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给我们一直如此自由地使用着的价值一词下个定义了。[6]就最基本的意义而言,价值就是在任何时候为任何人所实际喜欢、珍惜、珍重、欲求、赞成或欣赏的任何东西。它就是享受一种可心的对象或活动的实际经验。

所以,价值就是欲望的活生生的实现。[7]但这些粗糙的东西远未穷尽价值经验。许多经验在某个经验层面上令我们愉快,但我们又在较高的层面拒斥或限定这种经验。这较多的层面就构成我们在与其他喜欢或不喜欢经验的关系中看待喜欢或不喜欢的任何特殊对象的观点。我们现在可分析它们的根与果实——看看它们在整个经验谱系中的位置。价值判断就根据这广阔的语境而被判定为“真”或“假”。

那么定义价值的人就必须区分粗劣价值(或价值主张)与已经检验过真正价值。他还必须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在价值(亚氏称之为善)领域区分出内在价值(亚氏之本身即善的东西)和工具价值(亚氏之有用的东西)。[8]内在价值便是我们通常称作目的的东西,而工具价值则是手段。内在价值或目的是我们因其本身缘故而珍惜的东西;而工具价值既可以是中性的,亦可是我们所讨厌的,亦可是我们所喜欢的。它作为工具的特征并不取决于与我们偏好的关系,却仅取决于它导致内在价值的实际因果性功效。就内在价值是经验到的事实而言,它们是作为因果情境中的原因或作为决定因素而起作用的,无论是现象的或形而上学的。所以,所有的内在价值都是工具,通常是其他内在价值的工具,有时也是被我们称为负价值或罪恶的工具。例如,亚伯拉罕·林肯的善恰是他之被约翰·威尔克斯·布斯刺杀的工具。

小结一下,价值主张的粗浅经验和负价值主张,与对价值与负价值的认知的区分,相应于方法的前分析与分析阶段。而真假内在价值的区分则属于提炼阶段(syhoptic stage)。前两个阶段处于描述层次:在此层次思想家只关心对价值经验的描述并给出描述性定义。第三阶段或提炼阶段则是包容性和一致性批判阶段,在此阶段对真理的注意更甚于对事实的注意,这是一种规范性的注意。事实或描述性定义具有这样的形式:评价的实际经验是X的经验。X开始喜欢、偏爱或享受某种当前状态或条件或无论正确事实或经验关系所可能是的东西。而真正价值的规范性定义则具有不同的形式,即X的经验是这样一种经验,根据一致批判的观点我应该赞成这种经验。这种定义在哲学家中并不流行。其有效性尚有待于在以下讨论中展开的论述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