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可能清晰地陈述这些观念非常重要。
让我们不要说社会的目标是个人的利益,或者只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利益之总和。这样的公式会把社会化解为它的部分的权益,会导致一种“原子的无序状态”。它等于一种公开的无政府主义,或一种伪装了的、平庸的唯物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观念,按照这种观念,社会的全部职责就在于维护一种互相尊重的自由,因此使强者可以随意压迫弱者。
社会的目标是它自身的共同利益,是这个社会的利益。但若我们不能把握社会的利益就是人们的共同利益这一事实,因为社会本身就是由个人组成的一个整体,那么这个公式又会把我们引向其他谬误,一种集体主义类型的,或者一种国家专制主义类型的错误。社会的共同利益既非仅仅是个人利益之总和,亦非只适合社会整体的利益(这就好比种类与它个别成员之间的关系,或蜂群与蜜蜂之间的关系),这样说会将部分仅归于自身,使这些部分忠于自身。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大众的良好人生,而大众是由个人组成的,全体民众的良好生活既是肉体的又是精神的,尽管他们经常凭着肉身生活而非凭着灵**。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大众在这种良好生活中的交往,因此它对社会这个整体及其部分都是共同的,说它对其部分是共同的,因为它的部分本身是一个整体,人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全体的意思;说它对社会这个整体及其部分都是共同的,因为部分都会归向整体并都能从整体中获得好处。违者会被剥夺权利,这就蕴涵着或要求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家庭的基本权利,个人总是以一种更加原始的方式绊缠于家庭生活之中,过一种共同生活,胜过政治社会的共同生活)。作为它的主要价值,社会共同利益必须包括使个人转过来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从社会获得(亦即与整体利益最大限度地相适应)他们作为人的生活,达到他们发展或自主上的自由,以及养成优秀的德性。
这样我们就理解了共同利益的第一条基本性质;它包含着一种再分配,它必须在个人中进行再分配,必须有助于个人的发展。
第二条性质与社会中的权威相关。共同利益是权威的基础,引导由个人组成的社团走向他们的共同利益,走向整体的利益,需要有某些个人[2]担负起这种指导,社团的其他成员则追随他们决定的方向,服从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由他们作出的决定。旨在整体利益而适用于自由人的这样一种权威,与那种由一个主人为了这个主人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对他人进行的控制完全相反。
第三条性质与共同利益的内在道德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它不仅是一套好处和便利,而主要是生活的完善,是众人生活的良好与公正。这样一来,正义和道德上的公义对共同利益来说就是最基本的。这就是为什么共同利益需要在公民大众中发展美德,为什么每一不公正的和不道德的政治行为本身都是对共同利益的伤害,是一种政治上的恶。借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基雅弗利主义的根本错误。基于共同利益是权威的基础,我们还可看到,权威若是不公正,将会如何背叛其政治本质。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