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法 打包放款(1 / 1)

所谓打包放款,也叫打包贷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具体地说是,卖方在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因为在本国采购与此相关的出口商品和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所以就用这笔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这批货物加工出现的资金缺口。

通俗地说就是,如果企业是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出口商品时收到信用证正本后,可以以此为还款依据和抵押,向银行申请装船前的融资。

在这里,主要理解两点:一是打包放款主要是用于解决货运装船前的资金需求,二是打包放款一般需要用信用证正本做抵押。

打包放款因为有信用证正本做抵押,所以比较容易取得银行的短期融资,使得企业有钱用于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促使出口贸易顺利进行。这样,也就很好地解决了出口企业因为生产和收购商品以及支付其他费用所造成的资金不足问题。

可以采用打包放款的中小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设有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是信用受益人,并且已经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信用证应当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不是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并且其结算方式不是电汇或托收;开证银行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并且最好能找到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信用证开出的国家政局稳定;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应该放在议付行办理;远期信用证期限不能超过90天。

在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具体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法人代表证明书,信用证正本,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外销合同,境内采购合同,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告,等等。

归纳起来,打包放款的主要特点是:

(1)单前融资,即发放贷款的时间是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向卖方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前。

(2)专款专用,一般只能用于与这项出口商品生产和加工有关的支出,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也不能用于归还贷款等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3)贷款额度高,贷款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90%。

(4)贷款期限较短,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15天,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的不超过1年。

(5)展期,如果信用证出现修改有效期、最后装船期的情形,卖方可以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6)具有追索权。

(7)银行办理打包放款时一般不收手续费,只收利息,利率标准参考同期贷款利率。

福州某厂家与西班牙某企业签订了一份42.87万美元的童装出口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开证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的代理合作行西班牙合作银行,信用证金额42.87万美元,有效期至当年8月30日,约定分批装运货物、分批收汇。

收到信用证后,该厂家于6月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鼓山支行申请打包放款。银行在经过审核后,要求该厂家在提供信用证质押的同时增加两家担保单位。该厂家在得到担保厂家配合后,银行很快就批复授予其年度信用证打包放款额度为250万元人民币。该厂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至当年9月18日,并最终如期归还了贷款。

顺便一提的是,打包放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没什么风险,可是对于放款银行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归根到底,银行打包放款的依据(信用证)是一个独立文件,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并且,信用证业务只看单据不看货物,这种与具体进出口业务脱节的信用证是否可靠,谁也不敢保证。因为信用证对买卖双方的融资目的非常明确,所以经常会有不具备贸易背景的融资信用证混杂其间。正因如此,上述案例中农业银行要求该厂家提供两家担保单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