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说教时节,既云十二年前略教所被,云何于五年即说广教?
答:制与说二字不可混:制即随时制戒也;说乃半月半月布萨时所说者也。五年虽制广教,但佛犹自说略教也。
问:未知僧尼广教即全说耶?抑陈其所有犯者?
答:讲义中云:随犯便结;若漏未起,不先制也。此广教虽五年已制,但佛半月半月仍自说略教。至十二年后乃重犯(即以前所制而重犯者),佛止不说,乃令弟子说。即改说广教也。
问:《四教仪集》注云:“经通五人,律惟佛制。如礼乐出自天子……”云何后付弟子乃广说耶?
答:“制”与“说”二字不同。若论制戒,始终惟佛能之,等觉以下犹非所堪;若说戒(半月半月)者,十二年前佛自说略教,十二年后,因重犯戒,佛止不说。乃令上座持律者说之,即是改说广教也。但以后制戒仍由佛制,绝非由弟子制。
问:**戒犯相表内,觉境与是非道二句名义如何?
答:觉境者,有知觉之境,非睡眠等;非道者,死形半坏,以下七条皆是也:或坏烂不成道形(前四),或是异物(后三)。
问:同上表内,为怨家逼,云何为自入他道?
答:为怨家逼持,令自体入他人道中也。是时,自无丝毫抵抗之能力。
问:同上戒境想表内,既云入道,云何又生道想、道疑、非道想三名相?
答:此是夜间黑暗之地、或饮酒微醉之时等。
问:表七页、南山《行事钞》盗三宝物,先明知事人是非。是非二字,是否即因果耶?又并师心处分,师心是否即训为私心?
答:是。非者,即是能否(有资格否)为知事人。读《宝梁经》等之文可知。师心者,刚愎(杜撰)自慢者,谓之师心自用也。
问:同上。忧心念道,缘境既局。缘境是否指本戒?少应清洁。少字是否训稍?
答:缘境既局,此四字与下文多众务三字相对。少字训稍是也。
问:午后每多口渴,多饮茶水,有多不便,未知吃些冰糖有违戒律否?
答:可尔。
问:律惟佛制,等觉已下,犹非所堪;而南山判四分,依成实论分通大乘,亦制起心。若重缘者,即犯突吉罗①。如此岂无圣凡滥制之咎耶?
答:惟佛能制戒,南山绝非制戒也。四分本与成实同属空宗,南山依此而判,以契此土大乘之机,功在万世!对于南山教旨,乞仁者以后万勿怀疑!请以余以往之事,为前车之鉴可耳。
问:表七页十四行,云何谓望十方凡圣,则一一结罪?
答:常住常住物,为十方凡圣所共有,故云也。一一结者,非谓多罪,但此一夷,总望多境,故云一一耳——(录灵芝记)②。
问:同上行,诸部五分,指哪五分?
答:五分律。诸部者,应谓诸部中之一也。
问:《含注本》③七页,云何为叹誉死、快劝死?
答:叹誉:赞叹,誉扬;快劝:称心,劝勉。
问:表八页第四分,比丘以咒药乃至为按腹等堕他胎——波罗夷④云何堕胎后母死儿活,母死无犯,但结方便堕胎偷兰遮⑤?
答:对母决无杀心故。
问:表六页,境想后(第四分)取男物,作女物想;取女物,作男物想。二条同罪,为同波罗夷抑其他罪耶?
答:满五——夷;不满五——兰。
问:表十二页正面:灵芝《资持记》,染意窥看,念念重吉。深寮坐起,一一单提。重吉单提二句,是否为结罪意也?
答:是结罪。重吉:大**远方便;单提:第四十五独与女人露地坐戒。
问:表十五页,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境想过重表,兹拟于下。是否有讹?
答:是!
问:表十六页第七戒,具缘成犯内第三缘。《资持记》既云:此由有主,大小从他,故无过量。云何又制长佛六磔手广四磔手已上房?亦在具缘内耶?
答:长六广四已上房,乃乞处分,不满此量则不需乞,有主者,大小从他,所以决无过量之罪。至乞处分,则别是一事耳。第七戒长六广四之言,专就应处分否而说,与过量罪无有关系也(因第七戒中无有过量罪)。
问:表十九页正面,罪相表内,羯磨有三:单白、白二、白四,今作白竟,是否为单白?若是者,则作白一羯磨竟、乃至白三羯磨竟三条,将如何配合于羯磨中?若非者,则作白竟,为哪一段文?请详细示知。
问:忏僧残法中,直与摩那埵法与增上摩那埵法,有何差别?请示知。
答:犯僧残后,当日发露,向僧乞摩那埵法,僧即作羯磨与法。即日依行,共经六日夜,然后出罪。此直与法也。若犯僧残后覆藏者,须先依一、二(乞看讲义),然后增上与摩那埵法。增上者,即是后与之意也。
问:讲义内,大小二字以下之小注云:即三法下三品之事,三品指何三品?
答:此一句依灵芝记写录。下字稍未明白,应是依法所成之事也。三品即大事中事小事,如疏中所明(疏中指此为三品)。此品字不可与八品九品相混同,分别观之可也。
问:僧集约界小注中云: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请详示知。
答:戒场(有场大戒)四处共集,如疏所明;大界(无场大界)二处共集,因说恣法通于界内外也。其他羯磨,当界自集(不通界外)。上且略答,后讲结界法时再详说也。
四处共集(共集至大界)。
因说恣法须在大界作也。有难乃开戒场。
二处共集
其他羯磨当界自集
问:戒场大界,疏中云。何谓无场大界?
答:有场大界在后文。
以上大意,乞转告诸师,因他人亦应怀疑也。
问:简众是非四满数中:不应诃、应诃、不得诃、亦得诃,请示其差别之大意。
答:共二种:不应诃同不得诃;应诃同亦得诃。惟文字稍有变化,其义无异也。
问:与欲、受欲、说欲,其意云何?
答:与欲者,即托汝传欲;受欲者,即领受代为传欲;说欲者,即至僧中代为说欲也。
问:五种与欲中,是否均为与欲者之言相耶?
答:是也。
问:五与欲中,前三种,其言词将何分别、方应与欲者之言相?
答:所分五种,悉依律文也。前三种,意同文别。病重之人,可随己意用一种,即成就与欲。不拘何种文句。
问:自然界六相,与界场外大界内之自然界有何差别?
答:不同!戒场外之自然,仅指无法之空地而言。无此界字(他处或作兰若,亦此意也);若自然界,则加一界字。
问:现时各处丛林传戒,印有忏罪单一纸,于中列某甲须礼千佛忏若干乃至念大悲咒若干遍。未知此单出于何时?受戒以后是否必须行持?
答:此单出于近世。受戒以后必须行持。
问:七众自知有犯边罪。今欲全舍戒法,再乞受五八等戒。未知是先行忏悔后再受戒或先受戒后行忏悔?
答:若约已犯边罪(前曾受五、八、十,具而犯前四重者),今虽舍戒,亦不能即受五戒八戒。萨婆多⑥论云:“犯边罪者,更受五戒不得。”若约已前受七众戒时,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决定不能得戒者,虽破四重,亦可不名边罪。仅名恶业,则不需舍戒(以无可舍故),可以先忏悔七日以上(但至诚恳切忏之,不必得清净相也),自誓受三归五戒八戒,或受菩萨戒可也。
至于沙弥、比丘戒,非不可受,以无师故。必须礼占察忏法得清净相已,则菩萨、沙弥、比丘三戒同时可得也。
问:比兵受具已,因有难事,不理已而必须犯夷罪者,先舍戒已,而后行之。他日复欲受具戒,是否为已犯边罪?
答:五、八、十,具皆舍之,非已犯边罪也。
问:对首羯磨,约事已分三品。而忏次兰众多对首,得中上品。应居众法对首之上,云何列相不列小众对首、而仅收入但对首中?
答:乞阅疏记可知。
问:从生偷兰,即从他而生。他字为指何境!
答:初二篇。
注释:
①突吉罗: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包括恶作、恶语在内的一切轻微违犯之罪。
②灵芝记:指宋代灵芝律学名著《行事钞资持记》。
③《含注本》:唐代道宣律学名著《四分律含注戒本》之略称。
④波罗夷: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极重的罪,违犯者被逐出僧(教)团。
⑤偷兰遮: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重罪、大罪。
⑥萨婆多:说一切有部(有部律)的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