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所说,我想检验刚刚概括的这种理论,看它能否令人信服地解释人们深信不疑的看法,即认为,在日常讨论中,我们容易自以为是。这个看法也引起了理论关注,所以我来介绍一下哲学史上有关它的论述。
1705年萨缪尔·克拉克提出了“对等规则”——一个使人想起黄金规则的规则。他说:“凡是我将他人施与我者判断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亦必将我在类似情形中施与他者判断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
克拉克认为,他的规则确实是优先的,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其优先地位,我相信,我们都不会否认其似真性。
在克拉克的公正规则与数代之后的康德所提出的绝对律令之间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是,说克拉克的观点在某一方面启发了康德也不为过。然而,与其步入康德的浩繁工程,不如来看一下更后一些的亨利·西季威克——其《伦理学方法》一书首版于1874年——的观点。
西季威克在赞许式地评论了克拉克的公正规则后,陈述了一个与之相近的原则:“如果我判断一行为对我是正当的,我也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对其他其天性、环境在一些重要方面与我相同的人来说,该判断也是正当的。”
“在一些重要方面”这几个语词引出一个问题:是谁在估价这些方面的重要性?西季威克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但是我可以假设这样来解释他的原则,仿佛这段话就是加给它的——“也就是说,我自己会宣布或承认的对于判断行为正当与否很重要的那些方面”。当然,“我自己”这个词指任何运用这个原则进行判断的说话者。
如此解释的原则与我们日常深信不疑的看法如此一致,以至于我将把它作为讨论的起点。为了清楚地说明它,我打算举一个与它相反的判断——自然,这个判断是荒谬的,但也是有趣的,因为这个原则宣判它是荒谬的。请考虑下述这个判断。
“我偷东西是正当的,别人偷东西是不当的——不管别人的天性和环境与我的何其相似,永远如此。”
这样的判断可称之为“绝对的自我例外”。任何说话者,如果他要作判断,都会出现下述情形:偷窃不当适用于任何人,但只有一个人例外,那就是说话者本人;他仅仅通过使用指称代词(“我”和“我的”),就把自己单个别开,接着,他认识到他的被描述的属性——主要是他的天性和环境——不能为他自己所宣称的特殊地位提供任何非个人性的理由。这个例子,尽管不是西季威克的,将其用来一般地说明许多相似的判断,它们都是绝对的自我例外,根据西季威克的原则,也都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必须小心不要混淆两种判断:绝对的自我例外和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判断,在后者中,说话者宣称某事在他的情形中是正当的,同时他也承认在大多数情形中它是不当的。例如,一个靠偷窃养活孩子的人会说:“尽管偷窃在多数情况下是如何不当,但对我来说却是正当的,对任何为喂饱孩子而偷窃的人来说也是正当的。”这样的判断,尤其是其最后部分,并没有要求惟我独是的特权,其他与其境况类似的人都可以这样要求。所以,尽管它是一个有利于自我的判断,却不是一个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当然也就不违背西季威克的原则。
我的意思不是说,西季威克因此会同意这个人关于偷窃的判断。我只是想说,西季威克会经由深刻的思虑——它们超出了他的原则——来决定是同意还是反对这一判断。他自己说,原则“没有明确给出完整的指南”,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判断违背原则,人们就必定会抛弃它;但是,这个判断也可能因为别的原因而被抛弃,即使它符合原则。
正是因为西季威克对他的原则的中肯说明,我才诉诸说话者自己对重要性的申言,来解释其“在某些重要的方面”这个词。因此,当一个人说:“对我来说,偷窃是正当的,对任何其孩子正在挨饿的人来说,也是正当的。”他就是在把他所申言的环境的重要性(绝对地)普遍化。任何其他人,包含西季威克,有权不同意他的申言,但是必须承认说话的人遵守了原则。分歧存在于原则之外。
介绍了西季威克的原则,我想接着来探讨情感理论能否说明它为什么给我们一种像公理般真实的强烈(至少是)印象。我发现,主要从违反原则的判断——我在上面提到的那种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着手,是方便快捷的。试着解释它们被普遍拒绝的原因,也就是在试着(通过暗示)解释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