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法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1 / 1)

担保贷款也叫担保融资,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它的最大特点是介于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把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

正因如此,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进行监督,甚至会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具体到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来说,由于中小企业一般生产规模较小、生产经营过程不够规范、经济效益不太稳定、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所以通过担保人进行担保会有助于更好地融得资金。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大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力图为中小企业的快速融资助一臂之力。然而也应当承认,与欧美、日本等成熟经济发展模式相比,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模还太小,资金来源单一(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再加上这些机构多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政府不适当的干预比较普遍,政策上又缺乏连贯性,从而导致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不理想。

即便如此,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影响还是不容忽视的。无论企业是什么所有制,也不论企业资产组合结构如何,只要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1年以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并且资产负债率在当地中小企业平均水平以下,拥有规定比例的实收资本,就都可以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申请这项贷款;如果企业的经营项目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别支持,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担保贷款资格。

申请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程序:一是选择合适的贷款银行,向对方提出担保申请;二是配合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审核,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率;三当然也就是到期的还本付息了。

上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若干种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一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不含资本投入方式);单个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出资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具体方式有:

业务补助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增量业务奖励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资本投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偿补偿

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

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创新奖励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