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析的第二模式:劝导性定义(1 / 1)

(甲)第二模式的显著特征——即承认伦理学术语中除情感意义

外还有丰富多样的描述意义 除了一些可以留待以后解决的细节问题之外,关于分析的第一模式我们已经讨论过了。现在转而讨论第二模式。

在第四章第二节的开头部分,我们已经解释了两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因此,这里只需对此做一个简短的重述。因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伦理术语是模糊的,所以必须用两种分析模式来解释。当一个术语含义模糊的时候,在它严格的描述意义和它所暗示的东西之间就不可能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一个分析者为了使日常的讨论清晰明白而进行这样的区分,他最好不要坚持认为进行这种区分的方式只有一种,从而将所有的其他方式排除在外。重要的是理解日常生活用语的灵活性,可以“自然”地指出它们的意义种类,而不能坚持说某种意义应该为它们所具有。第一模式仅仅论述了许多可能的分析中的几种分析,在这些分析中,描述的对象被限定于说话者的态度,至于其他内容,都只是“使人联想到的而不是句子本身所意味的”。但由于人们很容易给伦理术语指定更复杂的意义——他们常常坚持认为存在着这些意义,从而引起需要加以着重阐明的问题——所以必须设计出第二模式来研究这些意义。两种模式都认为伦理学术语在情感上是能动的,因为在其他情况下[13],不存在特殊的语言学或方法论问题。同时两种模式都强调态度上的分歧。因此,第二模式的显著特征仅仅在于它提供了一种附加的描述意义,结果使得方法论更为复杂。

下面的话代表了一种一般的形式,而对道德判断的任何第二模式分析都是这种形式的具体例证。

“这是善的”这个判断,除了“善”这个术语有一种赞扬的情感意义,使之可以表达说话者的赞成并倾向于引起听众的赞成外,它就只还有这样的意义,即指出“这具有X、Y、Z……性质或关系。”

下面几点应该加以注意:(1)像通常一样[14],对情感意义必须给以分别研究以确定其典型特征,而不是用定义术语来加以保存。(2)在第一模式中非常重要的对说话者的指称,现在没有给予任何明显的注意而被置于一边了,尽管由于情感意义的出现还可以使人联想到它。人们当然可以用适当的内容来代替一个变项(如“X”),从而使其得到保留,但由于这会引入某个指称术语(如“我赞成”中的“我”)的复杂问题——其性质在第七章中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注意——所以,我们不搞这种代替,这样问题反而会简单些。(3)上面的说明与其说是“善”的定义,倒不如说它是一个完整的定义组的形式图式,因为除非变项被普通词汇所取代,否则就不存在定义[15]。既然第二模式要解释很多定义,在这些彼此不同的定义中变项被不同的常项组所取代,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东西也正是一个图式。除“善”之外的其他术语图式,可以用同样的方式给出,不需要再做单独论述。

哪一类定义可以作为第二模式的例子呢?也就是说,可以用什么样的常用术语来取代这个图式中的变项呢?并不是任何代替都是可以允许的,否则,“善”就可能与语言中任何一个既有赞扬又有描述意义的术语成为同义语。虽然“善”的意义是模糊的,但还不至于模糊到这个地步。我们的语言习惯相当稳定,能够将某些“不自然的”描述意义排除在句子之外,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此,适用于第二模式的图式是不完全的,还必须有一个限制性从句,确保用常项来代替“X”“Y”“Z”等是在一定界限范围内进行。我们希望“善”的不同描述意义之间的界限是可以变动的,因此它们根本不可能超出这个界限。然而,对于目前的任务,我们只要提到有这个界限就行了,并不想努力具体说明它们是什么。随着工作的进行,忽略它们的理由就会越来越清楚。同时可以看到,指定“善”(也同样适用于任何模糊术语)的“自然”意义,它们之间的界限是相当朦胧不清和容易变化的,即使以一种粗略的方式也很难加以具体的说明。而且,即使这样做了收获也不会很大,因为混乱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人们不注意这些界限,而是因为人们没有注意到在界限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可能的意思。

日常用法之间的不确定界限无疑是非常宽泛的,足以容纳大量的第二模式定义。例如,假若一个人说:“我说一个大学校长‘善’的时候,意思是说他是一个勤奋的善于管理学校的人,他诚实而恰当地施展了自己的才能,并且所具的知识和远见足以赢得广泛的尊敬。”这样就用“善”这个简单的字眼说出了大量的内容。但是否能把这些话当成“善”的严格定义呢?对此我们无疑是迟疑不决的。虽然对于一个既定语境和既定的相互交谈目标而言,我们可以很乐意地说它是一个定义。也就是说,我们既承认这个术语具有某种狭隘的、暂时的含义,又承认它对于其他目标来说需要具有完全不同的其他意思。模糊术语的一个主要功能,正是在必要时能够适用于这个或那个不同的特殊目标。必须承认,“善”的某种特殊含义,它们一旦被从其他词语中单独挑选出来,一旦脱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活生生的语境,就会显得多少有些古怪;正像如果“中年男子”一词被定义为“44岁到58岁之间的男子”时,我们会感到古怪一样。模糊术语的定义,几乎总是在努力使其意义暂时减少一些模糊性。只要思想中没有确定的意图,那么,模糊术语似乎就是变幻莫测的。但是对于必须在这里进行研究的“标本式”定义来说,如果我们允许在分析中加上一些人为条件,在想象中再现词汇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境,那么这种古怪性就会消失。

存在着很多可能的定义,它们比上述定义更为抽象。在这些定义中,有些指称规范理论家常常加以推荐的广泛目标。例如,如果我们记得情感意义的特征就可以定义说,“善”具有“有助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意思。这个定义将使如下原则变成一个分析原则,即:“任何东西只要能够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善的。”如果它是产生某种对立意见的根源,那么,这种对立意见绝不可能立足于纯粹的语言学基础之上。以同样的方式,“善”可以用“综合利益”“广泛的爱”“生存”等术语来定义。容许“善”具有这么多的含义,似乎是太轻率了,它事实上已经引起了许多争执。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注意语言学的规则,想到语言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那么,上述定义显然都可以被认可,并且至少对于复杂范围的语言来说,上述的任何含义都没有使该术语超出其模糊界限。当一个规范性原则变成一个大家所接受的学说时,“善”这个术语就可以由于习惯而最终暗示着它,而以明确地指称这一原则来定义“善”,也绝不是不自然的。术语的模糊性总是使这种做法成为可能。诚然,我们很快就会看到,拒绝一个即使已经得到语言认可的定义,有时也是很有理由的。一个语言学承认的定义,对于某些目的却是无效的。伦理学必须对这种目的给予仔细的研究。但只要我们注意日常用法的指令,“善”的许多意思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同样可能的。

在下面几页,必须始终强调这个一般的论点:第二模式承认存在着大量的各类意义,(其数量之大可与第一模式相媲美),它也提供了较多的内容。但这一切最终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规范伦理学的性质。第二模式既没有使伦理学的内容更丰富,也没有使之更贫乏,更没有因此而增加或者减少其“客观性”。第一模式所引起的全部思考,在这里又重新出现了,而分析的任务仅仅在于透过新的语言外衣去辨别它们。也许这在开始时并不明显,但随着描述意义的不断增加,对于道德判断就可以更直接地使用经验和逻辑方法,道德判断也就似乎更加服从于关于证明和有效性的通常思考。然而,我们将看到,如果没有对达到道德一致性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产生什么影响,它就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

第二模式的重要性不在于它揭示了伦理学的“新内容”,而在于它揭示了语言的复杂性。而它的主要意义,恐怕在于使人们注意到这样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虽然为人们普遍运用,但却很少为人们所研究。人们通常是把定义作为科学、逻辑学和数学的内容来加以研究的,并着重注意这些学科在怎样阐明普遍概念或创造方便的公式。因而,人们可能会认为,定义对于伦理学也有相似的功能,从第二类型所承认的许多定义中选出一个确定的意思,纯粹是出于描述上的考虑而这样做的。实际上,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定义常常是第二位才考虑的问题。伦理学定义包含着相互结合着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因此,常常用来调整或者强化态度。选择一个定义也就是要求一个原因,只要被定义的词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对于第一模式来说,态度是由道德判断来改变的;对于第二模式来说,态度不仅被判断所改变,而且被定义所改变。因此,分歧的态度既可以由道德术语的矛盾断言所表明,也可以由关于其意义的矛盾观点来表明。态度分歧引起的争论可以充满整部辞典。正是第二模式定义的这种特性,使人们重新进行第一模式已经提出的全部思考。

分析的下一步工作,将从研究所谓“劝导性定义”开始,这种定义常常按习惯包含在第二模式之中。既然这种定义在道德上不是中性的,既然分析必须努力保持这种中性态度,因此现在的工作既不会为任何一个定义辩护,也不会排斥其他的定义。但以指出它们性质和功能的方式来研究它们的典型例子,这还是可能的。

注释

[1]这里使用的态度这个术语,与佩里(R.B.Periy)所说的“兴趣”具有同样广泛的含义,参见他的《价值通论》(朗曼·培林,1926),尤其是115页。

[2]上面所提出的全部例子中,除了具有态度上的分歧外,还潜存着信念上的分歧。任何不是人为勉强杜撰出来的例子,都难免如此。但是对于我们用这些例子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还是合适的。

[3]参见3页(边码,下同)。

[4]参见21页。

[5]《伦理学》(亨利·霍尔特,1911),100~102页;《哲学研究》(哈考特·布雷斯,1922),333页。在P.A.希尔普编辑的《G.E.摩尔的哲学》(埃温斯顿和芝加哥,西北大学,1942)一书中,收集了本作者以《摩尔反对伦理自然主义的一些论据》为题目的文章,该文对上述论据和类似论据的东西作了详细的评论。

[6]《修辞的哲学》,39页。

[7]参见34、70页及其后诸页。

[8]参见69页及其后诸页。

[9]参见73页。

[10]参见78页其后诸页。

[11]参见77页及其后诸页。

[12]参见第6章,特别是145页及其后诸页。

[13]例如83页末尾的注释。

[14]参见82页末尾。

[15]我们规定,不管代替变项的句子是否出现在引号之中,都可以进行这种代替。

选自[美]C.L.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姚新中、秦志华等译。

[1] 即一致。

[2] Working Models,在斯蒂文森的著作中,实际上就是一些定义。他之所以把这些定义称为“工作模型”,是因为这些定义代表着他对一些道德概念的理解。按照这种理解去分析道德概念(术语)和命题的意义和功能,是其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内容。

[3] “good”,这个词在下文中具有“善”“好”两层含义,当用于道德情境时,把它译为“善”,而用于一般价值情境时,译为“好”,作为抽象概念时,一般视情况而定,也有译为“善(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