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查阅权和复制权是保证监察机关履行检查守法与执法职责必要手段之一。监察机关行使查阅、复制权时,被调查单位不得拒绝。需要说明的是,行政监察机关在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时,可能涉及有关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对此,需要遵守有关规定。根据《行政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的有关内容,行政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下述六项内容:一是尚未公开的监察工作重要部署、综合情况、统计材料和案件材料;二是泄露后会妨害案件查处或导致违纪违法者逃跑、行凶、串供、毁证、匿赃的事项;三是检举、控告行政单位和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泄露后会给党和国家带来损害的事项;四是泄露后可能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及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五是行政监察涉外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六是通信密码机及其密钥。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有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力,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要承担《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责令其停止的权力,如不然,则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