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次 诡论(1 / 1)

“周文璞,我请问你,你是否相信一切真理是相对的?”吴先生开头便问。

“我相信这个道理。”周文璞说。

“你根据什么理由呢?”吴先生追问。

“因为从古至今,所谓的真理是很多的,往往从前认为是真理的,到后来随着人类的知识进步,发现那并不是真理。道尔顿的原子论中之‘同元素同原子量’之说曾被认为是真理,但后来的发现打破了此说。科学中似此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人类的知识不断进步,所谓的真理也不断地被修改。可见所谓真理并不是绝对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可变的、相对的。”

“还好,你所举的理由还斯文,”老教授笑着说,“你没有说,这一群人以为是真理的,另一群人以为不是真理;一切真理是以情感利害为转移;一切真理是以物质的利害冲突为准绳的,所以一切真理是相对的。……不过,我要问你,你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在你说这话的时候,你就是肯定(assert)这话是真的,是不是?”

“当然。”

“那么,你就是说……”老教授写着:

“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真的。

“你既然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真的,这一句话就不是相对的了。因为,如果‘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也是相对的,那么你所说的‘一切真理是相对的’便是一句假话。在这样一句假话中,你不能表示‘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一真话。为了表示‘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一真话,你必须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是真的。可是,当你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真的时,‘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就不能是相对的。‘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既不是相对的,那么‘一切真理是相对的’岂不是一句假话吗?是不是?”

周文璞给这意外的一问,不知所措。

王蕴理也给困惑住了。

“由上面所说的看来,”老教授笑道,“如果我们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如果我们相信这话真的话,那么这话的本身是一真理。在我们肯定这一真理时,我们相信它不是相对的,而是确定可信的。所以,由肯定‘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真的,会得到一个否定的结论。即‘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假的。我们以P代表上句则为:

如果P,那么-P。

“这个表式说:如果P真,则-P即非P也真。这种推论显然是无效的。”

“这个说法真有点古怪。”王蕴理说。

“你觉得古怪吗?”吴先生说,“类似的古怪说法多着哩,我再举一个吧!绝对的怀疑论者以为,世界上的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怀疑的。绝对的怀疑者这样想的时候,他要表示怀疑,他就要肯定说‘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怀疑的’。在他肯定地说‘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怀疑的’之时,他就是对于‘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怀疑的’这个道理不怀疑了。所以,如果他说‘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怀疑的’为真,那么就是说‘一切道理都是可以怀疑的’为假。

“有些人常常发牢骚,说:‘哎!这个世界没有真理。’他说这个话的时候,就是表示‘世界没有真理’这句话是真的。如果这句话是真的,那么‘世界没有真理’之说便假,因为他所说的‘世界没有真理’这句话应该是真的。”

“这真是些奇诡之论!”周文璞惊异得很。

“不过,以上所举的情形都只是从真推出假。”吴先生深深吸一口烟,接着说,“这些情形似乎都有点诡异(paradoxical),但是严格地说,都不是真正的paradox,这个字我们暂且译作‘诡论’。真正的诡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由真推出假;(2)由假推出真。我再举一种情形。

“假若我说:‘我是在说谎。’所谓‘说谎’当然是‘说假话’。如果‘我是在说谎’是真的,那么我的确是在说谎。如果我的确是在说谎,那么我是在说假话。所以,如果‘我是在说谎’是真的,那么这话便是假的。可是,如果‘我是在说谎’是假的,那么说这话是假的,这话就是真的,因为假假得真。所以,如果‘我是在说谎’是假的,那么‘我是在说谎’是真的。在这种情形中,由真得假,由假得真。所以,这是一个真正的诡论。在诡论中,”老教授写道:

P等于~P

“这种推论显然自相矛盾。自相矛盾的推论正是逻辑所须免除的。”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诡论?”王蕴理陷于困惑之中。

“这种诡论之所以发生,原因之一乃是由于语言之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所致。所谓语言之自我指涉,就是语言指谓它自己。如果我们说:

English??is??English

“这是用英文来指谓英文,说英文是英文的。我们必须知道,许多形容词指谓它自己时不出毛病,上面举的一个就是;可是,另外有许多形容词一用来指谓它自己,便出毛病。具有它自己所谓的性质之形容词,如用来指谓它自己,便不出毛病;未具有它自己所指谓的性质之形容词,如用来指谓它自己,便出毛病。指谓它自己便出毛病的形容词,我们叫作heterological;指谓它自己时不出毛病的形容词,我们叫作homological。如果一个形容词所指谓的性质不能为该词字所具有,那么这一形容词必为heterological。

Polysyllabic??is??polysyllabic

“这话说多音节是多音节的。多音节的字诚然是多音节的,用后一个字来指谓前一个相同的字,没有发生矛盾,所以这种字是homological的。可是,另外的情形则不然,例如:

Monosyllabic??is??monosyllabic

“这话说,单音节的字是单音节的。显然得很,英文字monosyllabic不是单音节的,它有好几个音节,所以,这类的字是heterological。

“英文‘短’字short有五个字母,而‘长’字long只有四个字母。在这种情形之下,假若我们说:

Long??is??not??long

“说‘长是不长的’,一听就有矛盾。为什么有这种毛病呢?毛病就出在语言之自我指涉之上。头一个long字是一谓词,第二个ong字也是一谓词,第二个long是用来形容头一个long字的。说Long is not long,第一个long字是普通的用法,即形容事物的;而第二个long字不是普通的用法,不是用来形容事物的,而是用来指谓(mention)头一个long字的。两个long字的记号设计相同,可是二者不在同一层次之上,用法也不相同,所以发生矛盾。关于Monosyllabic is monosyllabic的毛病正复相同。‘我是在说谎’亦然。1)‘我是在说谎’是一个语句,(2)‘说“我是在说谎”’是另一个语句。(1)与(2)不在同一层次之上。(2)高于(1)。如果用同一层次的语言表式来肯定(1)真时就肯定(2)真,便叫作不合法的全指(illegitimate totality)。用来表达层次i的语言形式如用来表达高一层次的语言,便是不合法的全指。”

“这个道理我还没有完全明了。”周文璞急忙问。

“要了解这个道理,我们最好先分别(1)语言的使用(use of the language)与(2)语言的涉谓(mention of the language)。我现在写这几句话,”老教授又在黑板上写:

(1)北平是一个城(2)北平有十笔

“第一句话显然是说‘北平’这个名称之所指,乃一个实实在在的城,这个城离天津不远,为中国文化古都。这是语言文字之普通的用法(use)。可是,第二句话则不然。如果照语言文字之普通的用法,我们说北平有十笔,这显然是不通的。北平是一个城,这个城有一百五十万住民,有故宫,有天坛,有……但无所谓有‘十笔’。第二句话说‘北平有十笔’,显然是指‘北平’这个名字的本身而言。第二句话是涉谓(mention)语言文字之本身的,而毫不关乎语言文字所指之对象为何。所以,第二句话所说的是意指(designation),第一句话说的是所指(designatum),或被指谓的东西(what is designated)。这二者的区别判若云泥。这二者的区别如被混淆,就产生上述的结果。前例,‘我是在说谎’所指的是我在说谎这个动作。我在说谎这个动作的层次是零。表达我在说谎这个动作的语句,即‘我在说谎’的层次是第一层次。而说‘我在说谎’这个语句的层次是第二层次。但是,在上述的例子之中,这些层次在语言上全未分别清楚,而将‘我在说谎’与‘说“我在说谎”’二者混为一谈,以致产生不合法的全指。于是乎,诡论就出现了。……各位明了其中毛病没有?”

“明了了!”

“明了了,那么我们再来谈一个诡论吧!”吴先生接着说,“假设有一个类,这个类包含三个分子:项羽、刘邦,以及这个类自己。这个类与仅仅包含项羽和刘邦两个分子的类是不同的。显然得很,包含以它自己为一分子的类,只能借自我指涉(self-referent)的界说来界定。我们现在假定自我指涉的界说乃一许可的界定方法。我们现在认为宇宙间的一切类可界定。我们把宇宙间的一切类分作二类:(1)包含它自己的类;(2)不包含自己的类。这种分类是穷尽的分类。它既然是穷尽的分类,于是,每一个类如不包含在(1)即包含在它自己的类之中,便是包含在(2)即不包含自己的类中。然而,这一个类,(1)和(2)又是一类。既然(1)类包含那以自己为分子的一切类,(2)类包含那不以自己为分子的一切类,这样,便有问题发生:这种分类既是穷尽的,那么也应该适用于(1)和2)本身。可是,(2)究竟应归于(1)和(2)两类中之何类呢?

“我们假定(2)是(1)的一分子。(1)类既然只包含以其自己为分子的那些类,于是(2)必须也以它自己为其一分子。而(2)的一切分子是不以其自己为分子之类,于是,(2)不以自己为其一分子。既然(2)不以自己为其一分子,于是(2)不属于(1),因(1)类乃只包含以其自己为分子的那些类。

“(2)既不属于(1),那么我们假定(2)乃(2)的一分子。如果(2)是(2)的一分子,那么(2)乃以其自己为一分子之类。如果(2)乃以其自己为一分子之类,那么(2)应归于(1)类。如果(2)乃属于(1),便不属于(2)。

“结果,如果(2)是(1)的一分子,那么(2)是(2)的一分子。如果(2)是(2)的一分子,那么(2)是(1)的一分子。而我们所作(1)和(2)的分类是穷尽的,于是(2)是(1)的一分子,等于(2)不是(2)的一分子。这是一个诡论,这个诡论乃一vicious circle。

“二位还记得吧!我们在讨论关系的时候,曾说类的分子关系是不自反的。如其不然,便产生诡论。刚才所说的诡论,正是以‘类的分子关系’为自反关系产生的。以‘类的分子关系’为自反关系,则一个类可以其自己为其一分子。如果一个类以其自己为其一分子,那么便产生上述的自相矛盾的奇怪结果。

“无论在任何情形之下,为了免除自相矛盾,我们必须限制所谓全体(totality)之构造。我们在用‘一切’时,必须特别小心。我们只能说同一类型的一切事物,或说某一层次的语言之一切表式。我们不能无限制地说‘一切语言’。我们用来说一切语言的语言,一定是比所说及的最高层次的语言还要高一层次。”

王蕴理和周文璞听吴先生说完,仿佛进入一个新的语言境界,颇感兴味。王蕴理思索了一会儿,又问道:“吴先生还可以讲点给我们听吗?”

“当然可以的……不过,认真说来,那还得有些预备知识和符号工具。”

“好,我们希望以后有机会再把诡论研究一下。”王蕴理说着起身告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