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法 ABS项目融资(1 / 1)

ABS项目融资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意思是用项目所属资产做支撑来进行证券化融资。通俗地说就是,用这个项目的资产作为基础,用这个项目将来的预期收益做保证,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我国最早的ABS项目融资模式1998年出现在重庆,这一做法目前在我国已非常流行。它的基本操作步骤是:一是专门组建一家独立的项目融资公司,称为信托投资公司或信用担保公司;二是寻求权威资信评估机构对该项目融资公司给予尽可能高的信用评价;三是项目主办方转让未来收益权,通过合同,把特许期内的项目筹资、建设、经营、债务偿还等权利转让给项目融资公司;四是项目融资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由于其信用级别较高,所以筹资成本会明显低于其他筹资方式;五是项目融资公司组织项目建设、经营,并用其收益偿还债务本息;六是项目融资公司在特许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将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项目主办方。

容易看出,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公共工程开发项目,如铁路、地铁、公路、港口、机场、桥梁、隧道、电力、供气、供水、供电、医疗卫生项目等,只要是可以预见到未来收益和持续现金流的,都适合采用这种ABS项目融资模式来进行运作。

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ABS项目融资的特点是:具有更强的收益吸引力,一般会高于同期美国国债收益率,与同期公司债券的收益率相当;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因为它毕竟是有项目资产做支撑的,所以大多数都能得到最高信用评级AAA级;投资多元化和多样化,投资领域遍及各行各业,有助于进行多样化投资组合,如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门票收入证券化、俱乐部会费收入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现金流有保证,只有在一些高收益率的项目中其现金流才会有不确定性。

由于ABS项目融资是通过另外组建独立的项目融资公司进行的,这样,项目主办方就可以避开许多政策法规的限制,如不适合融资、信用级别低等因素,改为通过独立对外的项目融资公司来经营运作、偿还债务。

具体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来说,就可以避开政府部门征税能力、财政预算规模、不能用政府信用为经营项目担保等壁垒。并且,主办方委托项目融资公司独立建设、经营,实际上其决策权仍然在主办方手中,这是“换汤不换药”,政府部门就不必担心会大权旁落,这也是BOT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除此以外,项目融资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不用担心项目所有权会遭到贬损,项目运营利润不会大量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