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不断发展、政治相对稳定、生活日趋改善的同时,18世纪的英国也始终面临一些令人困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诸如贫困、犯罪、劳资冲突以及随工业化而来的环境问题等。尽管这些问题大多并非始自18世纪,但从18世纪尤其是后期开始,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其中一些甚至变得很严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些问题,不同阶层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提出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法——而这些方法及相伴而行的观点、态度等等,其实又是另一种冲突。社会问题、社会冲突及其应对的方案,于是成为18世纪英国社会生活中一些不可分割的方面。
贫困问题由来已久,现在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不过,与当代复杂的贫穷问题不同,早期所谓“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匮乏,缺乏基本的生活资源。陷于贫困或赤贫境地的人被称为“穷人”或“贫民”。在18世纪,一方面人们看到物质财富正在积累,富人变多了;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却在遭受贫穷的折磨,痛苦地挣扎在贫困的边缘。
先看18世纪初的情形,关于这一时期有两份材料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其一是1700年英国的济贫税开支数据。资料表明,当年英国的济贫开支为60万——70万镑,这一数字在当时人眼中已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因为当年英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过是430万镑,更糟的是,在如此巨额开支背后,却是无数民众缺衣少食、贫困潦倒的残酷现实,这让不少当时人为此感到脸上无光。
另一份数据是格里高利·金关于1688年英国人收入和支出方面的统计表,尽管相关数据与18世纪初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出入。正是根据格里高利·金的数据,一些学者对17世纪末英国的贫困状况进行推断,罗伊·波特认为,按金的说法,1688年时,一个普通家庭(比方说,丈夫、妻子及他们的三个孩子)要想维持正常生活而不欠债、不接受救济和捐助,每年的开支至少是40镑。但是在金所开列的统计表上,可以看到有36.4万个“劳工及仆役”家庭,其年平均收入为15镑;40万个“茅舍农和穷人”家庭,其家庭年收入仅为6镑10先令;另有5万个海员家庭,其年收入为20镑;3.5万个普通士兵家庭,其年收入为14镑;此外尚有人数达3万的流民(如吉普赛人、小偷和乞丐等等),这些人的收入均低于或远低于40镑。以上所有这些家庭加在一起,超过了当时全英家庭总数的一半。这样看来,当时的英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家庭处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开支的贫困状态。罗伊·波特的这一结论看上去让人不可思议,但一些学者如斯佩克还是认为,其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去不会太远。
退一步说,即便将格里高利·金估算的原有贫困家庭数减除一半,仍然还有超过1/4的家庭处于贫困之中。据此,加上前面提到的1700年济贫税征收总数,人们就可对18世纪初英国的贫困状况有大致的了解。
资料显示,1800年,接受贫困救济的人数达到英国总人口的28%,这个比例与18世纪初的情形大致相当,但由于英国人口已从500多百万增至1801年的近900万,因此,贫困人口的绝对数字远远超过18世纪初。E.P.汤普森的看法是:"18世纪时可能有1/5或1/4的英国人是在刚刚能维持生存的边缘上挣扎过来的,处在一当价格上涨就跌入生存线以下的危险中。”他还援引一位权威人士的研究结果为证:“近来一份权威的研究表明:在困难年月,可能有20%的居民即使已能消除所有其他开支,也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买到足够的面包;而且……在很艰难的年月,全部居民中有45%会被抛进这种赤贫之中。”考虑到18世纪的人们缺少对下层民众的关注,更鲜有相关的系统资料保存下来,因此当时人的态度以及当局对贫困问题进行的救济工作就成了了解18世纪贫困问题不可或缺的参照。
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济贫税纳税人对穷人的态度比较严苛,在他们看来,贫困人口之所以增多,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无能”,也是因为天性懒惰;穷人们除了勉强糊口之外绝不愿意更多地工作,而一旦手头有钱,便会拿去喝酒,纵情酒色甚至干违法犯罪的勾当。笛福抱怨说:“当工资收入还不错时,他们除了挣得仅能糊口的那点钱而外就再也不愿多做一点工作了,这时候,即便他们还在干活,他们也会把多挣的钱胡乱挥霍掉,结果仍然是一无所剩。而一旦生意不景气情况又会如何呢?这时他们会变得吵吵嚷嚷,鲁莽好斗,同时会抛弃妻儿,把自己的家人留给教区照看,自己过流浪乞讨的悲惨生活。”总之,穷人的窘困应归咎于自己,而不应该从其他方面寻找原因。从这种态度出发,富有阶层中不少人得出的结论是“让穷人变得勤快的唯一途径是使他们感到,为获取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除了休息和睡眠之外他们必须不停地劳作”。阿瑟·扬的说法甚至更绝对:“除了傻子,任何人都知道,下层阶级必须被置于贫困状态,否则他们绝不会变得勤快。”
为了让穷人变得勤快,一些济贫税纳税人想起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济贫院(workhouse)——18世纪上半叶,济贫院一直被人们视为迫使穷人工作的“唯一方法”。不过早期的济贫院主要是为了安置那些因年老、残疾或患病等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带有家长制的人道色彩。18世纪的济贫院全然不同,它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此时的济贫院不再有温情与人道的一面,而更像是“监狱”。用边沁的话来说,济贫院是“强使流氓无赖变得诚实、懒汉变得勤快的研磨”。建立济贫院的尝试始自布里斯托尔,随后扩大到其他地区。1723年的一项法令进一步规定,地方当局负有建立济贫院的职责,对于凡不愿进入济贫院的贫民,不准给予任何救济。据称,到1776年已经有近2000所济贫院;这些济贫院看似为了救济穷人,实则是以惩贫而达到让人不敢成为穷人的目的,“人们依靠它所引起的恐怖,使那些尚未降到最贫程度的人不敢接近”。
除了济贫院,18世纪英国还沿袭自都铎王朝以来形成的其他法律规定及有关做法。自伊丽莎白以来英国济贫工作的做法是:政府颁布法令、给出指导原则,教区承担和落实具体的济贫职责,举凡济贫税的征收、济贫对象的认定以及济贫资金的管理、发放等等,都由教区依当地的情形做出决定,由教区任命的一名济贫监督员具体负责。虽说由教区实施救济的做法并非全无可取之处,但其狭隘的地方性则使济贫工作弊端重重。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各教区从自身利益出发,只救济本教区的人,同时尽量排斥那些可能成为本教区负担的外来者;有时,一些教区甚至会不择手段地将某些济贫对象赶到其他教区。为解决这一问题,复辟后的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颁布《定居及遣送法》,其中规定,任何(穷人)都必须在某一教区且仅能在一个教区拥有属于自己的“居住权”,因而只能在拥有居住权的教区得到救济;居住权决定人们获取救助的权利,领受救济的贫民需在衣服上佩戴标有P字的徽章。对于那些自行变更其住所者可依法将其遣送至法定居住地,驱逐令由济贫税监督人提出请求,然后由两名治安法官宣布。只要某一外来者被认为有可能成为其所到教区的负担,该教区即可对其采取驱逐行为。倘若某人想到另一教区求职或谋生,则他必须提交一份由其所在教区的教区委员会委员及济贫税监督员签署、且有两名治安法官联署的证明书,方可在此地落住。资料表明,为避免使外来者成为教区的负担,许多地区的农场主在雇佣农工时,常常将雇佣期限定为51周,以免受雇者因住满一年而在当地取得居住权。
这种严格的以教区为单位、以居住权为前提的救济原则并未能解决贫困问题,济贫税纳税人的负担也没有因此而减轻,有些人开始对此产生怀疑,并重新思考贫困问题及其解决之道。事实上,自18世纪50年代起,一些小册子的作者就开始对济贫院的实际效用提出质疑并要求加以改进,而他们表达的种种质疑和不满则隐约显示出在对待穷人的态度上出现变化。同时,自18世纪下半叶起,经济与社会变化加速进行,贫困问题也随之变得更为严重。比较而言,1750年以前,由于食物价格低廉,人口增长相对缓慢,人们的实际收入相对较高,因此普通人的生活还算“舒适”,甚至连穷人的日子也还勉强过得去。到了18世纪下半叶,人们明显感觉到物价上升,尤其是食品价格的上升。以小麦为例,据说在1710年至18世纪60年代之间,其价格很少超过每夸特45先令,并且好几次降到25先令以下;但以后由于连年歉收,到1773年夏天,伦敦市场上的小麦价格竟涨到了66先令一夸特。英法战争开始后,粮价更是出现大幅度波动,1795年8月小麦涨到108先令一夸特,1800年为127先令,1801年达到128.5先令。同时,自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人口加速增长。1801年英国首次正式的人口调查表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总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870万人,几十年间即增加了200余万。物价上涨、人口激增,再加上就业不稳定,雇主还尽可能把工人(尤其是农业工人)的工资压得很低——所有这一切都使得普通工资劳动者常常面临着贫困的威胁。
正当诸多因素让下层民众随时有可能遭受贫穷的打击时,一些有良知的人也开始从社会因素出发寻找贫困的根源,而不再将其归咎于穷人的懒惰、无知与堕落等。新的认识把济贫法改革问题逐渐推上议事日程,1782年由吉尔伯特(T.Gilbert)提出的济贫法案(通称“吉尔伯特法”)获议会通过,该法案重在打破教区救济的狭隘性,纠正教区救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多种弊端,同时对济贫院体制进行改造,并再次肯定了户外救济原则。该法是对18世纪英国济贫工作的一次重大调整,体现了对贫困和贫民问题的深刻同情。不过,由于该法案授权各教区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该法,这就使法案的有效范围相对有限;同时,从法案的执行情况看,联合济贫工作的效果也不佳。尽管如此,法案还是为后来以“斯品汉姆兰制”闻名的大规模户外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1795年,伯克郡的地方官在斯品汉姆兰举行会议,商讨如何应对高粮价和贫困问题引发的危机,与会者最后决定,依照小麦市价来估算贫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并据此提高或降低救济金。这个做法很快被许多地方所采用,它一方面保证了贫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粮食价格变动的直接影响,但同时也使全国的济贫税总量迅速攀升。
斯品汉姆兰制的初衷是善良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被一些雇主利用来谋取私利。有些雇主蓄意压低工人工资,将这部分差额人为地转嫁到济贫税上去,用救济金来填补工资的不足。于是,这样一个充满人道关怀的制度设计被扭曲了,雇主的利润增加了,工人的工资被压低了,纳税人的负担加重了,济贫税居高不下,真正的受益者是谁一目了然。此外,部分劳工因为知道会有工资补贴而故意少干或不干活,使偷懒的人比勤快的人更讨巧,一些勤劳肯干者在缴纳济贫税后,其实际收入反而低于受救济者。这一情形使贫困与贫民再次成为人们指责的对象,并为19世纪新济贫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18世纪,官方认为用威慑的办法可以解决犯罪问题,这一点从该世纪英国刑法中新增死刑罪的数量看得出来。有资料显示,1689年英国刑法中的死刑罪为50种,到1800年达到200种,增加了4倍。虽说从一个角度看,这体现了人们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的倾向大为加强,法治的意识成为管理国家的主流意识,不过通常法律是站在当权者一边、为当权者的权力和利益辩护的,正如戈德史密斯(Goldsmith)所说:“法律折磨穷人,而富人则掌控着法律。”一位绅士在1753年写道:“在一家低级酒肆中酗酒可能会受到惩罚,但当你是在一家正式酒馆中狂饮时则不会如此;妓院可能会遭到搜查但(那些干着同样勾当的)澡堂则不会被查;在所有其他场合,法律都会维护我们对穷人的专制。”
加强控制的一种常见做法是用法律、法规来取代习惯,有些习惯在许多行业中流行已久,比如工人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任务后,可将原料的零头或剩余品如碎木头之类带回家甚至出售,但在雇主的鼓动和要求下,议会一再颁布关于侵占或偷盗财产的相关法律,使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变成了犯罪,工人也失去了原有的一点点额外收入。1740年一项法律规定,雇工偷窃雇主的原材料属于犯罪,1773年规定对此处以三个月监禁。法律甚至规定雇主可以要求搜查雇工的住处,而雇工抗辩,则要提供并非故意侵占财产的证明。据统计,1726-1800年间,共颁布11项有关侵占雇主财产的新法令,涉及毛纺织业、棉麻混织业、精纺毛织业等行业。农村的一些习惯做法也因圈地而被剥夺,比如茅舍农长期以来可以在村庄公地或荒地上饲养家禽、砍柴拾草,但土地圈围之后这些权利就丧失了,人们甚至不可以在被圈围土地上穿行。
18世纪英国法制构建中,一个显著特色是制定有关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据此,有些以前只是民事过错的违约行为,现在变成了刑事犯罪。1760-1788年在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担任英国王座法庭(King‘s Bench)法官期间,就形成了一大批关于商业信用、契约、票据债务、汇票以及其他重大商业问题的判案先例,而财产更成为18世纪英国社会的“灵魂”,各种形式的财产都能在法律中找到它们的支持者。在18世纪,财产包括“从纯粹的物品到某些权利(一张选票或学徒身份)以及人身(所有权)”,其范围相当之广。在有产者看来,财产常受到社会下层的威胁,因此以立法保护财产就显得十分紧迫,如汤普森所言:“18世纪的法律较少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较多关心财产关系或对财产的要求,或是布莱克斯通称为‘物权’的东西。”因此1736年法律规定,窃取主人财物的仆佣应处绞刑;1741年法令规定,偷盗别人的羊处以死刑。一些微不足道的侵财行为,如扒窃物品价值超过1先令,偷窃商店物品价值超过5先令,都可处以死刑。甚至于毁坏他人鱼塘、偷割他人蛇麻草(hop-binds)、毁坏织机上的丝线等,也被纳入死刑之列。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18世纪的法庭对盗窃罪的处理比对杀人罪还要严厉,一些杀人犯常被轻判了事,例如著名演员查尔斯·麦克林(Charles Macklin)因杀死自己的同事而被判过失杀人,判决结果是“在他的手上打上烙印,然后将其释放”。1749-1771年间,在伦敦和米德尔萨克斯两地被处以死刑的678人中,仅有72人是因谋杀罪而被执行死刑的,而被认定犯有重罪(felony)的盗窃犯则通常被处以绞刑,其中多数只是因为偷盗。
法律还以其他方式为资本效劳。自18世纪20年代起相继颁布了一批限制工人结社的法律,这类法令包括1721年和1767年针对裁缝、1777年针对制帽工、1797年针对造纸工人的法令。到1799年颁布一项总的《结社法》,已经颁布了超过40项的类似法令。
法律也没有忘记服务于贵族阶层,“狩猎法”是明显的例子。狩猎法行之已久,1671年就有法律规定,凡地产年产值未达100镑者,任何人不得享有捕杀猎物的权利,即便某一地产属其所有,亦不得享有对该地的狩猎权。大约自18世纪中期起,随着狩猎保护区大量建立,偷猎者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危险。1770年法令规定夜间盗猎者判处6个月监禁,1803年法令规定凡持械拒捕的偷猎者以死刑论处,1816年法令更是规定使用捕网即可判处流放。各地绅士从18世纪中期就纷纷成立“狩猎协会”,以针对偷猎者提起诉讼。到1827年,偷猎犯罪占整个英格兰犯罪判决的1/7.
法律方面的变化从一个侧面为我们了解18世纪的犯罪情形提供了间接依据,但18世纪的实际犯罪情况究竟如何呢?一些历史学家认为,18世纪英国的犯罪情形相当严重,伦敦尤其如此。保罗·兰福德在谈及18世纪的犯罪情况时写道:“公开的犯罪与隐蔽的犯罪都十分猖獗。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面扭曲的镜子。但现在犯罪似乎变得更有组织,更商业化,更具有愤世嫉俗的性质。”为证实这种判断,人们常会提起18世纪20年代著名的犯罪团伙头目乔纳森·怀尔德(Jonathan Wild)及伯克郡和汉普郡一些地方的“沃尔瑟姆黑面人”(Waltham Blacks)。从英国官方的记录来看,它们确实很嚣张也很可怕,且有着严密的组织体系。1723年,议会通过《沃尔瑟姆黑面人法》(Waltham Black Act),官方的解释是:“最近,有几个心怀不轨(ill-designing)、目无法纪的人,他们以‘黑面人’的名义纠集在一起,结成团伙、相互支持,以从事偷猎或杀死野鹿、抢劫养兔场或鱼塘、砍伐林木以及其他一些非法活动,这些人同时还在一些属于皇室的森林以及属于普通臣民的几家公园里从事大量的非法盗猎活动。”至于乔纳森·怀尔德及其团伙,依据1725年起诉书,对其指控的罪名为:通过“与一大批强盗、扒手、入室抢劫者、从商店偷窃物品者以及其他类型的窃贼结成团伙,”然后将这些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由窃贼组成的公司”。怀尔德还被指控“将城镇和乡村划分为许许多多的地区,然后再授意不同的帮派控制每一个地区”,并且,他本人还“掌控着几个仓库,专门用来接收和藏匿偷来的物品,他还拥有一艘用于将珠宝、手表以及其他贵重物品装运至荷兰的船舶”。
官方的说法显然产生很大影响,也让后来的历史学家印象深刻。但W.A.斯佩克却认为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符。斯佩克援引E.P.汤普森对黑面人的研究来证实自己的看法,汤普森说,那些人远非官方认定的职业罪犯,他们都有自己的职业,一些人甚至有“受人尊重”的体面职业,汤普森特别强调这两个郡涉案受审的人当中,有犯罪前科的“仅有一人”。至于乔纳森·怀尔德及其团伙,斯佩克指出所谓拥有“大量成员”的“团伙”、“帮派”,其实只是由少量职业犯罪分子组成的小团体;在怀尔德活动期间(Wild's lifetime),伦敦至多存在10个“帮派”,其总人数不过大约150人而已。
其实,在整个18世纪,职业罪犯并不普遍,罗伊·波特指出:多数从事偷窃者并非以此为业,往往是在无法找到其他生路时才去偷窃。经济萧条时通常也是犯罪率上升的时期,这时候,工人们为了生计而对雇主的财物顺手牵羊,甚至冒险盗窃。战争结束时大批士兵复员,一些复员军人由于无法找到工作而寻衅滋事或从事其他违法行当。一些儿童在大人的唆使下扒窃,有些女孩因被抛弃而沦为妓女。1741年,一位叫伊丽莎白·哈迪(Elizabeth Hardy)的19岁女孩因偷窃13先令6便士被判处绞刑,她之所以行窃,是由于遭到丈夫遗弃,而她在伦敦又举目无亲;哈迪在最后时刻得到缓刑,由绞刑改判为流放。
贫困与偷窃犯罪之间的某种关联还可以从“流民”身上得到印证,比如,格里高利·金在其统计列表中给出的流民数目为3万人,而所谓“流民”则包括“吉普赛人、小偷、乞丐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尽管18世纪的英国法律主张重刑,死刑犯罪的名目成倍增长,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比较宽松,甚至如柯克洪所说,存在着“宽宥制度之被滥用”的情形,因此,“尽管这时在法令全书上已列有将近100种死罪,但每年被绞死的人实际上不超过200人”。
在18世纪,偷猎行为经常发生,这一方面与普通民众关于猎捕野生动物是天然权利的看法有关,他们认为打猎不是贵族的特权,人人可以为之。当然同时也与有些偷猎者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而从事偷猎活动,以谋取暴利有关。
走私活动在有些地方也很活跃,比如南部和东部沿海的走私者往往根据市场来调节他们的行动,并得到一些政府官员的合作。“对走私者来说,政府越镇压,他们人越多,走私越猖獗,在18世纪30年代他们最活跃的时期,曾与乔治二世的龙骑兵发生激烈的战斗。他们的走私活动迎合了社会消费者的需要。”
此外还有债务犯罪,在商业化大潮中,成千上万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不经审判就被关进监狱,在18世纪70年代几乎占所有囚犯的半数。有意思的是,债务人在押期间的费用要由债权人承担,而许多债务人也并不介意被判入狱,因为根据当时的规定,他们白天可以离开监狱,所以照样可以经营他们的生意,且在其入狱期间他们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就更不存在后顾之忧。
除经济犯罪外,其他类型的犯罪也不在少数,诸如杀人、纵火、拦路抢劫,各种形式的民众**,摧毁收费公路站等等。18世纪的犯罪活动表现出一些与以前不同的特点:一方面,由于社会流动性加强了,各种形式的罪犯很容易隐匿于人群之中而难以被发现,正因为如此,伦敦成为犯罪活动最为集中的地方,18世纪伦敦的人口始终占英国总人口的1/10,这为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找到了藏身之地;另一方面,由于报纸、印刷品广为传播,犯罪活动经常被报道,罪犯及赃品常被公布,这就为有些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方便,对罪犯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正是由于书刊报纸的报道,才使一些同时代人产生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印象。例如,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撰写的《乔纳森·怀尔德大王传》(The Life of Mr Jonathan Wild the Great)就曾激起不少同时代人对大规模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想象。由于18世纪的犯罪情况并没有确实可靠的统计数字,因此其情况究竟如何很难判断,不过总体而言,尽管犯罪活动为数不少且形式复杂,但并没有达到失控并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地步。
在一些人眼里,18世纪是一个充满和平与顺从的时代,而在另一些人看来,这个世纪却充满动乱和无序,是一个不安分的世纪。自20世纪社会史兴起以来,当代社会史学家更倾向于后一种看法,细心的社会史学家描述了18世纪英国社会的另类图景:政治、经济及宗教不满在英国民间随时发酵,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形式的宣泄——罢工、暴动、粮食骚乱、捣毁公路收费站、“威尔克斯和自由”、攻击和威胁政治人物等等。如历史学家所说:"18世纪对社会问题似乎比其他时期要敏感些,虽然这些问题的原因还不容易全面阐述清楚。穷人们仍旧主要用传统的武器进行反击,以保卫原来的有保障的经济秩序。他们反对饥荒和物价的上涨,企图诉诸古代法律来限制中间商人和垄断制。他们反对削减工资和使用机器;组织联合会对抗主人,组织俱乐部使之具有社会保险作用。有时他们走极端,铤而走险,进行反叛或**。虽然他们有时也取得一些胜利,但整个说来他们在这些战斗中失败了。”
早在工业革命发生之前很久,劳资矛盾即已存在。但在18世纪,随着社会和经济结构不断变化,劳资冲突不仅比以前发生得更多、更普遍,而且影响也更大。按罗伊·波特的说法,整个这一世纪,有记载的劳资纠纷事件超过400起。多布森(C.R.Dobson)在对1717-1800年间劳资冲突进行统计后也得出结论,同意关于劳资冲突有400起的说法。但弗雷泽(Hamish Fraser)强调说,多布森的统计结果只是劳资冲突中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劳资冲突构成了”18世纪城镇生活的重要特征”。此外,多布森的统计数据还表明,与工业化开始前的18世纪上半叶相比,下半叶的劳资冲突呈明显上升的趋势:1741-1760年间劳资冲突发生了57起,1761-1780年间发生的次数几乎翻番,达到113起,1781-1800年更多达153起。
在日趋激烈的劳资冲突中,手工工人是工人方面的主力。从18世纪初至50年代,毛纺织业中的梳毛工和手织工、裁缝业中的裁缝帮工等,都曾在劳资冲突中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18世纪后期,尽管工业革命已经开启,但手工工人仍然是劳资冲突中劳方的主导力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机器和工厂组织形式持续取代传统的手工劳动和手工作坊,使手工工人经历了被消灭的灭顶之灾:机器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机会,工厂毁掉了他们的生产独立性,原先相对舒适的经济地位付之东流,他们的生活水平一落千丈。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手工工人发动了一次又一次无望的抗争。据统计,1761-1800年间共发生266起劳资冲突,其中,由纺织、造船、鞋帽、成衣等传统行业手工工人参与的为152起,占总数约六成,其中又以纺织行业的冲突为最多,达到55起。众所周知,纺织业恰恰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处,手工工人曾经大量集中在这个行业,但工业革命发生后,他们也是最早被消灭的一个工人群体;劳资冲突与手工工人的密切相关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反对资本家的斗争中,工人开始团结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最先建立组织的是梳毛工人,这是毛纺织业中一个具有特殊技能的群体,他们人数不多,但流动性大,独立性强,这些因素促成他们较早形成某种组织,在切身利益受到呢绒商的威胁时,与后者进行斗争。据记载,早于1700年,蒂弗顿的梳毛工人就组成互助会,不久,其分支机构随梳毛工人四处流动而在各地建立起来。该会提出:“任何人都不得接受一定工资以下的工作;任何雇主都不得雇佣非该会成员的梳毛匠,如他雇佣这种人,那末,所有其余工人就一致拒绝为他工作;假定他雇佣了二十个工人,这二十个人就会同时走开,而且,有时还不以停工为满足,他们还侮辱留在作坊不走的老好人,殴打他并将其工具打碎。"1720年,呢绒商从爱尔兰输入梳好的羊毛供应哔叽织造,伤害了梳毛工人的利益,蒂弗顿的梳毛工人于是用暴力手段攻击呢绒商店铺,直到当局派出警察才被平息。1749年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梳毛工进行罢工,后来罢工基金告罄,工人们又一次发动暴力袭击,直到当局出动军队进行干涉。
不久织工也仿效梳毛工建立自己的协会。最早的协会大概出现在西南诸郡,1717年和1718年曾出现过几份向议会告发德文郡和萨默塞特郡织工建立永久性同盟的请愿书。由于织工协会对呢绒商构成威胁,1725年,议会应呢绒商的请求通过一项法令,禁止织工“为控制这项工业或抬高工资而组成”任何同盟。1726年,官方发布一项劳工法令,从其中的文字就可以看出此类协会为数不少,且有一定影响力。法令说:“在我们王国的许多市镇和教区大量的织工以及毛纺织业的劳工,最近组成了很多的俱乐部和社团,并且违法擅自结社或制定议事规章,仿佛他们能够管理行业和商品价格,并且不合理地增加工资,或做其他类似目的的事情;上述非法结社已经对国王陛下的臣民造成了巨大的暴力和暴行,劳工通过暴力来保护他们和他们的同伙,对抗法律和正义;针对这种非法结社,制定更多有效的条款非常有必要。”法令规定对罢工行动严加镇压,但织工们并未退缩,织工协会仍旧存在。
大工业造成工人的大量集中,工人队伍越来越壮大。到18世纪80年代,在兰开郡和格拉斯哥这样的大工业生产地区,棉纺织工人也开始成立自己的协会,标志着工厂工人也开始组织起来。有些工人协会还超出地方界限,走向更大范围的联合,例如,1799年兰开郡就出现一个棉织工协会,该会的影响遍及全郡,甚至超出这一范围。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向议会提出有关工资方面的诉求,同时寻求与工厂主协商解决问题。在约克郡西区,毛纺织业中也出现一些小团体。大约在1796年,呢绒工人建立协会,不久,该协会的分支就扩展到整个英格兰北部。此外,在18世纪80-90年代,其他一些行业中也出现工人同盟或协会,如设菲尔德的刀剪工人同盟,1795年肯特郡的造纸工人同盟等。农业工人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同盟,但为了请求议会保护其工资收入,他们召开了一些会议,其中一次大会在诺福克郡的一个村庄教堂里举行,希望能够把全郡的农业工人都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会议还邀请其他郡的农业工人一起参加。
工业革命开始后,机器和工厂取代手工作坊,劳资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因素。与工业革命之前相比,工厂主拥有更多的资本,他们拥有机械设备,建立起严苛的劳动纪律;另一方面,工人在工厂主面前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软弱,他们无法在工资和工作环境问题上发表意见,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资方给出的任何条件。面对剥削,工人本能地进行反抗,许多人认为是机器剥夺了他们的生计,便把所有的不满集中发泄到机器上,破坏和捣毁机器也成为工人早期的斗争形式。
反对机器的骚乱迫使当局在1769年出台了第一个制止此类骚乱的法律,规定任何单独或合伙将安装机器的建筑物故意毁坏者,都将被判处死刑。但严峻的法令未能阻止骚乱一再出现,据统计,1768-1800年间发生过23起因机器而引起的劳资冲突,其中,1768-1780年发生了8起,1781-1800年发生了15起。1779年,在兰开郡这个使用机器最多的地方,发生大批工人攻击工厂和捣毁机器的事件,当局派出军队才将骚乱平息下去。毛纺织业中工人对机器的敌视行为持续得更久。在约克郡西部和西南部,就不止一次发生过类似兰开郡的骚乱;1796年,约克郡一些纱厂不得不由军队驻守;1802年,在威尔特郡和萨默塞特郡,因引进起毛机也触发了严重的骚乱。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革命的激励下,英国工人也参与到政治改革运动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群众性组织,其中,1792年成立的“伦敦通讯会”最具影响。该会的纲领相当明确,即通过议会改革,实现普选和每年选举议会。伦敦通讯会虽然存在时间不长,但其纲领、活动及其组织形式,却为此后几十年的工人改革运动树立了榜样。
工人组织的不断涌现以及各种形式的工人运动深入发展,使雇主和政府深感不安,法国革命及随之而来的英法战争,加重了统治阶层的不安全感。1799年,英国议会通过“结社法”,禁止任何工人结社,违者处以三个月的监禁或两个月的苦役。该法在1800年7月修订,但主要条款不变。此后,工人运动在一段时间里受到较大影响,但一些工人组织仍得以保存,工人的斗争也没有完全停止。
除劳资纠纷及冲突外,18世纪英国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民众抗争,"18世纪英国的暴乱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某种程度上大众自发的直接行动;二是群众之‘上’或之外的人故意利用群众作为一种压力工具”。就第一种形式而言,最常见的例子是粮食暴动,也叫抢粮风潮,每当年成不好、饥荒逼近而粮价上涨时,粮食暴动就会发生,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人涌向市场,打开粮商们的粮仓,将粮食抛到市场上,按他们所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据统计,在1693-1695年、1709-1710年、1727-1729年、1739-1740年、1756-1757年、1766-1768年,以及1783年、1788年、1795年这些年份,粮食骚乱都曾不同程度地发生于英国各地。粮食骚乱的特点是“它很少只是以打开谷仓或抢劫商店为**的暴乱,它得到更古老的道德经济学的支持而合法化,这种准则告诫人们:任何哄抬食品价格、靠人们日常必需品来牟取暴利的不公正手段都是不道德的”。汤普森提醒人们注意:这类行动虽然有一些属于“放纵和无节制”,但更多的是“有胆识、谨慎、正当”的行动。例如,1776年在英格兰西部普遍发生的骚乱中,格罗斯特郡的郡守,就特别表示出他本人对于**者的敬意。在一份报告中这位郡守写道:**者“走访了农场主、磨坊主、面包师傅和行商的商店,按照他们自己的价格出售谷物、面粉、奶酪、黄油和咸肉。他们把一般产品(即货币)归还给所有者,或者当他们不在场时,把钱留给他们;他们充满义愤和暴烈,但行为极有规矩和节制,他们在那里没有遭到反对;但是,由于他们加以防范,没有出现小偷小摸,现在他们将不允许妇女和孩子与他们一道行动”。
关于第二种形式,即利用群众作为压力工具的暴乱,比较知名的有18世纪60年代的“威尔克斯与自由”事件、1780年的戈登暴动、1791年的伯明翰暴乱等。圈地运动及收费公路建设也会引发民众抗议。例如,1767年兰开郡发生了农民反对排干沼泽、圈围土地的大规模骚乱;1771年,林肯郡也发生因圈地而引起的**。这些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比较复杂,人们可以从中看到“受人操纵的暴民和革命群众的混合体”。汤普森特别注意到,18世纪存在一种与贵族乡绅的上流文化相对应的“平民文化”:它“不是一种革命文化,甚至连原革命文化也不是;但是,人们也不应当把它描述成一种恭谦的文化。它引起了**,但不是反叛:它引起了直接行动而不是民主派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18世纪存在着贵族与平民间的“社会关系均势”,直到世纪结束前平民文化与家长制传统最终发生决裂时,民众的直接行动经常受到统治阶层的容忍甚至默许:“下层阶级不满的最极端的表现在某种情况下是最受到容忍的,这无疑是因为用家长式的统治者的眼光来看,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必需的保险阀。对骚乱的镇压很少采取过分的措施,处罚也只限于一小部分参与者,以儆效尤。即便那时,即使挑衅似乎很严重,但牵涉不深时,处罚也轻得惊人。”
整个18世纪,各种形式的民众抗争从未停息,平民文化也一次又一次地冲击上层文化,有时甚至相当激烈。不过,正如汤普森所说:“如果说穷人无纪律、蛮不讲理、有暴动和骚乱倾向的抱怨贯穿了这个世纪始终的话,那么,在法国革命之前,人们还没有感觉到英国统治者已想到他们整个社会秩序可能已处在威胁之中。穷人反抗是一件麻烦事,这还不构成威胁。政治和建筑的风格,乡绅使用的华丽文辞和他们的装饰艺术,所有这一切看来都显示了稳定、自信、惯于控制所有对其霸权的威胁。”就此而言,18世纪是一个相对平静的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