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作为普遍信念的表达(1 / 1)

对苏格拉底原则进行思考能揭示出这样一个假设,宇宙的基础是友善的,这个原则隐藏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良心,或苏格拉底所说的“灵异”[6],来直接获得知识这样一个说法背后。这就很容易发展出宇宙意识的观念,而这个观念正是普遍信念的源泉。

如果有“灵异”能够启发每个人去矫正他们的社会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关于对错一定有一个永恒的正义在发号施令。苏格拉底经常被人当作智者,而智者在道德问题上持一种完全的相对主义,但是采纳这一原则是苏格拉底真正超越智者的地方,正是这一点使他永远脱离了智者的范畴。相信有一种普遍信念或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是西方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在这里,重点不在于强调体制性的权威,比如国王或僭主的权威,而在于强调一种赢得宇宙理性认可的权威,宇宙理性对每一个理性的心灵起作用。这是一种内在的权威,是每个人的信念。当然,在这里也内在地包含着民主。法律的力量被假定为在于有这种普遍信念,这种信念是每一个正常的或公正的个人所承认的。处在这样的联系中,它使那些困难的法律判决有意义,而在既无法律又无先例的地方,它就按照常识和理智的原则来作决定。

我们还必须记住,这种对普遍信念的承认是每个人的天赋,无论他的社会地位如何,无论他是贫穷还是富裕,是奴隶还是自由民,是有教养的还是无知的。

还有,这种对正确事物的普遍认可被假定为与普遍事实相一致。社会、生活条件、劳动、幸福,所有这些有益于个人幸福的东西都与个人的信念完全一致,因此这个宇宙处在和谐之中,宇宙就是法律的维护者,是法律破坏者的永久敌人。这种信念可能就是成为西方一般特点的尊重法律的源泉,而这种对法律的尊重足以使社会安然度过最坏的专制暴君的统治时期,以及由民众所推动的革命。要成功地攻击西方文化,只有在这一点上下功夫,怀疑它的法律是宇宙性的或强制性的,认为它只是一种幻想和任性,或统治阶级贪婪的需要,说它是暴君、少数人的特权,或者说它是对民众精神的情感上的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