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 1)

杨承勋劫父请降究竟算是大逆不道还是大义灭亲,至少在胡安国看来当属后者,实在值得褒奖。胡安国的学术曾经风行宋、元、明三代,专擅科举考场三百多年,影响力相当惊人,其学脉直迄清代才被斩断(因为胡安国的名著《春秋胡氏传》正写于南宋偏安背景之下,颇多应时激愤之语,重点就在于“尊王攘夷”和“复仇大义”,而这恰恰触犯了清朝统治者的忌讳)。

在胡安国的学理下,后晋政权纵然谈不上什么清平世界,终归还算是中原政权,而杨光远妄图勾结契丹颠覆后晋,这是以夷乱华,罪不可逭;因此,杨承勋的所作所为自然是忍私情而全大义的。——当然,这种事情只能一时一地而论,后晋高祖石敬瑭本是沙陀人,他的建国历程也是以勾结契丹为基点,甚至对契丹自称儿皇帝,出卖幽云十六州,完全不顾最基本的尊严体统;而杨光远居然亦非汉人,其具体血缘虽已难以确定,但很可能和石敬瑭一样属于沙陀血脉。

杨承勋的例子恰恰是儿子“大义”灭了父亲,如果我们认同这个“大义”,那么大舜似乎就于“大义”有亏了。清乾隆四十六年,四库全书馆臣进呈南宋叶隆礼编撰的《契丹国志》,乾隆帝阅后很不愉快。后者特意提到,这部书在讲到杨承勋的时候引述了胡安国的评语,说他什么“变而不失其正”,而杨承勋何正之有?他分明和父亲一同被晋军围困,怕自己难逃一死,这才劫持了父亲向晋军请降,结果父亲被杀,他自己倒受了晋国的爵禄赏赐。所谓“大义灭亲”,父可以施之于子,子不可施之于父。父亲叛国,儿子只有一死以答君亲,“岂有灭伦背义尚得谓之‘变而不失其正’”,这不过是胡安国华夷之辩芥蒂于心,袒护逆子,惑乱纲常,真是一派“胡说”。(《钦定重订契丹国志》卷首)

这份意见该算是清代“钦定”的正义标准。父亲就算犯了叛国这样的大罪,儿子也不应该揭发检举,更不能大义灭亲,唯一的正确做法就是一死了之。国事虽大,但大不过父子天伦。这也体现了古代社会的父权背景,父亲杀儿子是可以的,但反过来不行。

事实上专制帝王从私心上讲最不愿意施行这样的法律原则,所以自秦汉以后的国家立法,若有危及皇权的行为,甚至仅仅是无法确证的有可能危及皇权的念头,便不再讲什么亲亲相隐的原则。真正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例外是极少的。譬如明太祖洪武七年,兰州人郭买的造反,引诱番兵入寇。诏书立下赏格,务求捕获郭买的。兰州长官派出郭买的的哥哥著沙与弟弟火石歹去叛军阵营里施行招抚,而兄弟三人相见之后,话不投机,著沙与火石歹竟然趁夜割下郭买的的首级回报长官。长官上奏,请朝廷按照事先许诺的赏格赏赐这一对功臣兄弟,没想到太祖发话:“叛贼固然该死,但做兄弟的可以劝说他,劝说不成可以抓捕他,总不该亲手杀他。兄弟相杀有乖大伦,如果这也论功行赏的话,何以号令天下?将所获得的牛马给这对兄弟也就是了。”(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引《明太祖实录》)

以“除三害”闻名的周处也曾判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一名李姓女子杀了自己的父亲,因为她发现父亲正在计划叛国出逃。这真是大义灭亲的壮举啊,但周处认为,李姑娘违反了亲亲相隐的人子之道,论罪当杀。周处的判决得到批准,李姑娘当真被处死了。(《太平御览》引王隐《晋书》)

那么,石碏杀石厚,是为“大义灭亲”;杨承勋劫杨光远,是为“灭伦背义”。同理,大舜如果任由皋陶将瞽瞍明正典刑,应当也是“灭伦背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