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何谓质量不合格?何谓责任人?如何理解缺陷?
合理使用寿命,又叫设计年限,或者叫建筑物的安全耐久使用年限。这个年限为不少于50年,其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规则》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设计年限。规定的设计年限又叫安全耐久使用年限。具体是:农村砖木结构建筑不少于30年,城镇的砖混(砖和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少于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少于70年,钢结构建筑不少于100年。《建筑法》第八十条讲的合理使用期间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是指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工程质量往往是混合过错,有设计原因,也有施工原因。所以质量缺陷的责任人可能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当中任何一个,或者是几个。要确定责任人只能通过鉴定或者评估来确定谁有责任,责任人有责任进行赔偿。
质量缺陷有地基和主体结构方面的根本性缺陷和非地基和主体结构的非根本性缺陷,其中地基和主体结构方面的缺陷,是根本性的、是内在的、是隐蔽性的缺陷。除此以外,装修、一般土建工程的缺陷,都是非隐蔽性的、一般的质量缺陷。两种不同的质量缺陷,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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