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谁都能发(1 / 1)

北京申奥成功,为各路商家带来不少商机,他们或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印上五环、中国结等图案,或者干脆打出了“北京2008”、“2008奥运属于中国”等字样,以此作为商业促销手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奥运会组委会已经对这些商家提出警示:未经奥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以上奥运会标志的属于侵权行为!据介绍,目前全国工商部门已经查处的未经许可即使用奥运标志的侵权事件达1000多起。

未经许可使用奥运会标志属侵权

国务院立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政府机关、街道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发起的庆祝活动,为了表达申奥成功的美好祝愿而使用奥运标志,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而对于某些商家或企业,在没有经过奥运标志权利人许可便使用奥运标志、并具有某种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的行为时,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

2001年6月12日,江苏省盐都工商局对该县某灯泡厂擅自使用申奥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2001年3月,盐都工商局经检大队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盐都县某灯泡厂在包装盒上印有2008年北京申办奥运会的标志,涉嫌擅自使用行为。

经过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厂未经北京申奥会的许可,擅自委托印刷了10万只标有申奥标志的包装盒,已经实际使用了一部分,但是还没有来得及销售。工商部门对承印单位(该市某彩印厂)处以5000元的罚款,以维护特殊标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全面清理违法行为

2002年1月22日,北京申奥成功后的第一次全面清理整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大规模行动,在北京市18个区县全面启动。

据介绍,这次行动是根据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而进行的。

行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对全市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并且对一些善意或轻微的侵权行为进行教育和劝告;第二阶段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局、商标局等有关执法单位,重点开展对少数侵权“钉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如果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都属于侵犯了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将会依法受到查处。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指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对于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专利权利。

具体而言,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标志)、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运动大会(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 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北京奥申委、奥运会组委会自行或委托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北京2008”)、会歌、口号等,都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比较普遍,像开发商利用“奥运”字头做广告的、产品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利用奥运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采用奥运题材出版图书的,甚至一些媒体没有经过授权就出版奥运周刊、奥运专栏的,在大街上没有经过授权就打出带奥运的字头标语的,都构成侵权。

不要随意往“奥”上套近乎

江西省某服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租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红巾小区内某房屋为办公地点、租用东北金城公司的地下库房,在沈阳各大商场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奥信”牌羽绒服。2002年9月2日,沈阳市沈河工商分局监察二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将其一举查获。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品牌羽绒服在外包装上均标有“扬奥运精神,创奥信名牌”的字样,同时标有与奥运五环图形相近的“三环”图形。分公司经理辩解道,该公司如此做法只是为了弘扬奥运精神,别无他意。

为此,执法人员请求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于是,执法人员随即扣留了侵权产品共计2500余件。

据介绍,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标志专有人授权,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申奥标志与奥运标志不是一回事

这里需要附带提醒的是,申奥标志与奥运标志并非一回事。

北京申办第29届奥运会的申办标志——太极人形兼中国结标志——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根据举办城市合同的规定,申办成功后的5个月内,北京必须成立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或筹委会,2002年末将产生新的奥运会标志。

根据国际奥委会不成文的规定,奥运会申办标志与举办标志是否合一,主要取决于主办国的态度。而根据近几届奥运会的实际情况,例如巴塞罗那奥运会和悉尼奥运会,都是申办标志与举办标志分开的。

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奥运经营角度来考虑的。特别是我们熟知的北京申办奥运会的标志,由于在申办期间国人的热情及对知识产权观念的淡薄,滥用现象非常严重,如果沿用原来的标志,势必会给2008年奥运会的商业运作与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也许正是因为以上原因,2008年北京奥运会决定重新设计、确定正式的奥运标志。

天上不会有馅饼掉下来

2002年8月19日,家住北京市的刘先生办公桌上放着一封既没有贴邮票、也没有寄信人地址甚至没有邮政编码的信。刮开右上角的封条,刘先生意外地发现自己中了“一等奖”。

按照这上面的说明,为了庆祝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一周年,刘先生只要在20天时间内电汇人民币280元到某公司账号上,他就能拿到一等奖的奖品——电动自行车1辆、万利达DVD1台。

另外,信上还特别注明,如果再补款468元,可以另外获赠价值3800元的松下DS38数码摄像机一部。

这样拙劣的表演,见多识广的刘先生当然不会轻易上当。他当即按照传单上提供的手机号码,给对方打去电话。对方证实,“这些都是百分之百真的,放心好了,只要照着上面的账号把钱汇过来就可以了。”

记者得知此事后,采访了北京市工商局,结果并无查到北京有一家“英×莱车业有限公司”进行过注册登记,传单上留下的邮政编码“264200”经查竟然是山东省威海市的!

随后,记者把电话打到了北京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部,一位姓周的小姐说,如果以申奥为名义举办活动,需要向他们的新闻宣传部提出申请。如果消费者在以申奥为名义的活动中上当受骗,可以和他们取得联系,他们会出面加以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