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1 / 1)

除了大量的军队镇压,除了层层的官僚统治,除了大规模的屠杀,除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特务恐怖,明代还应用自古以来从传到过所这一套制度,把它发展,严密地组织。以人民为假想敌,强迫人民互知(互相侦察)举发,没有一丝漏洞,构成了窒杀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罗地网,来维持朱家万世一系专制独裁昏**残暴的统治,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公凭在明代叫作路引,军民往来,必凭路引,违者关津擒拿,按律治罪。

假如汉唐的传和过所,目的是偏重在保障兵源的话,那么,明代的路引,用意是偏重在钳制、束缚、管辖和镇压人民。

要了解明代路引制度的作用,最好用创立该制度的人的话来说明。明太祖在洪武十九年(1386)颁行的《御制大诰续编》里几次提到路引,他要四民各安其业,特别指出要互知丁业,也就是互相监视,训词说:“先王之教,其业有四,曰:士农工商。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朕本无才,曰先王之教,与民约告,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构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间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人人都安于四业,才好统治。所谓逸夫,是不务四业之人,专会煽惑鼓动,不说“明王出世”,就喊“弥勒降生”,像元末传播革命的彭莹玉、韩山童、郭子兴和朱元璋自己,都是好例子。要清除这类危险分子,必须知丁,如何知丁?“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也就是调查户口,这一项朱元璋已经花了十几年功夫,调查停当,做了户帖(户口卡片)和黄册(户口调查清册),并且把户口编成里甲,十户为甲,十甲为里。甲有甲长,里有里长,井然有序。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每一丁都是安分良民呢?一个方法是互相监视,“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学生是有学籍的,先生有人看着,也不会有异为。至于农民,“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忌之道互知焉。”大家都彼此知根知底,可以放心。这两类人假如要出门,离家百里之外,就必得有路引来证明身份。至于工人和商人,流动性较大,“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探知。巨者归迟,微者归疾,出入有不难见也。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工商人外出,引上是载明远近和水陆路程的,邻里有责任调查明白,过期要向官府报告,才脱得了干系。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杂,构非成祸,身堕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一句话,复杂得很,危险的很。接着朱元璋又提出辨验丁引的诰词:“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相符而无异。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兴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验商引物:“今后无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过期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鬵,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住)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上。”凡是良民,都要自动辨验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货相符,如有问题,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则,要处连坐之罪。这样一来,就构成了一个全体四民的天罗地网,人人都是侦察调查的对象,“逸夫”就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据这原则制定的法律,《弘治会典》一一三:“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军民的活动范围,限于百里之内,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长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无形的百里宽广的监狱,则又比汉唐严酷的多。

这制度就许多史料看来,在明代是被严格执行的。如《大续编》第二十二《粮长瞿仲亮害民》:“上海县粮长瞿仲亮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由这例子,可见纳粮户没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如《明太祖实录》八十三:“洪武六年(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这一例子又说明了请引要用相当时间。如祝允明《前闻记》:“洪武中,朝旨开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焕文与焉。时役者多死,先曾祖独生全。工满将辞归,偶失去路引,分该死。”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明英宗实录》四十四:“正统三年(1438)七月甲申,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知县廖仕奏: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妻生子,结党为非,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户部,以为宜督责归家,其有愿占籍于所寓以供租赋者听,从之。”陆楫《蒹葭堂杂著》:“宗人有欲商贾四方以自给者,听从有司关给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长史司验引发落,有司附册填注,以凭抚案刷卷类查。”前一例是普通商贾,后一例则是皇家商人了。陆容《菽园杂记》十:“成化末年(1478)京师多盗,兵部尚书余公议欲大索京城内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属等官五十员,分投街巷,望门审验。时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无引者悉以为盗,送系兵马司。”大索即大检查户口,也可译为户口普查。寄居无引者都被捕送官,则可见在原则上,当时的外籍侨寓人也必须有引了。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十万里寻亲记:“万历乙亥(1575)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人赵重华请路邮于郡太守以出,从丹阳过毗陵,被盗撄其资去,所遗者独胸囊路邮耳。”又卷十二:“陈淡,江都人,尝按云南,遣人诣其家文书匣检阅,有江西贩客路引。”张居正《张文忠公集·书牍十二·答台长陈楚石》:“巡检官职虽卑,关系甚重,此官若得其职,则诘盗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浅鲜也。况近奉旨清查路引,严关隘,则此官尤当加意者,亟宜题请修复。”从这三个例子看来,一直到十六世纪后期,路引制度还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统治术,张居正做宰相时,甚至还着实整顿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汉代一样,是要付钱买的,《大诰》第二十一《勾取逃军》:“兵部勾取逃军,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礼……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卖引生利的,《大诰续编》第三十八《匿奸卖引》:“南城兵马指挥赵兴胜,警巡坊厢,路引之弊脏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钞)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已盈万计。”

因为有引便可保证行旅的安全,关津的查诘,因之就发生了空引(空白路引)的问题,不能不用严刑取缔。《大诰三编》第五《空引偷军》:“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门盘获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唯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绅,《大诰》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关去处,问知而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除了大量的军队镇压,除了层层的官僚统治,除了大规模的屠杀,除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特务恐怖,明代还应用自古以来从传到过所这一套制度,把它发展,严密地组织。以人民为假想敌,强迫人民互知(互相侦察)举发,没有一丝漏洞,构成了窒杀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罗地网,来维持朱家万世一系专制独裁昏**残暴的统治,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这一套制度,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安心地叫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分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孝忠义之民,刑罚何由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将喻尔等,宜速改过迁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人民出粮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国法不容,连天道也不容。至于为什么要出粮出丁,出了能得什么好处,明太祖和他的子孙不但没有说过,连想也从来没有想到过。

三十六年十二月于清华园

(原载《中国建设》五卷四期,1948年1月。发表时篇名是《传·过所·路引的历史——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