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民被出卖了!(1 / 1)

经过二十几年的实际教育,在流浪生活中,在军营里,在作战时,在后方,随处学习,随时训练自己,更事事听人劝告,征求专家的意见,朱元璋在中国历史上,不仅是一个伟大的军事统帅,也是一个成功的政治家。

他的政治才能,表现在他所奠定的帝国规模上。

在红军初起时,标榜复宋,韩林儿诈称是宋徽宗的子孙,暂时固然可以产生政治的刺激作用,可是这时距宋朝灭亡已经九十年了,宋朝的遗民故老死亡已尽,九十年后的人民对历史上的皇帝,对一个被屈辱的家族,并不感觉到亲切、怀念、依恋。况且,韩家父子是著名的白莲教世家,突然变成赵家子孙,谁都知道是冒牌,即便真的宋氏子孙都不见得有人理会,何况是假货?到朱元璋北伐时,严正地提出民族独立自主的新号召,汉人应该由汉人自己治理,应该用自己的方式生活,保存原有的文化系统,这一崭新的主张,博得全民族的热烈拥护,瓦解了元朝治下汉官、汉兵的敌对心理。在檄文中,更进一步提出,蒙古、色目人只要归入这文化系统,就一体保护,就把他们当作皇朝的子民。这一举措,不但降低了敌人的抵抗挣扎行为,而且吸引过来一部分敌人,化敌为友。到开国以后,这革命主张仍然被尊重为国策,对于参加华族文化集团的外族,毫不歧视。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汉人同样登用,在朝廷有做到尚书侍郎大官的,地方做知府、知县,一样临民办事。1在军队里更多,甚至在亲军中也有蒙古军队和军官。2这些人都由政府编置勘合(合同文书),给赐姓名,和汉人毫无分别。3婚姻则制定法令,准许和汉人通婚,务要两相情愿,如汉人不愿,许其同类自相嫁娶。4这样,蒙古、色目人陶育融冶,几代以后,都同化为中华民族的成员了。内中有十几家军人世家,替明朝立下不可磨灭的功绩。对于塞外的外族,则继承元朝的抚育政策,告诉他们新朝仍和前朝一样,尽保护提携的责任,各安生理,不要害怕。

相反的,却下诏书恢复人民的衣冠如唐朝的式样,蒙古人留下的习俗,辫发椎髻胡服——男袴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语、胡姓一切禁止。5蒙古俗丧葬作乐娱尸,礼仪官品坐位都以右手为尊贵,也逐一改正。6复汉官之威仪,参酌古代礼经和事实需要,规定了各阶层的生活、服用、房舍、舆从种种规范和标准,使人民有所遵守。

红军之起,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实现经济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平等。在政治和民族方面说,大明帝国的建立已经完全达到目的,过去的被歧视情形,不再存在了。可是,在经济方面,虽然推翻了外族对汉族的剥削特权,但是,就中华民族本身而言,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特权,并没有因为政权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元末的农民,大部分参加红军,破坏旧秩序,旧的统治机构。地主的利益恰好相反,他们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财产,就不能不维持旧秩序,就不能不拥护旧政权。在战争爆发之后,地主们用全力来组织私军,称为“民军”或“义军”,建立堡砦,抵抗农民的袭击。这一集团的组成分子,包括现任和退休的官吏、乡绅、儒生和军人,总之,都是丰衣足食的地主阶层人物。这些人受过教育,有智识,有组织能力,在地方有号召的威望。虽然各地方的地主各自作战,没有统一的指挥和作战计划,战斗力量也有大小强弱之不同,却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股比元朝军队更为壮大、更为顽强的力量。他们决不能向红军妥协,也不和打家劫舍的草寇,割据一隅的群雄合作。可是,等到有一个新政权建立,而这一个新政权有足够的力量,保护地主利益,维持地方秩序的时候,他们也就毫不犹豫地拥戴这一属于他们自己的新政权了。7同时,新朝廷的一批新兴贵族、官僚,也因劳绩获得大量土地,成为新的地主(洪武四年十月的公侯佃户统计,六国公二十八侯,凡佃户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8新政府对这两种地主的利益,是不敢,也不能不特别尊重的。这样,农民的生活问题,农民的困苦,就被搁在一边,无人理睬了。

朱元璋和他的大部分臣僚都是农民出身,过去都曾亲身受过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但在革命的过程中,本身的武装力量不够强大,眼看着小明王是被察罕帖木儿、李思齐和孛罗帖木儿两支地主军打垮了的,为了要成事业,不能不低头赔小心,争取地主们的人力、财力的支持。又恨又怕,在朱元璋的心里,造成了微妙的矛盾的敌对心理,产生了对旧地主的两面政策。正面是利用有学识、有社会声望的地主,任命为各级官吏和民间征收租粮的政府代理人,建立他的官僚机构。原来经过元末多年的内战,学校停顿,人才缺乏,将军们会打仗,可不会做办文墨的事务官。有些读书人,怕朱元璋的残暴、侮辱,百般逃避,抵死不肯做官,虽是立了“士人不为君用”就要杀头的条款,还是逼不出够用的人才。无可奈何,只好拣一批合用的地主,叫作“税户人才”,用作地方县令长、知州知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另外,以为地主熟悉地方情形,收粮和运粮都比地方官经手方便省事,而且,可以省去一层中饱。规定每一个收粮万石的地方,派纳粮最多的大地主四人做粮长,管理本区的租粮收运。这样,旧地主做官、做粮长,加上新贵族新官僚新地主,构成了新的统治集团。9反面则用残酷的手段,消除不肯合作的旧地主,一种惯用的方法是强迫迁徙,使地主离开他的土地,集中到濠州、京师(南京)、山东、山西等处,釜底抽薪,根本削除了他们在地方的势力。其次是用苛刑诛灭,假借种种政治案件,株连牵及,一网打尽,灭门抄家,洪武朝的几桩大案如胡惟庸案、蓝玉案、空印案,屠杀了几万家。甚至地方的一个皂隶的逃亡,就屠杀抄没了几百家,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公布这案子说:“民之顽者,莫甚于溧阳、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蒋士鲁等三百七户。且如潘富系溧阳县皂隶,教唆官长贪赃枉法,自己挟势持权,科民荆杖。朕遣人按治,潘富在逃,自溧阳节次递送至崇德豪民赵真胜奴家。追者回奏,将豪民赵真胜奴并二百余家尽行抄没,持杖者尽皆诛戮。沿途节次递送者一百七十户,尽行枭令,抄没其家。”10豪民尽皆诛戮,抄没的田产当然归官,再由皇帝赏赐给新贵族新官僚,用屠杀的手段加速改变土地的持有人,据可信的史料记载,三十多年中,浙东、浙西的故家巨室几乎到了被肃清的地步。11

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财力和人力的充分运用,朱元璋用二十年的功夫,大规模举行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六百年来若干朝代若干政治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算是划时代地完成了。丈量土地的目的,是因为过去六百年没有实地调查,土地簿籍和实际情形完全不符合,而且连不符合的簿籍大部分都已丧失,半数以上的土地不在簿籍上,为逃避政府租税,半数的土地面积和负担轻重不一样,极不公平。地主的负担转嫁给贫农,土地越多的交租越少,土地越少的交租越多,由之,富的愈富,穷的更穷。经过实际丈量以后,使所有过去逃税的土地都登记完粮。全国土地,记载田亩面积方圆,编列字号,和田主姓名,制成文册,名为“鱼鳞图册”,政府据以定赋税标准。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水田总数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12,夏秋二税收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和元代全国岁入粮数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13比较,增加了一倍半。

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编定了赋役黄册,把户口编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地主十户做里长,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设一甲首,每年以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后次序还是根据丁粮多少,每甲轮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内先后轮流为政府服义务劳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粮增减重新编定黄册,使之合于实际。洪武二十六年统计,全国有户一千六百五万二千六百八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14,比之元朝极盛时期世祖时代的户口,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15,户增加了三百四十万,口增加了七百万。

朝廷表面上派大批官吏,核实全国田土,定其赋税,详细记载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的区别,凡置卖田土,必须到官府登记税粮科则,免去贫民产去税存的弊端。十年一次的劳役,轮流休息,似乎是替一般穷人着想的。其实,穷人是得不到好处的,因为执行丈量的是地主,征收租粮的还是地主,里长甲首依然是地主,地主是绝不会照顾小自耕农和佃农的利益的。其次,愈是大地主,愈有机会让子弟受到教育,通过科举成为官僚绅士,官僚绅士享有非法的逃避租税,合法的免役之权。前一例子,朱元璋说得很明白:“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俱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富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当科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16后一例子,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诉中书省官员:“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人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17不但见任官,乡绅也享受这特权,洪武十二年(1379)又著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18连在学的学生,生员之家,除本身外,户内也优免二丁差役。19这样,见任官、乡绅、生员都逃避租税,豁免差役、完粮当差的义务,便完全落在自耕农和贫农的身上了,他们不但出自己的一份儿,连官僚绅士地主的一份儿,也得一并承当下来。统治集团所享受的特权,造成了更激烈的加速度的兼并,土地愈集中,人民的负担愈重,生活愈困苦。这负担据朱元璋说是“分”,即应尽的义务,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令户部出榜晓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忠孝仁义之民。”不然呢?“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应该像“中原之民,惟知应役输税,无负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20

里甲的组织,除了精密动员人力以外,最主要的任务还是布置全国性的特务网,严密监视并逮捕危害统治的人物。

朱元璋发展了古代的传、过所、公凭这一套制度,制定了“路引”(通行证或身份证)。法律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即验文引。如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21处刑的办法:“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军民的分别:“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22这制度把人民的行动范围,用无形的铜墙铁壁严密圈禁。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请领的,请不到的,便被禁锢在生长的土地上,行动不能出百里之外。

要钳制监视全国人民,光靠巡检司是不够的,里甲于是被赋予了辅助巡检司的任务。朱元璋在洪武十九年(1386)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丁是监视的意思:“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代,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一,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一,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采知,巨者归迟,细者归疾,出入不难见也。一,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近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报告)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逸夫”指的是无业的危险分子,如不执行这命令:“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23又说:“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论,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24异为,非为,他为,他故,都是法律术语,即不轨、不法的意思。前一手令是里甲邻里的连坐法,后一手令是旅馆检查规程,再三叮咛训示,把里甲和路引制度关联成为一体,不但圈禁人民在百里内,而且用法律、手令,强迫每一个人都成为政府的代表,执行调查、监视、告密、访问、逮捕的使命。25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祯传》,卷一四〇《道同传》。

2.《明太祖实录》卷七一、卷一九〇。

3.《明太祖实录》卷五〇;《明成祖实录》卷三三。

4.《明律》卷六,《户律》。

5.《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6.《明史·太祖本纪》。

7.吴晗:《元帝国之崩溃与明之建国》五,载《清华学报》十一卷二期。

8.《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9.吴晗:《明代之粮长及其他》,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二期。

10.《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

11.吴晗:《明代之粮长及其他》。

12.《明史》,《食货志》一,《田制》。

13.《明史》,《食货志》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三〇作:粮储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石;《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14.《明史》,《食货志》,《户口》;《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县更造赋役黄册成,计人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

15.《元史》卷九三,《食货志》,《农桑》。

16.《大诰续诰》四五。

17.《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18.《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

19.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掘兴人才疏》。

20.《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21.《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一三。

22.《明律》卷一五,《兵律》。

23.《大诰续诰》,互知丁业第三。

24.《大诰续诰》,辨验丁引第四。

25.吴晗:《传·过所·路引的历史——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载1948年1月《中国建设》月刊五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