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什么情况下要受处罚(1 / 1)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者因为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违反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实事求是地说,由于会计造假案件导致的被害人权利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机制还非常不完善。在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中,民事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处于明显薄弱的地位,而民事责任的作用却又是刑事和行政责任所无法替代的。所以说,这方面的操作还有非常大的困难。由于会计师和上市企业的联合作假而导致的股民利益损失,还没有成功获得赔偿的案例。

如果一旦民事赔偿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那么就会有相当一大批注册会计师不但会丢了饭碗,而且会无家可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