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篇_4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是什么?(1 / 1)

4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如铁路、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与人民法院不一样,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