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组织的结构与关于普遍权利的信念交织在一起。斯多葛学派教导说,无论人的处境如何,每个人的精神都是有价值的,这个时候他们就播下了无数革命的种子,在这些权利获得之前,这些革命不会结束,也不能被结束。斯多葛学派的信条加上犹太先知的信条,也就产生了拿撒勒的耶稣所作的最高表达。通过基督教,一种新的情感背景被引了进来,给这场运动以不可阻挡的推动。对先知和斯多葛学派来说,个人的权利存在于圣父那里。对至高心灵或至高圣父的最佳敬畏是敬重他最小的、最弱的孩子。官方的和祭司的犹太教不太能够把这种利益限制在亚伯拉罕子孙的范围内;先知们打破了这种种族障碍;最后,一切宗教中最革命的基督教,比斯多葛学派更加有力地把这一信念纳入一种宗教,并与对上帝和邻人的爱混合在一起。
要解释这一原则如何在西方社会缓慢地成长起来,直至认识到那些占据有利地位的阶级如何顽固地捍卫那些保护他们利益的信条,确实令人困惑,更无须说要他们真正投降了。这无非意味着个人可以发现自己的最高的自我实现只能是在公共秩序中。所谓上层阶级的这种顽固可与下层阶级由于自私而对道德责任的怨恨相匹配。要具有道德责任感需要有高度的道德理智,也只有在宗教的情感性的馈赠的帮助下才能获得。
西方法律的基础,就像西方民主的基础一样,是每一个个人生活、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这种追求不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人类很早就看到,法律在人与人之间是必要的,个人的基本自由依赖于自我约束的尺度,以此确保其他所有人的权利。因此,法律成为这种最高保证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