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篇_第十六章 加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管理(1 / 1)

第十六章 加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管理

第一节 国外的做法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具体国情不尽相同,社会风俗和生活习惯有所差异,因此对于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理解和范围的界定也有所区别。但其认知的共同点在于,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互联网安全、社会运行秩序以及大多数网民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目前来看,各国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主要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与“政府指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多通过政府立法和网络过滤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政府指导模式”强调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自律,政府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主要强调建立网络分级制并协助形成从业者的自律规范。在世界各国中,韩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模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采用的是“政府指导模式”。

应该看到的是,无论“政府主导模式”还是“政府指导模式”,政府都在互联网信息监管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当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时,政府都会运用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管理。

一、韩国:互联网管理兼顾立法与培养网民自律意识

(一)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

1.政府对互联网内容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管制

韩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互联网审查专门机构。韩国早在1995年就由国会通过了《电子通信商务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将管制权力赋予信息通信部(MIC),委托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ICEC)行使管理权限。ICEC拥有广泛的审查权力,其审查范围包括BBS、聊天室以及其他“侵害公众道德的公共领域”、“可能丧失国家主权”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等的有害信息”。

韩国政府互联网管制原则是以法规为先导,加强互联网内容的管制。韩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成为现实的难题,为了改变被动接受互联网信息的状况,韩国政府采取主动出击的措施,通过确定“不当网站”列表以及安装互联网内容过滤软件管理互联网信息资源。韩国针对互联网内容强调加强管制,通过立法来管理,以互联网过滤来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健康。

1992年7月,韩国成立信息道德委员会,并于1995年1月改组为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成为韩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专门机构。在《电子商务通信法》的管理框架下,韩国ICEC还颁布了一些互联网内容管制的专法,如2001年4月发布的《不当网络站点鉴定标准》以及2001年7月公布的《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都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除了互联网管理领域的法律外,韩国其他一些法律也会涉及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年轻人发展法》以及相应的国家安全法律、反色情法律等。

韩国政府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采用了普法和专法相结合的方法,既避免了普法对网络管理权限分散,又利用了专法管理具有的针对性,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2.韩国互联网管制机构

韩国互联网管制机构ICEC主要由两个下属委员会构成,即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二者职责明晰。

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由14个独立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涉及以下方面的政策发布前进行评估:控制有害信息传播的政策;促进更健康的网络文化发展的政策。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完成事件的评估报告,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害信息的形式提出相关的鉴定标准等。

在实施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工作时,ICEC主要完成以下工作职能:引入信息通信的普遍道德规范;根据《电子通信商务法》和《总统指令》检查和监督互联网内容在电信网络上的公开流通;提供净化电信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措施手段;负责“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Internet 119)”的运营;促进健康网络文化的发展;在信息通信部的委托下处理其他促进健康信息传播的相关事宜。

除此之外,ICEC还积极与国外互联网管制机构、企业紧密联系,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并签署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参与互联网管制的国际合作。

3.韩国互联网内容管制措施

在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实际工作中,ICEC与MIC密切合作,以既定的分级和过滤标准来指导韩国的互联网内容过滤。同时,ICEC认为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管理参与的开放性,并不仅仅将网络管理的职责固化在本部门,而是强调全民参与,开通投诉热线监督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

(1)开通“Internet 119”热线。“Internet 119”热线作为有害网站信息报告的控制中心接受申请。评论小组根据热线的报告,在发现违法和有害信息时执行纠正措施。

(2)认定“对未成年人有害”的通信媒介并监督其运营。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会被监控。任何有害信息将被保持监控,并根据情节判定是否对未成年人有害。

(3)开通互联网内容排名服务。互联网内容排名服务具备两个独特功能:首先,ICEC鼓励互联网用户在韩国境内传播内容时将其标定登记或排名。其次,韩国民众可以使用根据ICEC标准划分的排名数据库,保护自己免受国外有害互联网内容的侵害。ICEC强迫实施互联网内容排名系统,规定站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官方禁止接入站点列表;网页设计者必须实施自我排名的体制;通过核对关键词列表来限制站点接入。ICEC曾向韩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公布了12万个有害站点的列表,要求通过防火墙来阻止接入。

(4)指导网络空间权力的使用。ICEC建立了网络空间诽谤和性暴力咨询中心。根据其建立宗旨,网络空间诽谤和性暴力咨询中心具有双重使命:归档投诉;帮助互联网用户理解怎样利用网络空间权力以及“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5)安装过滤软件。韩国信息和通信部根据《年轻人发展法令》限制色情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在年轻人经常使用互联网的地点针对“有害信息”安装过滤软件。

(二)相关的管制政策

1.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韩国已开始着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信息和通信部起草了《信息和通信网络应用和信息保护促进法》修订版。修订版更关注用户增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现行法律进行改进。

韩国政府也在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2005年11月,亚太个人信息监督论坛成立,成员国及地区包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香港。该论坛意在寻求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区域合作。

韩国情报通信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利用信息通信网的法律修改工作,以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按照该法案,韩国将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与此同时,这一法律还将加强对**、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2.反垃圾邮件

韩国在2007年2月采用移动垃圾信息跟踪系统,自动过滤一些来源不明的邮件和短信。这种捕捉垃圾信息系统能够更有效地阻止垃圾信息以及传统广告。

3.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

为了维护网络健康和安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经济权益,韩国政府从2002年起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迄今,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

2005年,韩国连续发生多起网络事件,如网上传播大批明星隐私的所谓“X档案”、网民追查“狗屎女”致其精神失常以及网民借知名人士林秀卿之子溺死问题对林进行人身攻击等。在召集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各界人士进行充分讨论后,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导入网络监督、约束和处罚机制。此后,韩国政府不断修改和制定各种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2007年7月起,《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通过认证方可使用,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金额达3万美元的罚款。

此外,韩国信息通信部还用技术手段阻止网民从国外网站下载并转载**视频,并对上传**视频的个人和存在管理漏洞的网站运营商进行法律制裁。韩国警察厅则在网上开设“网络警察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举报。

韩国政府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使得韩国网民在网络留言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责任,而网站也不能对实名制的实施敷衍了事。韩国信息通信部在推行网络留言实名制后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收效显著。

2008年10月初,韩国发生“演员崔真实自杀事件”后,韩国政府积极着手修订相关法律,并于当年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是指一项在门户网站等进行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

作为率先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韩国在网络管理上取得了成功。但主管这一事务的韩国信息通信部信息伦理部门负责人指出,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管理,其最大意义在于树立起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

二、德国:注重“先发制人”预防互联网信息违法行为

(一)相关立法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

1997年8月,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即《多媒体法》)生效。该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和保护未成人等,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律,对其他国家此后进行相关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此法主要用来制止通过网络传播的违法内容,包括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主义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更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及图片等相关信息。

2002年1月,德国政府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该法对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对数据的处理、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数据主体使用数据的限制、联邦数据保护机构、研究机构和媒体对个人数据的使用,以及有关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等事宜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法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二)行政手段

1.在打击网络犯罪策略上,德国注重“先发制人”,注重预防。德国内政部调集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成立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为警方通过网络展开调查和采取措施时提供技术支持。该中心还下设一个被形容为“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ZARD”,具备特殊的调查权限。此外,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24小时系统地跟踪分析互联网上的可疑情况,尤其是涉及儿童色情犯罪的信息。

2.与英国和日本相比,德国政府在推广过滤软件防范有害信息方面下的工夫更大。在德国,很多电脑商在出售电脑时会安装能屏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过滤软件。很多德国家长认为,电脑商加装的青少年保护软件不能有效阻止色情等不良信息,所以他们会再加装另外的过滤软件。这些软件大多是免费的,如“ANTI—Porn”、“P

orn Filter”、“Aobo Website Blocker”等。

3.德国的图书馆、学校、政府等各种机构的电脑上都装有各种色情过滤软件。如果一些机构不装,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为了阻止色情网站,德国联邦家庭部近年来也开展了各种活动。家庭部和德国主要电视台等媒体单位还联合发起了“瞧一瞧,你的孩子在干什么?”等行动,这一行动主要针对3岁至13岁孩子的家长。

4.“德国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是德国政府内专门负责媒体信息安全的机构。自2003年起,该处开始负责识别和检查所有互联网内容,目前超过6000个媒体被该处列为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媒体。在德国全国性的自我检查多媒体服务提供商组织的倡导下,他们还与德国谷歌、雅虎、微软等主要互联网服务商达成合作协议,被列为青少年不宜的网站将不会在接受协议的搜索引擎中出现,而继续提供上述“不宜网站”网址的商家将受到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

(三)技术手段

对于过滤软件,德国以自愿安装为主。2009年4月17日,德国家庭生活部长和联邦执法政策办公室主任联合呼吁,提请民众“主动”与该国五大网络服务商联系,使用由他们提供的网络过滤保护软件。4月22日提案得到政府批准。提案中称,五大网络服务商可以进入色情网站使用者的系统,如果执法部门需要,服务商有责任提供其信息。加装过滤器后,凡是点击上了“黑名单”的网站,都会收到一个巨大醒目的“停止”标志。

三、新加坡:对互联网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

(一)对互联网采取“轻度接触”管理方式

新加坡对互联网采取“轻度接触”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分类许可制、接受建议和鼓励行业自律、加强公共教育。

早在1996年7月,当时的新加坡广播管理局(2003年后被新加坡传媒发展局,即MDA取代,成为互联网主管机构)就实施了互联网分类许可制度,力求在不妨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一些重要部门的网络实施某种可行的控制。新加坡《广播法》明确规定,新加坡三大电信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特定网站的义务。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删除网站中宣扬色情、暴力及种族仇视等内容的言论。若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将会被罚款或被暂时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政府还鼓励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帮助用户过滤掉不合适的内容。

在倡导行业自律方面,MDA鼓励网络行业实行自治,建立自己的评判标准。MDA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如内容分级标注系统。

(二)对互联网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

新加坡政府及公众大多认为,为了防止有害信息,对互联网实行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在所列举的需要检查的7种传播内容中,新加坡人认为以下三种最需进行检查:一是向青年人提供的资料;二是可能导致种族冲突的新闻报道;三是有害于种族感情的公开言论。这正是新加坡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控制的重要原因。而且,检查制度在新加坡是被政府长期培植,被公众作为新加坡社会特色而普遍接受的管理方式。

新加坡政府于1996年发布的《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禁止那些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同时,原有《诽谤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案》等相关内容也适用于互联网管理。具体来说,新加坡网络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卫的内容。即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防卫的内容都禁止在互联网上交流。这些内容具体指: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卫的内容;动摇公众对法律部门执法信心的内容;惊动或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的信息;引起人们痛恨和蔑视政府,激发对政府不满的内容。这些规定确保了公众在对政府进行批评时自负其责地发表言论。(2)种族和宗教的内容。破坏种族和宗教和谐的内容受到禁止。包括抹黑和讥讽任何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内容、在任何种族和宗教之间制造仇恨的内容、提倡异端宗教或邪教仪式,如恶魔崇拜的内容。(3)有关公共道德的内容。败坏公共道德、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被禁止。这些内容主要指:含有色情及猥亵的内容;提倡性放纵和性**的内容;刻画或大肆渲染暴力、**、性和恐怖的内容;刻画或宣扬变态性行为等。

新加坡对互联网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对青少年有害的色情信息,但随着网络空间中政治争论日趋增多,检查内容逐渐从色情内容转到政治信息方面。同时,政府任命了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在互联网建立“Singapore Infomap”主页,发布有关新加坡的信息,同时驳斥错误信息。

2005年,17岁的新加坡中学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博客表示仇恨马来人和穆斯林,叫嚣要“用狙击步枪暗杀部分政治人物”。同年11月23日,颜怀旭被新加坡法院依照《煽动法令》判处缓刑监视2年。在此之前,另外两名年轻的博客作者也被依该法定罪,开了因博客言论获刑的先河。

四、美国:通过立法对互联网违法信息进行管制

(一)管理部门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信息安全,并成立了从联邦到地方、从政府到军方、从国内到国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专业部门、研究机构和应急处理部门构成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组织体系。

综合管理部门方面,在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预防阶段,以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为代表的电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预防措施政策和标准,推广、应用“电子分级过滤系统”,起着较明显的主导作用。

在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惩处阶段,以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FBI)、国防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NSA)、国土安全部(DHS)等为代表的安全部门,负责调查、侦查各种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援助;全面统筹管理信息安全的事项;制定信息安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等。

专门管理性组织及其他治理部门方面,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美国国会、政府、军方、民间先后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多个领域成立了信息安全组织。例如,美国国会下属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有国会国家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个人隐私咨询委员会、国会计算机安全协会。美国政府下属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有国家保密通信和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美国能源部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美国总务管理局信息安全办公室等。美国民间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有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美国国际性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有事故处理和安全小组论坛等。

(二)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最早、最多、最完整的国家。美国互联网信息安全法规体系由涉及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互联网信息数据和内容安全、互联网犯罪的数十部联邦法案和州法案构成。如:

《计算机安全法》(1987),该法案是美国信息安全的根本大法。

《电子通信隐私法》(1986),该法案明确限制政府对属于电子服务提供商的用户和顾客记录的访问。

《电信改革法案》(1996),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内容的信息,违反者将被处以最高达2年的有期徒刑和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网络安全法案》,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商务部可以禁止加密的信息或产品的发布;政府保证网络安全的同时,还要保证个人的隐私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使用者的个人安全,如有侵权问题发生,可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通信内容端正法》(《电讯传播法案》的一部分),该法规定,在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的内容(包括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或其他),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两万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1998),该法规定,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应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允许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内容。第一次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美元以下罚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用,并可每天一罚。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1998),该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进行处罚。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2000),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互联网色情业的侵害。要求全美的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提供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政府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在给学校和图书馆提供过滤技术服务时要给予优惠。

(三)管制对象

美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制对象广泛而深入,这里主要介绍涉及互联网违法信息管理的部分:(1)禁止互联网信息盗窃、信息滥用。(2)公民权(隐私权)保护。(3)防止猥亵信息发布与传播。《正当通讯法》禁止任何人在公共网络上传播黄色或带有猥亵内容的信息,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互联网色情业的侵害。根据该法律,第一次违反者将面临最高数个月的监禁和5万美元的罚款。(4)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电子邮件保护法(1997)》、《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1998)》详细规定了电子邮件的隐私权保护、安全使用等问题。2003年底,美国国会通过垃圾邮件管制法案。(5)治理互联网信息欺骗(虚假信息)。除传统法律和案例法中适用于虚假信息及欺诈行为的规定外,1995年6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此外,美国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成立了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通报有欺诈记录的企业名称、IP地址、欺诈信息等。

(四)技术手段

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进行针对互联网络上传播的各种非法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的管理,其中的两种主要科技手段为分级(rating system)和过滤(filtering system)。

1.分级系统: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分级是一种很常用的网络管理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网络上纷繁复杂的信息内容进行分级整理,使得网络用户在通过搜索引擎等方式查找所需内容时,可以直接取得所需内容,而其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不正当内容则会直接被屏蔽掉。比较著名的分级系统有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Project)等。

2.过滤系统:对于网络不良信息的过滤,主要是通过一些过滤软件来实现的。比如网络巡逻(Cyber Patrol)过滤软件的功能就包括:限制每天上网的次数,每天、每周上网的时间,使用不良网站的名单、限制网上某些特定网站的内容,允许监护者设定可以访问或禁止访问的网站,控制对网络服务商提供游戏的使用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站点和网页名称过滤网站信息,通过名称和特定词语过滤聊天室内容,通过使用时间或使用期间过滤计算机上的可执行文件等。该软件采取订阅服务的办法对其“CyberYes”和“CyberNot”过滤名单进行更新,“CyberYes”名单中的网站适合儿童阅读,“CyberNot”名单中的网站则会被过滤,这些网站往往包括性行为、粗俗描述、邪教、毒品、暴力、赌博、烟酒恶习等不适合儿童阅读的内容,已有数万个网址被列入该名单。

此外,通过“网络保姆”提供的“文字通讯监控”功

能,网络用户可以事先自行设定好一些涉及个人隐私或不良信息的关键词句,在计算机联网时,凡是网络用户(尤其是未成年用户)接收到或试图传送出的任何资料与之相关,“网络保姆”都会进行防堵,必要时甚至会中断联机。这就保障了网络用户特别是未成年用户,在上网时不会将有关家庭隐私的资料泄露出去。

五、日本:多重手段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制

(一)相关立法

日本从2002年就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论坛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

为围剿网络色情,日本从2003年9月13日起实施《交友类网站限制法》。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利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网站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沟通。根据日本2004年10月修订的法律,如果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造成重大人权侵害,法务省相关机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针对如何处理论坛等刊登的集体自杀信息,日本四个电气通信业团体2005年通过了一项行动指南,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警方要求公开自杀预告信息发布者的姓名、住址等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履行的手续。

(二)行政手段

日本各级警察部门都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实施“网络巡逻”。警局职员在受警方委托的团体协助下,监控网站、论坛上的信息。一旦发现违法或有害信息,警方可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或论坛管理者予以删除。同时,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也受到监管。此外,受到禁止的并不仅仅是成人内容,政治信息和宗教信息同样也会经过滤。

(三)技术手段

日本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广岛市议会还在2008年特别规定,手机销售商和网吧经营者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手机和电脑上使用过滤软件屏蔽有害信息。

从2008年初,日本就已经开始将网络过滤软件应用到手机系统。由于手机上网应用普遍,色情内容不仅在成年人中流行,也侵犯到青少年使用的手机。日本要求该国四大手机服务公司加强网上过滤器功能。用日本媒体的话说:“在未来十年中,国家(或更高一级组织,如国家联盟)出面组织网络过滤工作,截断黑心网站泛滥成灾和对儿童的性侵犯,将势在必行。”

日本媒体报道称,日本政府和互联网协会等组织越来越意识到不良网站给青少年带来的巨大危害。2009年4月1日,《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正式实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青少年在购买手机时必须安装过滤有害网站的软件。

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网络上虽然匿名用户占主流,但网络空间仍然比较有序。

六、英国:通过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以政府指导对网络进行管制

(一)相关立法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故意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如果技术上无法确认图片来源,网络服务提供商须从服务器删除该内容,否则将面临被起诉。

2008年后,英国政府以打击罪案和恐怖主义为由,建立大型资料库,储存所有国民的电子邮件、电话通讯和网上资讯等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同时授权警方、税务局、地方议会等近800个官方及半官方机关,向通信网络商索取国民的电话通讯记录,并强制性要求网络商保存记录至少1年。此后英国内政部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至互联网,建议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电信公司提交数以十亿计的电邮通讯和上网资料。

(二)行政管理

1996年9月,英国成立了半官方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致力于解决网络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问题,尤其是儿童色情问题。这个由英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发成立的半官方组织,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2001年英国内政部又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负责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另外,政府还公布了每天24小时开通的儿童热线,家长和孩子可以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这家基金会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精神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基金会确立的管理原则认为,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网络同样适用。这家基金会据此制定的网络内容管理措施为:(1)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这家基金会在接到公众投诉后,会评估互联网上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会通过网络IP地址确定该内容的来源,之后将问题移交给相应执法机构来处理。该基金会同时还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该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服务商不这样做,将会受到起诉。(2)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除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内容外,该基金会主张对其余内容分类标注,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

“网络观察基金会”在2006年成立10周年之际公布的报告显示,英国网上源自本土的非法内容,特别是与儿童色情有关的内容,已经从1996年的18%下降到了0.2%。在被举报的网上非法信息源中,来自英国本土的只占1.6%。

虽然成效显著,但该基金会认为,英国的网络管理仍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国网络规范合作,互通信息,在全球范围打击网上儿童色情等非法内容;二是需要制定一个能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更有效认定网上非法信息。

第二节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网络违法信息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不良信息则是指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就我国法律来说,目前对网络违法与不良信息的相关主要规定情况如表16-1所示。

表16-1 我国法律对网络违法与不良信息的相关主要规定情况

(续表)

(续表)

(续表)

第三节 多管齐下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

一、政府部门

在互联网非法信息的预防和惩治阶段,世界各国的不同政府部门拥有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总体看,在预防阶段,各国电信监管机构、文化管理部门拥有较多职能,发挥较大作用;在惩治阶段,各国行政司法、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安全管理部门拥有较多职能、发挥较大作用。

而在我国,安全管理部门穿插在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预防和惩治阶段之间,在预防阶段,与电信监管机构、文化管理部门一起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在惩治阶段,独立行使查处和事后惩治等职能。这种监督管理体制被称为“多线混合监管体制”。

依据相关法律与文件,在非法不良信息的预防阶段,工信部负责互联网行业的行政处罚和清理整顿,工信部、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共同负责互联网非法公共信息的举报受理、发现报告和审计检查;在实践中,互联网非法不良信息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多由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部门共同发起、组织、实施,形成预防阶段的“混合监管体制”。在非法有害信息的惩治阶段,工信部负责经营性互联网网络安全的应急协调,网信办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置,公安部负责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急协调,事实上形成惩治阶段的“混合监管体制”。

但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治理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管制,是无法完成互联网有效管理工作的。只有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统筹兼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自律、教育、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协调与合作,才能够实现互联网不良信息综合治理的目标,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行业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我国最大的互联网行业组织,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协会设有行业自律、反垃圾邮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在行业自律方面,协会组织制定、颁布了《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成立了垃圾邮件举报受理中心,组织开展了“网络公益日”和“绿色网络文化产品推荐”等宣传活动,在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6月,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受理网民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互联网相关行业协会一般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宣传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遏制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企业是推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治理的中坚力量。开展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治理,从根本上是符合互联网企业根本利益的。近年来,多家互联网企业发起行动,主动从自身做起,配合开展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治理工作,如“新华网”的违法举报通道和典型案例“曝光台”、“百度”实行的网站信誉评级系统以及其与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联合发起的“打击互联网不良信息、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的“阳光行动”,以及“优酷网”等视频网站采取的“先审后发”制度等。2014年,百余家网站共同签署《积极受理网民举报承诺书》,全年共有效处置公众举报近2.5亿件次。

四、网民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因此,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呼吁网民举报各种互联网不良信息,引导网民积极主动抵制互联网不良信息,对于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的治理至关重要。2014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共受理和处置公众举报109.4万件,其中**色情有害信息82.3万件,诈骗有害信息11.6万件,赌博有害信息4.1万件,暴恐音视频有害信息2.3万件,其他侵害网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权益的有害信息9.1万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