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法 回购式契约(1 / 1)

回购式契约融资,也叫补偿投资或对等投资,它是技术授权、委托加工、补偿贸易等的综合体。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可以分为两方面:投资方和被投资方。

举例说,如果企业有两间临街旧铺,本来是自己想开店的,可是你既没有流动资金,也不知道开什么店好,更缺乏经商经验。这时候,就可以寻找一个合作方,对方拥有这些流动资金,并且也是准备创业的,可就是没钱租店面。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以通过合约规定,这个项目创办出来后,前几年(比如3年、5年、8年)给对方完全自主经营,所得盈利全部归对方所有;合约期满后,这个项目的所有权再完全归企业所有。

这样,在经过3年(5年、8年)后,企业就能得到一个完全成熟的经营项目,经营起来就会顺手得多,因为这时候企业只要依葫芦画瓢就行。无论市场还是顾客群,在这几年中都已经给企业打开,企业顺水推舟便是。

同样的道理,如果企业有资金、有技术,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规定前几年由企业来自主经营,盈利完全归企业所有;然后在若干年后,把这个店面完全归还给对方自主经营。

而这时候,由于企业几年下来也赚了一些钱,所以完全可以另外租个店面、换个地方继续把生意做大。经过几年的锻炼,企业也完全具备了这个实力和能力。相反,如果企业的经营不成功,由于店面是“捡”来的,没有房租,最多只用掉一点装修改造费用,付出并不多,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归根到底,在许多中小企业中,房租支出有可能是最大的费用。

放眼国际视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输出整厂设备或拥有专利权的制造技术,企业开始生产出产品后,也会用一定时间内的产品作为付款方式,返回给发达国家的投资方,然后接下来就全部归发展中国家的被投资方了。在这个过程中,投资方同样可以顺带销售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并从中完成整个销售和融资过程。

约定式回购融资不仅可以出现在厂房、设备和专有技术方面,同样也可以出现在证券上。

例如,股票约定式回购就是如此,具体地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先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特定的股票(流通股),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期以另一个约定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回购股票。这种交易方式在国外比较流行,而我国则是从2012年开始试行的。

从融资角度看,它的原理是:拥有这些股票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除外),通过这种股票约定式回购,从券商手里借用资金用于企业的短期周转。这种约定式回购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82天,利率与融资融券基本相同,是按照贷款天数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