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孤独的魔鬼——变态人格犯罪(一)第一节 变态人格犯罪心理分析(1 / 1)

在心理学的范畴中,有一个名词叫变态人格。变态人格是相对于常态人格而言的,常态人格是指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符合常态的一种人格状况,而变态人格则与此相对立。变态人格杀人是指具有变态心理的行为人为了满足其异常心理需求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是,“变态人格”并不是说人的心理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异常,变态人格并不是精神病。对于很多变态杀人者来说,他们的智力和社会活动都很正常,但他们在某一个活动对象或者方式上却和其他人不一样。因此,具有变态人格的犯罪者是有行为责任能力的。变态人格和精神病具有以下两个本质的区别:第一,精神病属于整体性的精神疾病,而变态人格则是单一性的心理变态。精神病表现为心理和行为的整体混乱,精神病患者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没有自理能力,常常伴随着幻觉和妄想。但是,变态人格只是个体某一方面的人格变异,不存在幻觉和妄想,变态人格的心理过程和其他方面的人格都处于正常水平。

第二,精神病患者有严重的认知障碍,他们不能正确地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与法律责任,他们的行动没有主观能动性。如果精神病患者犯罪了,法律规定他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变态人格患者没有认知障碍,他们能正确分析、评价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一般来说,变态人格犯罪者的心理问题往往是由于小问题累积而形成的。刚开始,变态人格犯罪者的身上只有一些普遍的小问题,可是由于这些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重视,因而导致了重大心理问题的产生。

在2000 年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和2001 年黄勇制造的平舆杀人案中,靳如超和黄勇两人的心理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矫治和控制,最后演化成了变态人格。

靳如超是因为耳朵意外失聪而性格变得孤僻内向,躲避人群,不愿和他人交往。成年之后,靳如超总是用自己的思维来考虑别人,将自己的一切不如意都推到别人的身上,认为是别人对自己不好,因而脾气变得暴躁,对他人和社会充满仇恨,最终实施了报复别人的爆炸计划,致使108 个人失去了性命。

黄勇同样是因为性格内向,不愿与别人来往,成年之后更是整日待在家里。长时间独来独往,导致黄勇形成了狭隘和偏执的思维。在长期畸形的想象中,黄勇竟然想起模仿电影里的片段,并想通过伤害别人的生命来增加生活的乐趣,感受成为一名杀手的心理体验,进而制造了一系列的杀人命案。

从变态人格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表现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变态人格的犯罪者具有如下的突出特点:第一,犯罪者普遍存在某种心理上的不平衡,性格内向,并且喜欢独来独往。犯罪心理学家经过调查发现,多数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矛盾,犯罪者之所以会杀人是因自己心理上某种不正常嗜好或客观因素的刺激和**导致的。比如,被黄勇杀害的那些人和黄勇一点关系也没有,黄勇杀人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想成为杀手的愿望,只是为了寻找感官上的刺激而已。

第二,犯罪者作案的时间既有随意性,也有规律性。变态人格犯罪者的作案时间一部分属于随意性的,一部分属于规律性的。作案随意性的变态人格犯罪者往往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寻找合适的目标上,而忽视了作案的时间。一旦遇到合适的目标,就会立马采取行动。比如,黄勇对杀人时间的选择没有特定的标准,属于随意性的,一遇到合适的目标他就会立马行动。而作案规律性的变态人格犯罪者则会因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情况被激起作案的欲望。

第三,犯罪者作案的地点分布广泛并且有规律。一般来说,变态人格的犯罪者杀害被害人的时间和过程比较长,这就决定了犯罪者要对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有的甚至会选择在自己的家中作案。比如,黄勇是采取在网吧、游戏厅引诱被害人到自己家里的方式杀人,并在杀人后会将被害人的尸体藏在自家地里。

第四,犯罪者侵害的对象具有相似性。变态杀人案件中的犯罪者一般没有明确的杀人目标,被侵害的对象也不是具体的某个人,而是具有某种特点的一类人,这类人能满足变态人格犯罪者的某种需求。比如,黄勇选择的被害者是一群流连于网吧和游戏厅等地的麻木男青年,男青年不仅容易对付,也可以满足黄勇证明自己作为杀手的成就感。

第五,犯罪者会损伤被害者的尸体或者物品。由于变态人格的犯罪者作案手段残忍,所以他们在杀人之后常常会将被害者的尸体严重损伤或者作为自己的战利品,拿走被害者的贵重物品。比如,黄勇在每次杀人之后都会分尸。

根据以上五个变态人格犯罪者的突出特点,我们可以明确分辨一个犯罪分子是否属于变态人格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