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以重者轻之的策略加强自身权力(1 / 1)

布局者以描觉察写的方式,抓住关键处故意使重者轻之。而实施实际上很重大的变革,这实在是布细局者的独到之处。大凡整顿吏治,必然会触及到国家的行政机构和管理制度的现状,进而引起一些大胆的革新和尝试,此为古往今来的事实所证明。雍正在治吏中也遇到了这一问题,于是,雍正首先采取了“减少羁绊,不留后患”这一心智。

“六科”,是历代封建政体中的一个行政衙门,其官吏称给事中。它的职责就是所谓的“传达纶音,稽考庶政”——即传达皇上的命令,并负责检查下面执行上谕的情况。

具体地说,六科是专门负责将皇帝批阅的奏章从内阁领出,然后誊抄清楚再发给各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它不仅有转发批奏文件的权力,而且还具有“封驳权”——即假如六科认为皇帝的命令有欠妥当,就有权将这个命令原文封好、重新打回内阁。

此外,六科还负责稽察六部,审核各类事件的执行状况,倘若六科认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迁延迟误,就有权对它们进行参奏。因此,六科给事中所理之事,虽职位不高,但权力范围却非同小可。

有鉴于此,雍正即位不久,就决定削夺六科的权力以加快各种政令的顺利执行。为此他说六科的掌印给事中责任紧要,因此给事中人选应交督察院共同拣选保奏。此后,雍正又命令督察院派定了六科给事中人员,并命令督察院从六科中各科不掌印信的给事中选拔出二人,出具考语,缮本题奏。这样一来,六科给事中实际上就成了督察院的一个附属部门,与督察院中的监察御史没什么不同了。

而监察御史的职责,则是负责巡视京师五城、京仓、通仓、巡盐、巡漕等差事——即经常性地到下边做各种例行性的检查。

这样一来,六科给事中划归督察院后,六科官吏便只好长年奔走内外,朝夕不宁,就没精力监督皇帝下达的各项命令了。再加上雍正还有意使六科官吏大量被派成外差,使六科中人员骤减,一应公务应接不暇,这样六科官吏在收到本章之后,便只能匆匆发出,来不及详细审阅,更谈不上对皇帝命令行使封驳权了!

因此,雍正的这一举措刚刚施行,就引起了某些人的不满——给事中崔志远曾“哓哓陈奏”反对这一措施。但雍正对此只装作没听见,充耳不闻,将崔志远晒在了一旁。于是后人曾评价雍正此举是“轻重倒置,不尊重纶悖”!

事实上,雍正此举是故意将重者轻之的,正因为其重要或紧急,就力图下达顺利,使之减少羁绊;只有这样,才能使给事中们无法抵制皇帝的命令,使各项政令得以迅速传达,使皇帝的金口玉言受到绝对的尊崇。

雍正这样做,还是接受明末党争的历史教训。明朝六科,比较能够实现“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的权力,明后朝,以言官的身分,较多地干预了朝政。这种情况,清初已经有所改变,但康熙后期储位斗争,也就是雍正说的朋党之弊严重,明末遗风不息,而六科官员又参预其间,给事中秦道然为允礻唐管理家政即是一例。雍正为打击朋党,就对六科的官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雍正贬低给事中职能,却加重了监察御史的职责,向地方派遣了各种类型的巡察御史。元年(1723年),以黑龙江船厂等处人口增殖,贸易事繁,原设将军料理不开,命派出御史、给事中二员,巡视吉林和黑龙江。三年(1725年),向各省巡遣巡察御史,其中山东、河南各一人,两湖一人,江宁、安徽两布政司共一人,官员由小京堂、科道及各部郎中内拣选,他们到各省,处理一些政事,监察地方官吏,有钦差的味道。四年(1726年),因直隶旗下人多,不法者众,派御史和给事中数人往八府巡视,凡旗下告退官员、庄头、内监的亲戚、在籍绅衿,犯法的,即会同地方官惩处。七年(1729年),又因直隶建了营田,特派巡农御史,巡历州县,查察农民生产情形,以定州县考成,以示重视农业。在京城,于四年(1726)添设稽察内务府的御史四员,五年(1727年),又增设稽察宗人府的御史二员。

雍正的这一心智、不仅削弱了六科给事中的谏议权,还加强了督察院对所有官吏的监察力度,两者相辅相成,既是雍正强化皇权的两个侧面,又是雍正驭下有方的一个最佳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