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1 / 1)

中国历史常识 吴晗 963 字 18天前

战国时的孟子曾说过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是:“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据传统的解说,五十、七十和百亩一样,指的是亩数。“贡”,有一定的数量规定,无论五十亩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这一定的数给国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亩的收成全归个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时间去耕种国家的田,公田的收获全归国家。“彻”是将百亩的收获交纳出十分之一给国家。“贡”和“助”也大约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话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实。从远古以来,原始公社就有一种老习惯,它把土地划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块分给公社成员去耕种,公社成员把收获的一部分,譬如说十分之一,交给公社做公用开支。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剥削阶级的国家可能就把这种老习惯继承下来,把原来公社的收入变成国家对农民的赋税。中国历史何时由原始公社进入阶级社会,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贡”,是否是赋税,还很难说。

春秋战国之际,土地私有制进一步确立。随着这种变化,赋税制度也跟着变化。田亩的租税分裂为田租和田税。田租是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田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赋税。

战国时期,七国分立,赋税制度发展变化情况相当复杂,难以细说。到两汉时期,定型为一种租赋徭役制度。“租”是田税(当时仍称田租),战国时是十分之一,两汉时一般是三十税一。“赋”是人头税,有“算赋”,有“口赋”,成年人出“算赋”,小孩出“口赋”。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兵役在兵制题目下再谈,这里只说力役。汉代人民,从二十一岁到五十六岁,每人每年要向政府出一个月的役,称作“更”。不能“践更”(出役)的,要出钱,称作“更赋”。

两汉的租赋徭役制到魏晋南北朝和隋时,变为“户调制”。户调制是赋税以户为单位,按户来征收的制度。户调征收的是布、帛、丝、麻。曹魏时,田租还在户调之外,是按亩征收的。晋以后,田租也合并在户调之内,都按户征收。以北魏孝文帝时的赋税为例:这时的均田户,一夫一妇(一个小家庭)每年向国家要交户调帛一匹,粟二石。另外,随乡土所出,还要交些丝、麻等物。户调之外,自然少不了还有力役负担。

魏晋南北朝和隋的户调制度,唐初小有变动,出现了“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基本上和户调制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①户调制是以户为征收单位,租庸调改为以丁为征收单位。②户调制时期,农民除交布帛丝麻和租物之外,还要出力役。租庸调制规定,力役可以折收“庸”。“庸”是实物,役一日折绢布三尺。

以户为征收单位的户调制和以丁为征收单位的租庸调制都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有了均田,才能假定农民每家耕地大小差不多,来按户或丁征税。

唐中叶均田制破坏,租庸调制不能适应客观情况了,“两税法”出而代替租庸调。这是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两税法的施行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内容是户税和地税,按每家资产多少来征收户税。按田亩多少征收地税。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输不过六月(阴历,下同),秋输不过十一月。征收的税以钱为主。租庸调制正式被取消。

租庸调到两税法的主要变化在什么地方呢?一个变化是:在租庸调制度下,丁无论贫富,田无论多少,都是按丁出租庸调。而两税法则资产多、田亩多的出租税多,资产少、田亩少的就出租税少。另一个变化是:租庸调是收实物,两税主要收钱。

从唐到宋,两税中依户征收的资产税逐渐分化出商税、间架(房屋)税,于是所谓资产也就逐渐集中于土地,所保留的仅是夏秋两征的形式,两税也就蜕变成为二税。二税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物。

赋税制度的又一次大变化,是在明朝后叶,即神宗万历九年(1581)。这一年,明朝政府实行了“一条鞭”新税法。“鞭”是“编”的意思。一条鞭法,就是把当时政府所征收的各种租税,以及按丁征收的劳役,统统编(归并)为一条,按地亩来征收。一概征收银。

一条鞭法实施一百三十多年后,到了清朝康熙、雍正年间(1711—1729左右)又出现“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在阶级社会中,赋税制度一直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停地变化。在实行两税法的时候,租庸调里所包括的劳役本来都归并到两税里去了的,但是不久,除两税之外,又有了丁役。一条鞭法实行后,本来是所有的税目都并而为一了的,之所以称作一条鞭也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并入一条鞭的丁银,不久又分离出来,因此到清初又来了个“摊丁入亩”。

赋税是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赋税制度的变化,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变化中的进步,有两点可以指出:一是课税单位从户、丁、地,逐渐集中到地;二是赋税形态由劳役、实物、货币,逐渐集中到货币。它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步减轻。

(何兹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