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注:(1 / 1)

[1] , Geoffrey Brennan and James M. Buchanan,2002年4月下载于The 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 网址为: http://www.econlib.org/,原书为英文,中文书名是我暂拟的。

[2]《明史》卷一三九,钱唐列传。朱元璋骂孟子的话见《朱元璋传》,吴晗,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1版,第188页

[3]《汉书·汉元帝第九》

[4]《南赣擒斩功次疏》,《王阳明全集》,上,第32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版

[5](美)安东·伦丁:《在土匪魔爪中,也在上帝手中》,《洋票与绑匪》第583页

[6]《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6辑

[7]明朝皇室伙食和宴会等由光禄寺负责,法定开支为24万两白银,按粮价折,相当于743万美元。嘉靖万历之后,实际开支超过36万两白银,即超过一千万美元。由于这笔开支包括宴请和祭祀等公共事务的内容,这里只取其零头,仅仅计算皇帝和皇后的伙食开支。

[8]刘文辉:《走到人民阵营的历史道路》,《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

[9]陈光藻:《四川军阀最后的一场混战》,《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

[10]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226页

[11]姚雪垠:《长夜》,前言

[12]《温江县志》,卷三,民政,户口。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10页

[13]罗海钢先生提出的一个问题对这段叙述很有启发。他问:帝国的农民是如何形成的?

[14]史沫特莱:《伟大的道路》,第154页,三联书店1979年4月第一版,湖南人民出版社重印

[15]见陆军部档中处决的土匪出身职业统计,转引自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46-48页

[16]参见拙作:《探寻命价》

[17]转引自戴逸:《简明清史》,第205页。以下叙述均参见该书第一章第四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四节

[18]戴逸《简明清史》第202页

[19]张宸:《平圃杂记》,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7页

[20]《清圣祖实录卷三十》,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1页

[21]《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7页

[22]《元史·耶律楚材列传》

[23]《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第208页

[24]《道咸宦海见闻录》,咸丰九年,第266页

[25]米的白银价格为63克/石,见彭信咸《中国货币史》,清代米价表,转引自余耀华《中国价格史》,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904页。白银与洋银的比价在1比1.4左右,清朝的一石为143斤,价值洋银2.4元,洋银30元可以买12.5石大米,折合今日1787市斤。以一斤一元一角计,不足2000元人民币。另外,由于国外银圆大量涌入,洋银在中国流通甚广。

[26]参见《清史稿·刑法志》

[27]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第114页

[28]据《十三法》、《十六法》编制。方括号内的内容,摘自《十六法》。见周润年、郭卫平《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十六法》,第3~79页; 《十三法》,第83~ 121页,1994年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转引自《西藏五十年》,见“东方民族网”。关于立法时间和十六法部分内容的叙述,参见《藏族法制史研究》,第八章和第九章)

[29]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第168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30]《民国时期的土匪》,蔡少卿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31]《我的土匪主人》,乔伊·帕克笔录,见《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徐有威,(英)贝思飞 主编

[32]见《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

[33]《关东马贼》田志和、高乐才,第143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

[34]《关东马贼》,第110页

[35]粟价约四钱银子/石。参见《中国价格史》第704页。元初布帛的价格不详,我用明初的价格代替,布一匹一般合米一石。明初0.25-0.3钱,细布可以至五钱。这里以四钱计算。

[36]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45,第169页

[37]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转引自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41页

[38]《关东马贼》,第182页—235页

[39]参见《水浒全传》第二十回

[40]转引自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329页

[41]转引自《民国时期的土匪》,第46-48页

[42]《关东马贼》,第50页

[43]穆黛安:《华南海盗(1790—1810)》,第8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44]转引自《民国时期的土匪》,第41页

[45]转引自《民国时期的土匪》,第234页

[46]段光清(1798——1878年),安徽宿松人,官至浙江按察使,著有《镜湖自撰年谱》,本文讲述的故事来自该书咸丰三年的记载。

[47]文章的作者是Rachel Emma Silverman, 文章的标题是“过去一千年中最富的50人”,发表时间是1999年1月11日。

[48]明朝的一石白米为94.4公斤,如今的零售价至少是两元人民币/公斤,按此折算,一两银子价值人民币377.6元。

[49]转引自孙翊刚编《中国财政史》。八亿两银子的说法,钱穆先生也引用过,见《国史大纲》下册第866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

[50]日期考证见明通鉴卷四十二,纪四十二,正德二年。《明史·蒋钦列传》中记录时间不详。

[51]整个故事见《明史·宦官列传》

[52]《明史·蒋钦列传》卷304

[53]《明史·宦官列传》

[54] 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370页

[55]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574页

[56] 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57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57]朱元璋:《大诰》第二十三,第四十九

[58]《大诰续编,追赃科敛第三十六》,《全明文》,第643页

[59]《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一》

[60]《继世纪闻》卷三

[61]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乡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殁,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

[62]本文写作期间,普通大米的市场零售价大约500克/1元人民币。以明朝嘉靖和隆庆年间常用的一石大米折银七钱计算,一(明)石大米的重量为94.4公斤,一两银子可购买135公斤大米,约合人民币270元。

[63]《兴革条例·兵属》,《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

[64]本编年根据“王国宪海忠介公年谱”,见《海瑞集》第577页。

[65]见《协济夫役民壮申文》,《海瑞集》第153页。

[66]语出《孟子·离娄上》。朱熹注:天者,理势之当然也。

[67]见《均徭禀帖》,《海瑞集》第166页。以下引用海瑞的文字,不另标明者,均出自此书。

[68]见《交印文》,第164页。

[69]梁云龙:《海忠介公行状》,《海瑞集》第529页

[70]《复吴悟斋操江都院》

[71]《兴革条例·兵属》

[72]丁不是人口单位,而是赋役单位。譬如嘉靖三十九年,淳安号称有3787丁。而该年除优免外,实有丁43764。关于丁作为赋税单位的来历和意义,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第二章,“丁的实质”。三联书店2000年11月第1版。

[73]在本文写作的准备阶段,我的老朋友王力雄专门来电话,说刘立群先生向他介绍了自己对“政权黑帮化”的研究,建议我在潜规则研究中参考这个观点。我正在追究潜规则对相关主体的自身性质的影响,这个提法对我大有启发,特此致谢。

[74]《启阁部李石麓诸公》

[75]见《宋史·苏辙传》:“且君子小人,势同冰炭,同处必争。一争之后,小人必胜,君子必败。何者?小人贪利忍耻,击之则难去,君子洁身重义,沮之则引退。”

[76]《复余斗南御史》

[77]《告养病疏》

[78]《淳安政事·兴革条例·户属》

[79]《复吴悟斋操江都院》

[80]《协济夫役民壮申文》。

[81]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220页

[82]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219页

[83]《明史·毛羽健列传》

[84]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三

[85]“堂堂大元,奸佞专权。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巾万千。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哀哉可怜。”无名氏:《醉太平·无题》,引自卢润祥《元人小令选》,第1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第1版。

[86]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87]原文是《农民日报》记者写的调查报告,转引自《我向总理说实话》。

[88]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262页,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89]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第14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90]见《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3页,第88页,参见第86页。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

[91]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92]转引自袁伟时:《章士钊思想演变的轨迹》,《炎黄春秋》杂志2002年第3期。

[93]在修改本文的时候,读到郭于华介绍詹姆斯·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的文章——《“弱者的武器”与“隐藏的文本”》。“暗器”的提法深受她这篇介绍文章的影响,特此致谢。

[94]甫田即大田(毛亨、朱熹),大田为贵族所有(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华锋等《诗经诠译》,大象出版社,1997)。《诗经·小雅·甫田》中对甫田上的劳动场面和劳动关系的描绘也支持这种解释。

[95]整个故事来源于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咸丰二年。中华书局,1960年第1版。

[96]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457页。

[97]转引自(美)布迪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9页。

[98]《史记·淮阴侯列传》

[99]清代浙江省田每亩科银的幅度从三分二厘至一钱四分三厘不等。另加米一合一勺至一斗九升六合七勺不等。参见袁良义:《清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20页。我在这里以每亩七分银子另加三升米的税率计算。

[100]据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九年记载,浙江海盐一带平年的米价为每升34文,灾年时民间米价每升50文。

[101]参见黄冕堂:《明史管窥》,“明代物价考略”。明朝度量衡单位与公制折算,一石白米为94.4公斤,一石稻谷为70.8公斤。

[102]不过这种推测有一个漏洞。按照《明史》记载,商城县陷落时杨所修被杀,时间为崇祯十四年二月。而《竹叶亭杂记》上记载,本文引用的那份题本由杨所修本人抄录于崇祯十五年八月。存疑。

[103]见“近代江湖春典(〈海底〉摘录)”,曲彦斌《中国镖行》,附录一,第14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1版

[104]黄瑾瑩:《从法商聚福洋行到强华公司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63年1月第1版。签定密约的日期,原文印为1921年,与前后文所述时间不符,疑为编校错误。根据公私合营民生轮船公司汇编《川江航运发展史参考资料》改为1927年。参见聂宝璋、朱荫贵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6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05]黄瑾瑩:《从法商聚福洋行到强华公司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第211页。

[106]《四川之航业》,转引自聂宝璋、朱荫贵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6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07]转引自聂宝璋、朱荫贵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37页

[108]《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65页。

[109]丁未社会公报,李默辑《一九○七年两广人民法队英帝国主义攫夺西江缉捕权的斗争》,载《广东历史资料》1959年第2期,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343页

[110]郑少琴:《川江航业史》,载《西南实业通讯》,第8卷,第4期,第22页,1943年10月。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64页

[111]《华洋贸易情况论略》,载《关册贸易统计及报告》,1920,第26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74页

[112]《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海贸易统计及报告》,1917年,第565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81页

[113]《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关册贸易及统计报告》,1923年,第8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77页

[114]《东方杂志》,23卷,6号,第55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95页

[115]《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关册贸易及统计报告》,1923年,第6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78页

[116]《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关册贸易及统计报告》,1923年第718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77页

[117]《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1918年,第447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83页

[118]《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关册贸易统计及报告》,1919年,第406-407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85页

[119]《华洋贸易情形论略》,载《关册贸易统计及报告》,1919年,第406-407页。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85页

[120]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79页

[121]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49页

[122]转引自《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41页

[123]冯玉祥:《我的生活》,岳麓书社出版发行,1999年4月第1版,第256页

[124]冯玉祥:《我的生活》,第290页

[125]《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299页

[126]《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07页,第1345页

[127]《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44页

[128]《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348页

[129]郭绪印:《清帮秘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60页

[130]转引自《清帮秘史》,第160页

[131]《万县市文史资料》第四辑

[132]《万县文史资料选辑》,第二辑,

[133]《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286页附表

[134]米秀沣、刘金荣、蒋茂增、蔡国儒、刘文秀:《话说当年的谦德庄》,尹文华记录整理,《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九辑。以下的引文来自对原文的删节,个别语句及其位置有所调整。

[135]李然犀:《旧天津的混混儿》,《文史资料选辑》第四十七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年7月第1版

[136]《镇平文史资料选辑》,第八辑,二三十年代匪患专辑,阎宝庆《土匪洗劫土寨村的回忆》等。另见《民国时期的土匪》,第67页,蔡少卿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各种材料还可见于《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徐有威,(英)贝思飞 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 版;姚雪垠:《长夜》等。

[137]见“近代江湖春典(〈海底〉摘录)”,曲彦斌《中国镖行》,附录一,第14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1版。另见《中国秘密语大辞典》,第538页,汉语大辞典出版社。

[138]山东省安丘县一支千余人的土匪队伍被招安后,匪首当了保安队长,说:“吾辈改变后的收入虽比吃红钱(勒索赎金)时少,但我们当土匪是因饥寒所迫,为匪不但自身难保,而且也祸连家族,不得安宁。今官军对我等一视同仁,我辈身家共享安宁,理当尽职,报效乡里。”参见长野朗:《土匪、军队、红枪会》,转引自江仁宝:《民国时期土匪组织内幕》,《炎黄春秋》2002年第3期。

[139]李然犀:《旧天津的混混儿》,《文史资料选辑》第四十七辑

[140]冯玉祥《我的生活》第342页,岳麓书社出版发行,1999年4月第1版。全句是:“你们是有革命历史的队伍。什么叫做革命?就是拼过命的必定都有饭吃。我从床底下被革命党拉了出来,领导民军,推翻满清,所以才当到总统。你们将来慢慢遇到机会,自然也会和我一样,能够高升,能够飞黄腾达。”

[141]《彭县志》,第92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

[142]《水浒》第六回:九纹龙剪径赤松林 鲁智深火烧瓦罐寺

[143]转引自王纯五:《袍哥探秘》第133页,巴蜀书社,1993年6月第1版

[144]骆秉章《沥陈湖南筹饷情形折》,《骆文忠公奏议》卷12,转引自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1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145]见《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47-649页,转引自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第571页

[146]《陶澍集》,上,第68页,岳麓书社1998年8月第1版

[147]《湖北崇阳县知县师君墓志铭》,《魏源集》上册第338页,转引自《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134页。

[148]《复奏苏省钱漕查禁帮费陋规折子》,《陶澍集》,上,第81页

[149]转引自《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138页。

[150]《陶澍集》,上,第70页

[151]《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139页。

[152]参见《陶澍集》,上,第69页,第76、77页,第79页

[153](明)顾炎武:《日知录》卷八,吏胥,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家刻本(道光十四年)增文,转引《菰中随笔》。周苏平、陈国庆点注,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411页

[154]见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季刊,1989年第1期

[155]与白役相近的古汉语词汇还有“白直”和“白捕”。关于白直,《汉语大词典》解为:南北朝时在官当值无月薪的小吏,后泛指官府额外吏役。关于白捕,《汉语大词典》云:旧时捕快的助手,《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江南人说阴捕,就是北方叫番子手一般,其在官有名者谓之官捕,帮手谓之白捕。”

[156]朱元璋:《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全明文》卷三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668页

[157]《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全明文》第623页

[158]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

[159]《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

[160]这个数字从三县平均中得来。我在沈榜《宛署杂记》中统计得出,明万历十八年(1590)北京宛平的“本县之役”约220人。李少华《平遥县衙》(山西经济出版社,第24页)说清光绪八年(1882)山西省平遥县的差役有302名。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说四川巴县的额设衙役为70名,三县平均为197名。

[161]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89页,第105页

[162]《大诰续编·妄立干办等名第十二》

[163]《大诰续编·滥设吏卒第十六》

[164]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

[165]李榕:《十三峰书屋书札》卷三,致杨子赓大令,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574页

[166]参见刘小萌:《胥吏》,第214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67]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第106页

[168]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第106页

[169]刘愚:《醒予山房文存》卷十一,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第549页

[170]朱元璋:《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171]《大诰三编·县官求免第十七》

[172]《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173]《大诰三编·民违信牌第三十六》

[174]转引自杨一凡:《明大诰的实施及其历史命运》,见《中国法制史资料》第229页

[175]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上册,卷二十五,转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第9页

[176](明)刘玉:《已疟编》,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309页

[177]《今言》卷二,第一百三十五条

[178]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

[179]《明史》卷275,解学龙列传

[180]王錡《寓圃杂记》卷八

[181]《我向总理说实话》,第108页

[182]郑晓:《今言》卷二,第二百八十六条

[183]《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曹锦清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84]同上书,第115页

[185]同上书,第167页

[186]同上书,第119页

[187]本文中提到的故事,除了小邱的故事之外,均见于《回乡,还是进城?——中国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白南生、宋洪远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下篇(访谈资料选编),第303-317页

[188]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仔细计算一下小邱家在1998年的收支账目。

据小邱自己说,他家去年上缴各项税费500多元,平均一亩地负担160多元。从村里的税费清册上查出:邱家承包土地3.31亩,全年税费合计541元。其中:1、农业税121.5元。2、特产税81.6元。3、村提留180元,包括公积金49.5元,公益金24.75元,管理费106.4元。4、乡统筹120元,其中包括乡村两级办学72元,计划生育12元,优抚9.93元,民兵训练6.62元,民办公助事业19.86元。5、外资还贷57.69元。6、预排电费19.86元。7、集体站水费46.3元。8、两工(义务工和积累工)13个。

邱家的3.3亩土地如果种两季稻,正常收获价值约2000元,种子化肥农药的开支约550元,再减去税费541元,纯收入只有909元。这笔钱显然不足以支撑一个三口之家。小邱的办法是捉黄鳝。每年的收入在五百元左右。再加上养鸡养鹅,温饱问题可以解决,盖房则很困难。

[189]这项条件可以如此表达:掠夺(防御)收益-掠夺(防御)成本﹥生产收益-生产成本。显然,初次掠夺需要镇压反抗,需要建立掠夺体制,一次性成本会比较高。此后只要支付维持威慑力和掠夺体制的成本就可以了。暴力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在社会性昆虫那里已经出现,譬如兵蚁。在蜜源紧张(蜂蜜生产成本上升)的时候,蜜蜂的“盗性”也会随之上升。盗蜜行为可以导致蜂群之间的战争,导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

[190]在文明史早期,暴力赋敛集团的核心通常是一个有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在帝国时期,暴力赋敛集团主要由皇室、贵族、军官和官吏集团构成,他们凭借超经济的权力分配并占有资源。而福利生产集团,主要由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构成。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与暴力赋敛集团在成员上有部分重合。此外,在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方面,暴力赋敛集团也有生产性的作用。

[191]《诗经·齐风·甫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甫田即大田(毛亨、朱熹),大田为贵族所有(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华锋等《诗经诠译》,大象出版社,1997)。相当于井田制中的公田。《诗经·小雅·甫田》中对甫田上的劳动场面和劳动关系的描绘也支持这种解释。

[192]《吕氏春秋·审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193]准确的用语应该是“封建”制。两千多年来,“封建”二字在汉语中一直指称西周创建的那种制度,即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描述的那种制度。这种制度与八世纪首先出现于法兰克王国,随后在欧洲流行数百年的那种制度颇为近似。不过,封建二字近50年来获得了额外的涵义,指称了另外的东西。为了避免混乱,我在这里暂且用分封二字代替。

[194]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比较大一统帝国制度与战国时期诸侯制度的利害得失说:“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乡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殁,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

[195]游牧民族的侵掠行为是应付灾害的生存策略之一。《史记·匈奴列传》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因此,来自草原地带的暴力掠夺威胁,构成了帝国外部环境的一个固定存在。

[196]建立帝国制度是对中国社会一次重组,重组后的社会只需要同样甚至更少的生命和财产的投入,就可以获得优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安全和秩序。这既是司马迁笔下士庶的共同信念,也是后代帝国臣民的普遍感觉,故有“宁为太平犬,莫作乱离人”之说。在这个意义上,帝国制度是费用更加节省的制度,因此本文反复强调其高效率的特征。找到并且建立这样一种费用更加节省的制度,成功地实现这样的社会重组,不能不称之为伟大的文明成就。

[197]均衡是指博弈论(或作为其特殊形态的微观经济学的均衡理论)所描绘的一种状态: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每一方都同时达到了约束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而这种状态可以长期持续存在。

[198]见《管子·牧民第一》。管仲随后解释说,不为不可成,指量民力而行;不求不可得,指不强民以其所恶;不处不可久,指反对短期行为;不行不可复,指反对欺诈行为。

[199]《韩非·说疑》

[200]在理论上,官吏集团对代理人利益的追求将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那一点止步。如果边际成本由上级监督和民众反抗共同构成,那么,在官吏平均分摊到的监督力度逐步下降的现实趋势中,真正能够阻止官吏集团侵犯脚步的,只有民众的反抗。由于个别性反抗的胜算极低,迫使侵犯止步的那一点只能是大规模造反,而这一点恰恰是社会秩序的崩溃点。这是民众权利不敌官吏权力的专制制度的衰亡常规。

[201]疍民:以船为家,生活在水上的居民。通常被视为贱民,被看作陆地生存竞争的失败者。海盗和水匪中多有疍民出身者。

[202]《国语·晋语》:“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

[203]交易成本,大体可以看作人与人打交道的成本。张五常教授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约翰·伊特韦尔等编,1992,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条目中写道: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义这么宽广很有必要,因为各种类型的成本经常无法区分。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显然,这些成本的确很重要,把它们称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误解,因为它们甚至在像共产主义国家那样的经济里,也会赫然耸现。

从定义上看,一个组织总要求有人去组织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一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204]关于专业分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专业分工的演进与交易费用的关系问题,见杨小凯:《微观经济学的新发展》,《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第249页,商务印书馆1993年12月第1版。

[205]十二世纪初,法国东北部的琅城以重金从主教高德理手里买下自治权。主教花完了钱后背约,要收回自治权。于是市民向国王路易六世行贿400里佛尔寻求支持。主教则用700里佛尔行贿,于是国王支持主教,取消了自治特许证。1112年市民发动起义,杀了主教。国王联合封建领主出兵镇压,市民则坚持斗争。十六年后,琅城市民再度获得自治特许。此后,路易七世为了获得支持,主动发放了25个自治特许证。其子腓力二世发放了41个旧城,43个新城的特许证。

欧洲城市的力量与国王的力量比较接近。1302年布鲁日市民起义反抗重税,杀了3000法国人,腓力四世出兵镇压。在7月11日的库尔特累战役中,国王方面有6000骑士和200大贵族阵亡,战场上留下4000双金马刺,号称“金马刺之役”。遭此挫折,腓力四世被迫放弃对包括布鲁日在内的佛兰德尔地区的吞并。对比中国,皇帝镇压叛乱时动辄调遣百万大军,不到全国力竭绝不轻言放弃。死伤万八千人根本不值一提。

[206]17世纪30年代,仅德国就有军事承包人300余,可以提供相当高水平的雇佣军服务。此外,欧洲的堡垒战术非常普及,这种战法对财力的要求大于对兵力的要求。这些因素都有利于拉近暴力统治者与平民的距离。平民可以找到许多用财力对抗暴力的途径。

[207]以大宪章诞生前夕的英国为例:1205年,英国国王约翰与教皇英诺森三世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选之争发生冲突。1208年,英诺森给英格兰和威尔士下了一道禁令,停止那里的一切宗教仪式,而且六年不予恢复。1209年约翰本人被革出教门。约翰本人和一般世俗社会对这一事态似乎都不放在心上,由于约翰对这一禁令的反应是没收教会的财产,这事倒的确有助于缓解他的财政困难。但是1212年一次诸侯密谋和菲利普横渡海峡的计划却使约翰认识到,被革出教门的国王特别容易招致叛乱和入侵。因而他决定与教会和解以便腾出手来对付更为危险的敌人。1213年5月他同意以英格兰为教皇的采邑,因而完全赢得英诺森的谅解并确保在未来的战斗中支持他。(参见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P143,商务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