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与合同陷阱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合同陷阱是装潢公司故意设的圈套,而合同纠纷则肯定不是故意的,没听说有哪位业主或哪家装潢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准备今后闹矛盾的;合同陷阱通常是装潢公司单方面设立的,没有业主的份,而合同纠纷则是装潢公司和业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发生的。
这里介绍签订装修合同时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几个地方。
合同条款不全
合同条款不全,遗漏了该有的部分,势必要埋下纠纷祸根,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以下合同条款必不可少:
工艺约定
工艺约定是约束装潢公司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的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关于这一点,本书在第7章“材料工艺约定”中有详细说明。装修合同中如果没有详细工艺约定,这份合同将来就必然要产生纠纷。
施工计划
一份严谨的施工计划,目的是为了保证装修工程按时完成。就目前而言,装修工期拖延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没有施工计划,施工过程中业主就很难衡量装潢公司有没有开始拖延工期的迹象出现。
材料采购单
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材料采购单,都是进一步细化合同中关于装饰材料约定的主要依据。业主目前普遍对此不够重视,从而导致有关装饰材料方面的纠纷层出不穷。
设计图纸
有了设计图纸,业主和设计师在理解上还可能会有差距,可想而知,如果合同中没有设计图纸,或者图纸上标注不明确、具体尺寸不符,将来会有怎样的麻烦?设计图纸一定要全,尤其是关于造型方面的图纸。
工程预算
正规的装修合同中,工程预算这一项应当是比较完整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参考材料等。但由于签订合同时对施工现场情况不是很清楚,往往无法对水电改造项目进行估价,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不切实际的条款
许多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存在着不切实际的条款而产生的。如有的合同中规定,装修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环境必须“绝对环保”,这一点谁都做不到。为了揽活,有的装潢公司也签了,但终将会产生矛盾。
管理费
装潢公司对业主自己购买的装饰材料,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要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管理费”或其他什么名称的费用,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业主认为,如果是装潢公司采购的装饰材料,收一点“管理费”还有情可原,但对自己购买的材料也要付“管理费”横竖想不通[注释1]。
合同条款太粗
装修合同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合同条款要签得细,否则将来必定有纠纷。可以说,绝大多数装修纠纷都与合同条款签得太粗有关。
例如,某业主委托某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其中材料费6.5万元,人工费3.5万元。装修材料清单中每一项都有名称、品牌、规格、价格附在合同后面,这让这位业主感到非常放心。
可即使这样,最终还是问题多多。业主发现,几乎所有装饰材料的价格都比市场价高出一大截,而名称、品牌、规格等项目都符合合同要求。例如木地板,合同注明单价为每平方米260元,可他在市场上看到160元就能成交,仅此一项,他就多付出了4000元。
业主对此提出疑问,装潢公司解释说,由于进货渠道不同,价格势必就会不一样,如果需要,可以提供进货发票给他看。可是谁都知道,这样的进货发票没几张是真的,令这位业主无可奈何。他想更改合同,提出剩余的装饰材料由自己买,被装潢公司拒绝,于是拒绝支付最后一笔费用1.6万元。
装潢公司并没有同他进行纠缠,继续正常施工。只是等付款期限一过,就将该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宣布业主败诉。
业主吃了亏,还输了官司,怎么也想不通,于是以合同欺诈为由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差价,并且实行等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庭审过程中装潢公司能够提供所有采购材料的发票,并且价量相符;在装修合同中,并没有装饰材料价格必须以市场价为准的条款,所以最终认定装潢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成立,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初看起来,这份装修合同当初签订的材料项目已经很完整了,只是因为其中没有注明价格“以市场价为准”就带来如此大的麻烦,真是很冤枉。
对此,法律专家指出,如果当时在装修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上注明“商品价格以当月市场价为准”,或者在签订合同前,业主对当时的市场价格有一番了解、做到胸中有数,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哑巴亏了。
[注释1]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从道理上讲,即使业主自行采购的装饰材料,也要由施工人员负责保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坏、被盗装潢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装潢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收不收管理费、按照怎样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应当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装潢公司就不能收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