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世界上出现的恐怖主义组织有很多,比如极端民族主义恐怖组织、极端宗教主义恐怖组织和法西斯型恐怖组织等。这些恐怖分子都受制于一定的心理影响和支配,一般来说,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有如下心理特征:第一,认知具有偏执型。心理学对于认识的定义是指,认识是心理发生、形成的基础,同时认识又是行为定向的工具。关于恐怖主义组织的形成,他们多是由地域接近,文化、意识相似的个体组成,但是,这些个体的思想认知形态往往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反。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在犯罪组织群体意识的影响和作用之下,将错误的、歪曲的、反社会的认识当做真理来追寻,即使事实并非如此,或者他们在追求所谓真理的途中已经碰得头破血流,这些人依旧会顽强地坚守着自己的信仰和追求。
比如,在“普拉巴卡兰和他的‘黑虎敢死队’”这个案例中,尽管知道会丢掉性命,但是仍旧有大批妇女心甘情愿地去进行“自杀式袭击”。
她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她们偏执地坚信,自己的牺牲有助于独立的泰米尔国家的建立。
第二,意识具有歪曲性。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更多地受到极端民族意识和极端宗教思想的影响,他们的头脑中会形成一系列歪曲的精神活动和意识内容。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主观世界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实世界,不能正确地对自我定位,更不能理智地分析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而恐怖主义组织正是利用了这种心理状态,并将这种类型的人挖掘出来并吸收进来。
比如,在“巴勒斯坦少年肉弹”这个案例中,恐怖主义组织“哈马斯”
因为歪曲的意识(即为了实现自己杀光以色列人的目标),在武装斗争中,他们不惜采取“人体肉弹”的方式进行恐怖袭击,而那些被洗脑的孩子也会在歪曲意识的指导下去实施自杀式袭击行为。
第三,对法律具有蔑视和傲慢性。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个体所具有的法律意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深入人心的程度。但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却在反社会意识的驱使下,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来说,由于他们长期受到极端民族主义意识以及极端宗教主义意识洗脑式的奴化训练,所以他们崇尚暴力,习惯于用暴力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愿望,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挑战法律的权威,即实施恐怖袭击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并非某个恐怖主义组织所为,但是为了向世人证明自己的能力以及挑战法律的权威,这些组织会公开宣称这些行为是自己所为,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恐怖分子对国家法律蔑视以及傲慢的心理。
比如,在“美国‘9·11’与恐怖组织头目本·拉登”这个案例中,在人们对这起恐怖袭击事件的主谋还无法完全确定的时候,本·拉登曾经公开了一段视频,承认自己就是9·11 事件的主谋。本·拉登的这一做法就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表现出了他公开蔑视西方社会的心理。
第四,对事物的归因具有偏见性。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对任何别的群体或者组织,尤其是政府方面的政策都抱着怀疑的态度。哪怕是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政策或者是行为,在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看来都是“别有用心”以及“圈套”。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来说,由于他们对事物归因的偏见性,所以当他们与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这些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就会斥责别人、美化自己。哪怕面对那些因为自己而失去生命的无辜者时,他们也会推卸责任,甚至会将责任推到受害者的身上。
比如,在“巴勒斯坦少年肉弹”这个案例中,由于长久以来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的矛盾,“哈马斯”组织就偏激地将所有不幸推到以色列人的身上,认为每个以色列人都是该死的,所以不惜采用“人体炸弹”的方式来杀光所有以色列人。
在“普拉巴卡兰和他的‘黑虎敢死队’”这个案例中,参加反抗的泰米尔人偏执地认为所有伽罗人都是不好的,为了建立自己独立的泰米尔国,他们也不惜以自杀式的方式来发泄对伽罗人的仇恨。
在“美国‘9·11’与恐怖组织头目本·拉登”这个案例中,由于美国在沙特阿拉伯建立了军事基地,本·拉登就偏执地认为所有西方社会都是有侵略意图的。为了报复西方社会,他不惜以伤害无数无辜平民为代价,制造了9·11 事件。
与普通暴力犯罪不同,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意志品质具有坚韧性和残忍性。一般来说,任何一起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实施绝不是临时起意或者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犯罪分子精心策划、费尽心机安排的。因为他们要克服很多困难才能实现目标,这里体现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意志的坚韧性。
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极端、歪曲信仰的支撑以及长期积压的仇恨心理的驱使,一旦抓住报复的机会,他们往往一意孤行,不惜一切代价地去完成任务,有一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固执。为此他们会残害无辜,这表现出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残忍性。
最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主体,除了以上介绍的几种特点之外,他们还存在着某种特殊性或者变态性:即仇恨、冷酷以及狂热心理,有关这一点则需要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