标尺。而众所周知,据最新的测年研究,二里头文化的始年在公元前1750年前后(张雪莲等2007,仇士华2015),鉴于三星堆文化最早的遗存中即包含二里头文化第二期风格的陶器,可知三星堆文化形成的时间绝不早于此。考虑到文化传播的时空差,始于三星堆遗址第二期的三星堆文化早期,至多相当于二里头文化晚期至二里岗文化期(陈德安等2015)。依上引二里头文化最新的测年数据,则不应早于公元前1600年前后。
在这一大的学术背景下,三星堆遗址的发掘者及其所属机构的学者,仍将三星堆文化的始年上推到距今4000年甚至4100年(万娇等2013,高大伦等2016)。依近年最新的测年数据,二里头文化的年代约当公元前1750——前1520年(仇士华2015),即便依20多年前结项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测年意见,也是在公元前1880——前1521年之间(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2000)。既相当于“二里头文化时期”,绝对年代又在距今4100~3600年之间(下表)(高大伦等2016),不知何据。同一学者对同一文化遗存(三星堆一期文化或宝墩文化)始年的推断,在相继发表的论文中也有不同的表述,时差则达300年(由距今4500年提到4800年),亦不知何据。
至于表格所列属于三星堆遗址第一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青关山土台及其上的大型柱洞式建筑,尚未得到最新刊布材料的支持:“由于F1(即青关山1号建筑基址)的层位关系不太理想,一方面叠压或打破F1的遗存要么数量极少,要么年代均晚至汉代
三星堆遗址各期重要遗存表表或以后,另一方面F1叠压的遗存因为需要保护F1而未发掘,故F1的年代上限和下限均无法准确界定。”(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2020)
采自高大伦等2016文
三星堆遗址青关山1号建筑基址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任何学术认识,都应是以学者个人为本位而非研究者所属机构秉持同一观点的,如夏商文化讨论中著名的“西亳说”和“郑亳说”,都是某位学者个人的观点,而不能认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北京大学两个学术机构间的论争。但在对三星堆文化的学术史考察中,的确可看出学术认知在学者所处机构和地域间的差异。总体而言,三星堆遗址的发掘者及其所属机构的学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将遗址分期与考古学文化分期区分开来,且多数学者倾向于大幅上推三星堆文化的起始年代;而四川大学等其他单位的学者在材料刊布之初即已注意到二者间的差异并有所提示;成都市相关单位的学者提出“宝墩文化”的命名,进一步卡定了三星堆文化的上限,其早年推定的三星堆文化的始年,也近于最新的认识。真正提出三星堆遗址第二期为三星堆文化之始的,则是四川以外的学者。如是学史现象,饶有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