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性(1 / 1)

第三章

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性

现在,我们来谈谈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性。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起点和根基。保障党员权利,既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党员权利的保障情况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开展情况,党内民主的顺利开展,仰仗和依赖党员权利的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党员权利的切实保障,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

当前,党的民主作风之所以还有不正常的地方,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还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现象,党内民主政治生活之所以还不能健康进行,党内民主之所以还不能正常发展,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之所以还不能真正发挥,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和充分的保障。因此,要深刻认识党员权利在党内的这种基础和核心的地位与作用。

一、尊重党员权利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原则

1864年,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党员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党员既要认真履行义务,也应充分享有权利,为继承者们发展党员权利思想和制定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党内法规指明了方向。

列宁在1903年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起草的党章中指出:“每一个党员或者同党有来往的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把他的声明原原本本送达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机关报,或党代表大会。”这实质上就是党员对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权和建议权。1905年,列宁提出,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1906年,他在谈到彼得堡社会民主党的活动时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他在1907年又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论述包含着丰富的党员权利思想,如党员在党内具有的讨论权、表决权、选举权等等。这些党员权利思想体现在俄共党章有关条文中。但较为完整、系统地把党员权利作为一项条款在党章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是1939年3月苏共十八大制定的党章,该党章首次正式规定了5项党员权利,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的建设学说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权利思想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不断扩大党内民主的实际进程中曲折发展、逐步成熟起来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文献中,党员权利思想的较早论述可追溯到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决议指出,在铲除极端民主化的同时,要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中去。其办法是开活动分子会,或开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这其中蕴涵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还着重提出:“党内民主的实际,就是容许任何不同意见的提出与讨论”,干部和党员要“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这实际上提出了党员对党的政策的讨论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监督权等。

1939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实施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战略任务,使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被提到了全党面前。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党的建设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和教育,其中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内容之一。1939年9月,中共中央主办的党内刊物《共产党人》创刊号,发表了张闻天同志的《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文。这是一篇借解读苏共十八大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与义务规定阐发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的学习笔记,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篇专门论述党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献。文章根据苏共党章的5项党员权利,从中国共产党的具体实际出发,论述了各项党员权利对党的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些基本思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党员对党内实际问题的讨论权,可以帮助党更好地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二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给党的工作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条件,并可以排除各种不负责任的背后的“私议”与“小广播”;三是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给党内民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四是处分一个同志时要倾听其申诉、说明及辩护,这是党重视一个同志的政治生命的体现,对犯错误同志及一般同志,均有很大教育意义;五是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提出质问和声明,可以保证下面的意见能够提到党的上级机关来,保证上级机关能够及时解决所看不到的各种问题。张闻天同志的这篇历史文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对延安整风中维护党员权利起了重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共一大到六大党章,实际上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和修改的。经过延安整风,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都形成了独有的特点和风格,七大时已经在完全独立自主的环境下制定党章,并有高度创造性。但这并不表明制定党章时不需要借鉴兄弟党制定党章的经验和做法。七大党章首次规定的党员4项权利,就借鉴了苏共十八大党章的有益成果。这些权利是: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些党员权利是规范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制度。刘少奇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从党内民主生活的实际现状出发,对党员权利相关条文作了系统的深刻论述。刘少奇还列举了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种种不尊重党员权利的现象:有些同志在会议上想种种方法禁止关于反对自己的发言,在党内选举与被选举中加以各种限制,禁止党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或在中途稽留党员的申诉书,在党的会议上不允许党员对党的负责人提出批评,甚至有些人因为批评受到报复与打击。他提出以上现象“必须彻底肃清”。他严肃指出:只要是在党的会议上,禁止任何党员对于任何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即成为违反党章的非法举动。只有“言者无罪”,才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从而达到和加强党内的团结与纪律。中共七大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以及刘少奇对党员权利的全面阐发,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党员权利思想与法规的初步形成,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共八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执政党的地位,使党面临着新的考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党员4项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项新内容。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7项规定涉及的内容是: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在党组织对自己做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或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增加党员民主权利新内容的必要性作了说明,并指出,有些条文,“比原有的条文规定得更为完满了”。

“**”使党员民主权利受到严重践踏,康生曾多次发表讲话,对九大党章的结构、内容提出意见:“党章关于党员一章,不要写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写“党员必须做到什么”。在“四人帮”的干扰下,中共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党员权利的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邓小平同志特别关注恢复和重新确立党章中的党员民主权利的问题。1980年初,他就严肃指出,“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他还深刻指出:“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现在敢出来说话的,还是少数先进分子。……就全党、全国来看,许多人还不是那么敢讲话。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为党员民主权利思想的拨乱反正指明了方向。

中共十二大重新制定了党章。在党员权利方面,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规定的党员权利有8项: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共十四大党章对第一项权利作了微调,即把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改为“教育和培训”,其他各项都保留下来。十二大党章的8项党员权利已沿用到十八大党章,说明它的科学性、稳定性。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决定对1995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进行修订,2004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保留了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行之有效的规定,吸收了近年来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条例》丰富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尽的职责,极大地激发和保护了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健全了党内生活,促进了党内民主。

回顾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马克思主义党员权利思想的中国化进程,我们可以深切地认识到,尊重党员权利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在党内实际生活中,目前仍有一些人对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存有一些不正确的想法。例如,有的同志认为,党员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是忠诚老实的好党员。殊不知,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定的义务,如果执行中受到阻碍时,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就不能取得效果。因此,要在进一步提高党章意识和党员权利意识的基础上,使党员做到善于行使好党章赋予的各种权利,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做到善于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以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

二、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员履行义务的前提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要通过全体党员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以完成党的任务,就必须保障全体党员充分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首先,党员要真正履行好党员义务,就必须具备能够履行义务的主体能力;而保障党员的权利,恰恰是使党员具备履行相关义务主体能力的必要条件之一。比如,党章规定,党员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定”、“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等义务;而要使党员具备履行这些义务的主体能力,就必须保障党员充分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养”的权利。

其次,党员要真正履行好党员义务,就必须有能够正常履行义务的党内生活环境;而保障党员的权利,恰恰是营造这种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家长作风、专制主义和分散主义、无政府主义严重的情况下,党员必然无法正常地履行党员义务;而要克服家长作风、专制主义和分散主义、无政府主义,努力创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治政局面,保障党员充分享有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乃是一个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前提条件。

再次,党员要真正履行好党员义务,就必须在履行义务方面具有高度自觉,而这种自觉性的产生和保持,有赖于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和对党内生活准则的认同。只有在保障党员能够真正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时,党员才能够认同党内生活准则并生成对党组织的归属感,从而产生和保持履行党员义务、维护党的利益的自觉性。

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在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党员义务的履行必然出现问题。而在党员不能、不愿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党的事业必然遭受损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通过全体党员努力履行其应尽义务,以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进一步保障党员权利,为党员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前提。

三、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挥党员主观能动性,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重要条件

面对新历史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新的复杂形势下解决新矛盾,实现党在现阶段的新任务,就必须充分调动起全党的能量,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并通过对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整合,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障党员充分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首先,党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必须有一个“建设者”的主体心态,和能够以“建设者”主体资格活动的环境;而保障党员权利,恰恰是生成这种心态、营造这种环境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在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仅被一味要求盲目“服从”的情况下,党员“建设者”的主体心态就无从建立;在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话动的环境中,党员就无法获得“建设者”的主体身份。而没有“建设者”的主体心态、“建设者”主体身份缺失,“发挥全体党员的主观能动性”便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次,要把党员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整合起来,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必须在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上坚持科学的民主集中制。而要确保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中的科学性质,就必须切实保障把党员的权利尤其是党员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任意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得不到制止,“一言堂”的倾向得不到纠正,党员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就得不到有效整合,就不可能有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便无从谈起。

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党的各级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事业才能够兴旺发达。面对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历史重任,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和凝聚起全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能量,将党的执政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保障党员权利在遏制腐败中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权利由两部分权利组成,其一为公民权利。因为党员也是公民,同样应拥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二为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具体而言,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讨论表决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揭发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平等权、自由权、监督权等。这些权利的设置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保护党员个人,但另一方面更是希望用党员的权利制约党的各级干部的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党员权利事实上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且也含有一种义务的成份,更确切地说,应是一种“必须行使的权利”。所以,党员权利一定要得到切实保障。

保障党员权利在反腐倡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预防腐败发生的功能。这主要通过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讨论表决权的行使来实现。因为这些权利如能真正得到保障,“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个人拍板”将会变得很难。它虽不能根治腐败,但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腐败。

第二,具有及时发现腐败现象的功能。这主要是通过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权、检举揭发权、监督权的行使来实现。只有依靠广大党员积极地、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上级纪检机关才能及时掌握腐败信息,获得所需证据,从而为“盖子”的揭开提供便利。近年来,全国许多腐败案件最后能得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保障党员上述权利获得的。

第三,具有控制腐败发展的功能。这主要是通过保障党员申诉权、辩论权、控告权的行使来实现的。当党员频繁行使上述权利时,腐败案件不一定能彻底解决,但这起码可以给腐败分子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迫使他们收敛行为,从而使腐败得到一定的控制,不至于无度蔓延。

第四,具有终止腐败行为的功能。这主要是通过保障党员的选举权、罢免权的行使来获得。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终止一个人的政

治生命,从而使得这个腐败分子再也没有作恶的机会。这种通过党员行使权利终止腐败的行为虽然没有纪检机关终止腐败行为来得彻底,但在时间上往往先于纪检机关终止行为,因此能尽量避免腐败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

在党内,正是由于每个党员是平等的,享受着同样的权利,党内生活才可能是民主的。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实现的基础条件。只有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运行起来,否则,党内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说,没有党员权利,也就没有党内民主。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的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可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一)保障党员权利是养成党内民主风气的首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党员权利的切实保障,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形成民主作风具有约束力。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本应成为党内民主的积极组织者和模范执行者、落实者,而且大多数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比较重视开展党内民主,注意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初步养成了较好的民主作风。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发现,仍有一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有家长制的习惯,缺乏民主作风。如此不仅不能积极主动地认真实施党内民主,反而粗暴践踏党内民主制度,成为实现党内民主的阻挠者和主要障碍。一些人对党员的权利缺乏正确的认识,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忽视党员参与决策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人头脑中存在着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意识和等级观念,这些世界观上的问题不解决,不仅会严重挫伤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会危害党的形象和执政地位。家长制作风的形成有诸多原因,这与个别党组织领导人的政治素质低下、刚愎自用、个人独裁意识强等个人品行有一定的关系,也与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培训不够有关。因此,必须按照党内民主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把领导干部的权力既置于广大党员的充分信任和真实选举的基础之上,又置于广大党员强力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之下,并以此规范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和领导作风。要使全党清醒地认识到,不论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党员,还是普通党员,在党内的政治生活中是完全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党内民主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决不容许有特殊党员和家长式的人物存在。通过对广大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的有效保障,形成对党的各级干部的选拔、监督、制约等机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懂得民主集中制的规矩,养成按民主制度办事的习惯和作风。

其次,党员权利的切实保障,对广大党员提高党内民主意识具有激发力。现实中发现,党员民主习惯匮乏、权利保障意识淡薄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是很普遍、很严重的现象。有一些党员对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漠不关心、不甚了解,他们不珍惜自己的权利,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以至于在党内生活中不能充分行使甚至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这是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侵蚀和长期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制约,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专制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我国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十分淡薄。另一方面,这也是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环境和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造成的。党长期以来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偏重于强调集中统一,而往往忽视了党内民主政治的建设。要看到,当前一部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淡薄,除了个人不注意学习,党组织缺乏必要的宣传教育之外,根本原因在于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实际有效的保障。实际上,这个问题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意识有关。个别领导人不仅没有切实有效地维护保障本单位党员的各项权利,甚至存在剥夺、压制党员行使权利的行为。在这样的单位,即使党员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会慑于某些领导人的压力,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些情况制约和影响了党内开展党员权利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影响了广大党员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和行使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性、主动性的提高。针对这种情况,根本的办法是大力加强党员权利保障的各项规章、条例的执行落实力度,通过保障党员权利的实际工作的成效和实绩,树立党员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激发广大党员行使其权利的自信心和积极性。只有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才能有效地提高广大党员维护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保障党员权利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

首先,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应以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最终目标。党内民主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能否确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地位,广大党员能否充分享有和行使党章规定的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应该以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一个健全的党员民主权利体系及保障机制应该成为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石和追求目标。过去在民主集中制实施上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党员民主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而立足于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进行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实施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保证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始终是党的事业生机勃勃和党的肌体充满活力的力量源泉。发展党内民主,要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而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人、主体地位,使党员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应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中心内容。党内民主要依靠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加以保障,而党内各项民主制度的实质在于落实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保障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充分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反映到制度上,就是建立健全一整套实现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民主制度,使广大党员的意愿在制度体系的保障下得到充分反映。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和机制上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党充满活力;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和决策的正确,保证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只有建立健全这样一个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才能使党的领导得到广大党员的认同和拥护,才能保证党的政治整合力和政治凝聚力不被削弱。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从本质上看,就是要在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环节上,切实保障和维护党员应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并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党员权利的切实保障,不仅是党内民主的基本目标追求,也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

再次,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应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制度体系的基础。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环节,也是党内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行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施和切实保障,任何所谓党内民主,都会成为远离现实的空中楼阁。从历史上看,民主制度执行不好或难于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最根本、最深层、最具决定性的原因及党在重大决策上出现许多重大失误的深层根源,主要在于少数领导个人专断,剥夺了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也搞了所谓“民主”的形式。党内民主制度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它像一棵大树深深扎根于作为党组织细胞的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铺成的沃土之中。一旦失去了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失去了党员民主权利的维护和滋养,它就必然会遭到蛀虫的侵蚀并枯萎。

(三)保障党员权利,能树立党内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首先,党内民主批评风气的淡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批评权利。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形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意见必须及时给出答复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止和干涉批评者,更不准进行打击报复。党内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组织和党员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克服缺点错误的有效手段。

目前,党内批评的开展还存在着不普遍、不深入的现象,一些党员习惯于做“老好人”,不讲党性原则地维持党内“一团和气”,有的批评不痛不痒、流于形式,起不到当头棒喝、一针见血的作用,促使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发现缺点错误、痛改缺点错误的警示威力。这种现象不利于党内民主的顺利开展,不利于维护一个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党内生活氛围,不利于限制和遏止某些领导人专制武断、个人独裁等不良作风。而正确的方法,就是充分保障和维护广大党员的民主批评权利,把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置于经常的、严肃的、认真的党内舆论监督之下,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必须定期向广大党员汇报工作,并随时准备接受广大党员的质询和批评。

其次,党内对违法乱纪现象的监督不力,要求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揭发、检举和监督的权利。一个时期以来,党内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在于党内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好。而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广大党员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无法充分利用其民主揭发、检举和罢免等权利去监督和约束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党员有权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各级党组织必须支持和保护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党员享有这一权利,对于切实实施党内监督,对于遏制和打击党内某些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消极腐败现象,构筑党内反腐“防火墙”,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求罢免撤换权,是党员民主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则缺乏细致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威力。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揭发、检举和罢免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党内的民主监督制度,是保证把权力运行置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最有力的武器。

再次,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树立党内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防范任何破坏、损坏党内民主的行为,既是党内民主应有的内容,又是党内民主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过去,在党内监督方面,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强调每个党员要无条件地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就忽视每个党员也都被赋予的监督党组织,尤其是监督党的干部的权利。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根治的深层内部原因,正在于党内民主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党内民主这道“防火墙”,没有充分发挥出它的“防毒”、“杀毒”功能。而党内民主的顺利开展,又仰仗和依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个关键,没有党内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而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先进性,党就不会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调“党要管党”,应该是让每一个党员都参与管党,只有每一个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真正筑起一道堵死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现象的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

(四)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顺利实施、贯彻、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首先,只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要调动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首要的条件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民主参与的各项基本权利。没有党员民主参与权利的切实保障,就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党员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是党员享有和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各级党组织没有特殊情况,应适时地定期召开党的各种会议,否则就是忽视和侵犯党员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保障党员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可以使党员及时了解各级党组织的政策和指示,及时了解和领会党的意图,更好地在群众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加有关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员这一权利的保障和实施,既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又可以通过参与讨论,使党员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领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项权利的保障和实施,对于发挥党员的首创精神,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参与权,是保障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其次,只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才能保证党内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党内的领导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授予或委托给党内各类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径。它是党内民主运行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只有改革和完善这项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内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才能使党内民主得到真正发扬和顺利开展。在实际工作中,党员的选举权在形式上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问题在于,由于上级的内定、推荐和暗示等干预行为,一些党员在选举中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一些单位的选举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此外,党内仍有许多职务是不经过选举而是由上级任命和委派的,党内选举的范围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我们要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其实质是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最大限度地在各个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充分有效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从根本上改变由有关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的现象。为此,必须采取有效举措,逐步扩大直选范围,改革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差额选举范围和差额比例,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建立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

总之,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和办法,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把干部的任免决定权掌握在党员群众手中,把党的领导者的产生完全置于平等、公正、普遍的党内选举的基础之上。要使党的各级干部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广大党员的授予与委托,自己与广大党员的关系是授权者与代理人的关系,要纠正和重新理顺被颠倒的权力授受关系,还党员权利以本来面貌。

再次,只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才能确保党内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决策科学化依赖于决策民主化,而决策民主化又仰仗于党员民主决策权的切实保障和真正实现。党内的重大问题,往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发展前途。党的有关组织要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决策权利,对重大问题要提前向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公布,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所有党员的表决权一律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投票等表决方式做出慎重的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党员民主决策权保障过程中还存在着徒有形式、随声附和、有名无实的问题。在某些党组织中,一些应当经过党员民主表决来决定的问题,没有提交到党的会议由党员来表决,个别党组织存在着限制、阻挠党员行使表决权利的做法。在决策中,一些党员迫于压力或存有顾虑,也有不讲原则地“随大流”、附合大多数人或领导干部意见的倾向。为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必须彻底改变和杜绝重大问题由少数人草率决定的情况,把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完全置于必要范围的党员的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上,保证参与讨论和决策的党员没有差别、没有顾虑、没有压力、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人人平等的决策权利。一句话,确保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性的根本之道,就在于要真实地而不是虚套地、实实在在地而不是形式主义地把广大党员的民主决策权利真正地落到实处。

(五)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作用的关键要素

首先,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是党内民主实施的重要载体。党的代表大会是一定范围内全体党员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也是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在保证党的代表大会最高权威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其执行机关,即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各级党委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不断健全党委制,建设从中央到地方的坚强有力的、成熟的各级领导集体,以使党的各级委员会有效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能,使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能够落到实处。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由其他形式的会议和组织取代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作用,要确认领导者个人的权力不能超越领导集体的职权。在同级组织中,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向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凡属事关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应由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同时,要明确强调党的各级常委会和委员会的职权不能超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于全国的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在较短的开会时间内,代表们又忙于讨论、发言、投票,会议结束后,代表很快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许多本应由代表大会做出的决策和决定,往往由其他会议取而代之。党章赋予的党的代表

大会多数人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力,变成了事实上由少数人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做法,形成了权力不断向上集中、向下辐射的倒挂现象,久而久之就改变了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造成了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虚置的状态,不利于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所以,应当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基层组织直接联系广大党员,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对于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各种意见,集思广益,民主集中,使党的基层组织的重大决策真正做到民主化和科学化,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有利于进一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党代表及时地直接地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其次,广大党员群众是党内民主实施的真正主体。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地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也可以说,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或最终主体、最高主体。党内事务归根到底由党员当家,党内民主实质上就是保障和实现党员的权力主体地位。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人、主体,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权力来源于不同范围的党员,或者说,是由不同范围的党员通过直接和间接的选举授予的,党的各级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所有成员平等地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独断。这就需要把被颠倒的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予以理顺和纠正,把党员当作“治党”的主体看待,而不是仅仅当作“治”的对象。按照党的原则和党章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使广大党员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党的主人。只有这样,广大党员才会在党的生活中真正像“主人”那样,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从严治党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体和党组织的主人。共产党先进性的实现,党内民主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党员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决定和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

党内民主,既然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利平等地、直接地和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党员既然是党组织的主人,那么,党内事务归根到底应由党员当家作主。而党员这种主人地位,就是通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党员的权利被党章和各种条例、决定所规定,就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就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环节。离开了党员权利的切实保障,任何所谓党内民主,也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再次,能否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权利,是能否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作用的关键要素。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权力的产生来自全体党员,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也取决于能否得到广大党员的真心拥护和支持,而这一切归根到底又决定于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能否真正保障广大党员的权利,能否真正尊重和维护广大党员的意愿和权益。如果不能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就不可能集中广大党员的正确意见,不可能得到广大党员的真心拥护和支持,也就不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党内民主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的民主,在党委会内部,一般党委委员和常委之间,委员和书记之间,都是平等的。党委会是由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执行机关,党委常委是受党委委员的委托而选举出来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的,而党委书记则是常委会的召集人。因此,在党委会、常委会的决策中,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票,在这里,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发展党内民主,包括在领导集体中实行充分的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也包括在领导集体内部保障每个成员平等的权利。只有在充分体现全体党员意愿和真正保障全体党员权利基础上产生的各级党代会和委员会,才是具有充分合法性的。各级党代会和委员会也只有真正尊重广大党员的意志,保障党员的权利,严格按照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领导,才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领导和组织作用,也才能真正得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六、党员的主体意识与主人翁精神

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要求我们广大党员首先要强化主体意识,树立起主人翁精神,认识到党内民主建设和我们每一个党员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认识到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最终需要每一个党员的积极努力。革命先辈的奋斗史告诉我们,民主和权利从来都是要靠自己争取得来的。主人翁精神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要我们每一个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积极参与到党内民主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一)增强主体意识,发挥主人翁精神

党内民主的核心是在党内民主制度框架内,党员自觉参与党的生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党员的民主意识,党员参与党内生活的自觉程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直接表现,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

中共十七大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胡锦涛同志在建党88周年前夕举行的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求党员对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要有所觉悟。党员民主意识是党员对自身在党内民主系统和活动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认知、看法和评价,其实质是党员对党内民主本质的一种主观反映。党员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既包括“权利主体”层面,也包括“义务主体”内涵。充分行使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这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的神圣权利,同时也是党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党员要在知情、参与、监督的基础上,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党组织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牢记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是增强党的自我纠错能力的关键,是推进党内民主、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因此,广大党员要进行自我改造与自我完善。只有通过对主体自身的认识和改造,才能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改造客体的能力。只有在不懈地致力于党员主体的自我改造与提高党员素质的历史进程中,才可能逐步确立起党员的主体地位。

由于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具有双重身份,这就使得党员的自我改造与自我完善具有了独特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培育自身的现代民主意识。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传统,造就了中国人特殊的文化心理结构。人们对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缺乏理解。处在这样一种社会文化渊源及与之密切相联系的现代社会氛围之下,要真正培育起那种既有民主意识又有责任感、既有主体意识又有义务感的党员素质,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为此,在改造国民性弱点的同时,也需要重视对党员弱点的改造。这就要求党员学习现代民主知识,增强自身的现代文明修养,对社会生活及党内生活中种种不文明、不民主的陈规陋习保持清醒的主体意识。

其次,需要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民主生活锻炼。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项权利,珍惜每一次党内民主活动的机会,善于在党内的民主生活锻炼中悉心体察,增长知识,增强自身在党内生活中逐步从被动盲目状态走向自主自觉状态的能力。

最后一点很重要,应当自觉清醒地认识和克服国民性弱点乃至劣根性在党员身上的表现,尤其是要警惕和反对在部分党员中存在的盲目迎合、唯上是从的风气。

(二)坚持不懈地培育自身的主体能力

如果只是在理论上、党章上、党内法规上确立了党员的主体地位,而党员自身作为主体的能力却较差,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党员主体能力的形成,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党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社会主体并非都是社会主人,只有当其兼备自主意识、自主能力和自主权利三项要件时,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人。党员主体也不一定都能成为党的主人,也只有在做到了自主意识的培养、自主能力的形成、自主权利的运用的前提下,也就是在党员主体能力较充分地得到发挥的条件下,才可能真正成为党的主人。因此,党员自身主体能力的培养,首先来源于党员自身对党的事业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来源于党员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思考自己的地位、作用及责任。

其次,党员主体能力的培养,还需要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善于学习、勤于实践、不断积累。这就要求党员要不断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懂得党内生活中的各种原则,经常关心党内生活的发展变化,尽量了解党内的重大事件及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善于运用党员的民主权利。

尤为重要的是,要求党员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有了一定的理论修养,党员才会有足够的政治热情、敏锐的观察能力和不流于世俗的认识能力,才能够较理智地对待党内事物,才能够自觉地、长期地把“党员是党的主人”作为一种坚定的价值取向,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主体能力,真正发挥好主体作用。

(三)自觉地认识和实践党员的客体身份

党员的客体身份是相对于党员的主体地位而言的,是作为主体的党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具体形态。党员要自觉地认识和实践自己的客体身份,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用党的根本利益以及党员的主体意志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为实现党的利益以及执行党员的主体意志而自觉奋斗。

具体说来,就是要认真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始终忠于党的事业;就是要努力完成党所赋予的各项任务,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执行主体;就是要大力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用党规、党法及党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和约束自己,个人利益服从党的整体利益;就是要在人民群众中及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就是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清除自身的种种不合时宜的非主体意识,等等。

总之,党员认识和实践自身的客体身份,决不是简单地使自己处于一种被支配、被指挥、被管理的地位,而是一种在为党的事业的不懈奋斗中党员主体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发展的过程。

(四)注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如果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矛盾,那么,党员的权利就居于矛盾的主导方面。体察党内生活,很多问题都是在党员对自身的权利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要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关键是要弘扬党员的主体意识,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机制。这既需要党组织转变观念、改革制度,也需要党员增强自知之明。

党员虽然不是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支配的状态,但在日常党内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党员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执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完成党赋予的任务这样一种常态。党员的主体意识、主体身份往往要寓于这种常态之中,并通过这种常态表现出来。所以,作为党员自身,就不能简单地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分离开来、对立起来,而应努力去追求二者的和谐统一:在完成党所赋予的任务时,能够努力去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独立思考的精神;在自觉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时,也能清醒思考这种领导的得失,从而促进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改善党的领导;在按照党的要求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还能对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予以积极的关注,有监督的意识和欲望;在切实履行自己对党承诺的义务时,仍然十分珍视党员应有的种种权利;在坚决贯彻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时,又敢于在自己有不同意见时直言坦诚,不随声附和,甚至表现出“反潮流”的勇气。

七、共产党员党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质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员民主素质则是决定这一“生命”强健活跃、延续发展的关键基因。因此,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

素质,指原始、根本及平时的行为、修养和志向。《老子》有言:“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学庵笔记》上说:“届仁由义我之素,处顺安时理则然。”孟子则将素质修养归纳为善养“浩然之气”,他说:“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意思是说,素质修养就是使人具备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充溢于天地之间,贯彻到人的灵魂中去,表现于品德、情操、人的交往等诸方面,使人格力量变得崇高伟大。拥有这种素质的人,可以做到“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成为治国安邦的栋梁。儒家学说如此推崇人的素质修养,富含唯物辩证法之道。同理,发扬党内民主,建设好这一“生命”工程,强化党员民主素养,是这一宏大建筑的根基。

增强党员民主素质,是世情、国情、党情、民情的深刻变化对党员提出的新的要求。我们党的队伍,经过多年党内民主生活的熏陶和锻炼,民主素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促进了党的事业兴旺发展。但部分党员还存在意识淡化、模范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尤其是民主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步伐。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认知误区。有的党员对于落实自己的权利很关心,但对于什么是民主、实现什么程度的民主和通过什么程序、什么方法实现民主等问题不甚明了,致使诸如凡事按领导安排的“被动民主”、只关心个人利益的“狭隘民主”、我是领导我做主的“膨胀民主”时有发生。

二是能力不适。主要表现为学习能力不强,不熟悉党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了解党内事务的发展要求,不善于通过正确途径参与党内事务。

三是有思想障碍。有的怕得罪人、怕说错话,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有的党组织负责人过于求稳,怕控制不了局面,少数人怕发扬民主威胁个人地位等等。这是党内基层民主滞后的重要成因。由此来看,提高党员主体素质是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课题,迫在眉睫。

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关键在于注重发挥党员自我修养这个内因的根本作用。

第一,要强化党员意识。

胡锦涛同志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的重要前提,必须把增强党员意识作为执政党建设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来抓。”党员意识是党员对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以及使命任务的深刻认知,在情感上是对党的一种归宿感和认同感,在思想上是一种践行党员先进性标准和维护党的形象的自觉。

共产党员只有具备党员意识,明确党员的基本要求以及所承担的使命和任务,才能始终把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光荣的责任、神圣的使命来对待,为发展党内民主清扫思想上的障碍。在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强调党员意识是促使每一个党员自觉参与其中,胸怀坦荡,敢讲真话,讲心里话,决不把自己当“局外人”,更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每一个党员都要在建设党内民主这一伟大“生命”工程中,添砖加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要强化学习意识。

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关键在于党员要对党的民主制度、规章、要求、目的、程序、方式等有一个全面深刻的感悟和把握,这就得靠学习。比如,党中央关于推进民主建设的新要求新举措涉及到方方面面:关于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关于建立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关于改进党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关于重要职位人选票决制,等等,这些全新的举措包括原有的制度,要求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熟知掌握。如果某个党员光有民主精神,却不知通过哪条路径达到,其民主素质就极不完善,发扬民主也就成了无的放矢。因此,广大党员要注重学习和把握党内的民主规章制度,做一个清醒明智的合格党员。

第三,民主素质要在积极参与和自觉锻炼中升华。

保障党员权利,不仅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而且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因此,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从最基础的工作着手,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使党内民主得到真正的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民主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民主实践,而党内民主生活是党员提高民主素质的直接实践活动。为此,要通过开好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开展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大家坚持真理,改正错误;要通过落实党内民主监督的有关制度规定,努力消除不利于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因素,使党员在关心和监督党内事务中养成良好的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要通过坚持重大问题民主讨论决定,养成党内同志间相互平等的政治生活习惯;要通过运用民主规章进行制度熏陶,进一步提高民主集中制的质量;通过“四个服从”的训练,使广大党员懂得在党内,无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年龄大小,人人都有一票权、人人只有一票权,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其他党员的权利,更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如此坚持下来,党的基层民主建设就能登上新的台阶,进入新的境界。

总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了全体党员是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党员主体意识愈强、权利愈得到保障,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必将愈充分,党的创造活力就越强。因此,只有从基层抓起,切切实实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不断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

保障党员权利,不仅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而且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因此,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从最基础的工作着手,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使党内民主得到真正的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