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1 / 1)

五、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几十年已经成为全党全国的共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新号召。我认为,要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应该努力做好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三篇文章。

(一)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

这是指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从工作层面落实已有的法律制度问题。首先,人大制度是个好制度。说人大制度是个好制度,是讲实践证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符合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潮流和趋势的体现主权在民的代议制度,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体现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对于这样一个好制度,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好好坚持。其次,人大制度要好好用。说人大制度要好好用,针对的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还远没有达到当时设计的初衷。也就是说,我们的老一辈革命家当初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就是共产党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载体,而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好好运用,就走上了越来越左的道路,最后在“**”中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也束之高阁、弃置不用了。现在,经过1979年改革之后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好地提供了实现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一科学执政理念的制度载体。问题是,从整体上说,现在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对发挥人大制度这个执政载体的思考还未完全成熟,还需要做出努力。再次,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要好好做。这个问题在意思上是很清楚的,就是讲在现有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在现有的认识和体制格局下,我们作为人大代表、作为常委会或专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人大工作者,应该有一种觉悟,有一种境界,即决不能因为我们履职中的缺点而损害这个制度本身,或者导致人们对这个制度的误解,而只能由于我们工作的出色而给这个制度增光添彩。

(二)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

毫无疑问,我们的人大制度历史还不长,它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处在生长的过

程之中,特别是在它的许多具体制度和体制机制层面,更是如此。所以,我们这里讲的“完善”主要是指在现有的制度和体制框架内,把我们人大的一些具体制度、具体法律和体制机制层面的东西进一步完善起来。有些问题前面已经有所涉及,这里再强调几句。比如,在选举方面,如何处理好代表选举中党派提名和选民联合提名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国家工作人员选举中党派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主要领导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的关系等等,都需要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比如,在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什么是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政府的行政事务决策权之间的界限也需要进一步的清晰等等。比如,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选任权方面,党委的国家机关重要干部建议权与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任权如何进行有机衔接,也应该有制度性的规范。比如,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方面,我们虽然有了一部监督法,但是许多规定尚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的比较成熟的监督经验,还没有被法律吸收;许多应该监督的事项还没有开展起来,恐怕都与法律规定得过于虚泛有关。这些方面都是需要也可以加以完善的,如果真正下决心去做,事情并不复杂。

(三)在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

这里讲的“发展”是指在需要完善的那些方面之外,我们还有一些比较大的方面,需要在理论上制度上有所突破,有所拓展。应该说,这里说的发展,不同于前面讲的完善,那里主要是讲实践层面的问题,而这里讲的既有理论上的发展,也有实践上的发展。这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讲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我有这样一个认识,即一方面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人大所赋予的权力是非常之大的,因而人大的责任是十分繁重而艰巨的(责任使命的繁重性);另一方面,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人大的运行方式的设计又是极为简便的(运行方式的简便性)。在人大责任的繁重性和它的运转的简便性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够适应的问题,使得人大很难承担起它的繁重使命。应该说,从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诞生的时候起,这种不够适应的问题也就出现了,它伴随着人大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我们党和国家也始终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触摸着、思索着、解决着这个问题。1979年,我们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建立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就是沿着这个方向迈出的一大步。这一步使我们人大的运转方式健全起来了,解决了国家权力机关上下不一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能经常性运转等重大问题。但是,人大使命的繁重性和它的运行方式之间的简便性之间的这种不适应,并没有因此而彻底解决。它表现为我们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部分仍然是兼职的,人大常委会虽然规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是仍然不能够经常性地运转,也表现在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多地是兼职的,更不能经常性地运转。我们要想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必须在制度上有新的突破。怎么突破?实现这个突破的方案中央早在1987年就提出来了。方向就是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途径就是逐步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是对十三大报告的一种对接;当然十八大报告比十三大报告有一个扩展,那就是把提高专职委员比例中所说的“委员”从单指常委会委员,扩展为常委会委员和专委会委员两个层面。这就是党中央很早就提出的解决人大使命的繁重性和人大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矛盾的制度性出路所在。我认为,我们将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广大代表来说,依然是兼职的;但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说,应该是专职的或者基本上是专职的。到那个时候,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有常委会和专委会,而且有专职人员组成的常委会和专委会,它的运行方式和繁重使命之间就可以互相匹配了。当然,需要在理论上实践上有所创新的类似问题还有一些。比如,关于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问题、关于乡镇人大的定位问题等,都需要进行理论上实践上探索和创新。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共和国的命脉所在,我们全党全民都应该为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而努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