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带头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1 / 1)

19 带头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对法律规范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

中共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执政党的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如何,对党的作风形象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直接而巨大的影响。从当前情况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强法治,必须从抓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入手,着力使他们深刻理解,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引导他们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防止和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使他们增强民主平等意识,克服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带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并要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加深理解,增强法纪观念,切实遵纪守法,管住管好自己,以实际行为维护法纪的权威性、严肃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执政,就是党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依法执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展开,在全党培育和确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理念,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和制度体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石。“人治”是指以最高执政者的主观意志管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和体系,它是专制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无序性、随意性和周期破坏性。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必须解决为什么要依法执政的思想观念问题。思想和观念转变了,才能带动制度创新,才能转化为自觉行为和实际行动,才能真正使精神变物质。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敢、之所以会违法执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思想意识中缺乏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执政理念和崇尚法治理念,在执政活动中摆不正自己在法治中的位置,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因此,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切实树立法治的权威,忠实地服从法律,模范地带头遵守法律,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和活动。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度,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后,在思想、理论和制度结构上对封建专制没有进行彻底性的否定,从而出现了“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现象。近年来,虽然在依法执政和行政问题上有了很大进步,但权力高于法律、人治重于法治的问题和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仍时有发生。有的对腐败问题不敢揭露,“保护伞”、“关系网”、“说情风”还很盛行;有的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对执法活动横加干涉;特别是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法治意识不强的现实表现,都是必须要下气力来解决的。

执政党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如何,对党的作风形象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从当前情况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强法治,必须从抓党员和党员

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入手,真正深刻认识到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真正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权与理、权与情的关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防止和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真正增强民主平等意识,克服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每个党员都要带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加深理解,切实增强法纪观念,切实遵纪守法,管住管好自己,以实际行为维护法纪的权威性、严肃性。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样就把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目的在于确立和实行以法律为治国的基本依据,法治高于任何人的个人意志。这是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即由过去主要靠政策来实现党的领导转变为主要靠法律来实现党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执政党领导国家,集中表现为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规范,进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执政党不但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而且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法律的规定行使执政权力,依法治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执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显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的组织和党员保持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具有相应的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当前,广大党员应按照这一核心要求不断增强法治意识。

第一,树立人民是法治主体的观念,实现从为民作主向人民主权的转变。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法治的主体应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用法律治理国家。人民通过法定机构和程序授权各级干部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党的干部都应懂得人民是法治的主体,真正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自觉地把自己置于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按法律的规定和合法的程序,领导和支持人民管理好国家。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理念,来自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自党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和领导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的执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人民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在执政中坚持既为人民执政又靠人民执政,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实现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现代法治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第二,强化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观念转变。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共产党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高法律依据,也是党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法律保证。每个共产党员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

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今天,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干部就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要求,恪守“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摒弃特权思想,跳出以往那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以领导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旧观念,实行和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执政,从而使行政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观念,实现从主要依靠“红头文件”到主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的转变。执政党的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是否依法办事,是衡量社会法治实现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现在,我国的法律已日益完备,为依法治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依法执政,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党要与时俱进地执政施政,就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适时地实现由政策调控社会到法律调控社会的转变。因此,党员应该自觉地以法规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政令。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人类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发展的客观趋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是改进领导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强大武器。共产党员必须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新理念,坚决克服思想上的模糊观念和认识上的滞后与偏差,克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不良倾向,逐步养成遇事懂法、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习惯;要强化程序意识,依法规范各项职权的行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强化表率意识,带头学法懂法,带头遵纪守法,带头秉公执法。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实现从权高于法向依法制权的转变。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要大力纠正执纪执法偏软偏宽的现象。法治能不能“治”,关键在于对违法违纪案件是否从严查处、对腐败分子是否依法严惩不贷上。因此,必须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更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果断处理。对目无法纪,胆敢以身试法、胡作非为的干部,如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陈良宇、杜世成、刘志军、黄胜之流,必须用重典,做到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决不手软。同时,对有些领导干部为违法违纪者说情开脱、有些单位不按处分决定执行纪律,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对袒护、包庇违法违纪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设置障碍、阻挠查处等错误行为,更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纪的威力,有效地堵住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

总之,法治意识的实质,是对法理的尊重,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它是新时期党员意识中极其关键的一种意识,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执政的成效。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主要力量,一定要加强学习,不断强化自己的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真正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和工作方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