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法 企业债券(1 / 1)

与老板私人借款不同的是,中小企业的债券发行一定是企业行为,不可能是老板的个人行为。不用说,这在缓解资金紧张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尤其适合企业急需要大量资金时“救命”之用。

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则叫公司债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发行,承诺按照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且按照既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务凭证。而实际上,能够发行企业债券的主要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广大中小企业与此无缘。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2008年时首次超过股票融资规模,并且在二级市场上交易非常活跃。遗憾的是,企业发行债券中有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一般不低于10亿元的硬杠子,几乎排除了所有中小企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对中小企业非常不利,直到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的出台,形势才有了根本好转。

一般来说,债券融资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其中,从广义上看企业债券就是公司债券;可是从狭义来看,两者是不同的——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较窄,发债要求限制很多;而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则相对宽泛,但对发债后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在现行条件下,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主要有以下两条渠道。

公司集合债

与通常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概念不同,本书这里所说的中小企业也能发行企业债券,主要是指“集合债”,俗称“捆绑发债”,而不是单个企业的债券发行,因为中小企业不可能达到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简单地说就是,既然某个单独的中小企业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那么由其中的一家牵头,几家和几十家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一起申请发行债券,这种变通办法也是可以的,并且是政府认可的。

一方面,单个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资信评级低,达不到政府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最需要对外融资。那么,这时候多家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发行集合债,就不但符合债券发行条件、有效提高发行成功率,而且还能提高资信评级、摊低发行成本。

这种集合债最早出现在2003年。当时我国有12家地处不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小企业,联合起来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办法来发行企业债。目前这一做法已相对成熟,各地都有比较好的成功经验,如果想要参与其中,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

顺便一提的是,这并不是说参与发行集合债就没有门槛了,只是说这样的门槛对中小企业来说并非高不可攀,跳一跳是可以够到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发行这种债券的实质意义。

总体来看,债券融资的最大好处是,能够有效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较好地解决融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问题;债券利息可以计入成本,起到节税作用;债券期限可长可短,一年以内的称为短期债券,一到五年的称为中期债券,五年以上的叫长期债券;债券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除了发行担保债券,还可以发行信用债券。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如果规模小、知名度低、信用记录无从查询,为了提高债券发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以附加一些其他条件,如担保、可兑换、记名等,增强投资者信心,使得债券更容易发出去。因为只有债券发得出去,企业才能最终拿到钱。

这里重点提一提信用债券。中小企业到了要发行债券融资的地步,一般也就说明已经出现了资金困难,这时候如果要用不动产抵押、存货或无形资产质押、第三人担保来发行债券,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比较费时费力。更何况,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这样的资源。相反,这时候如果能凭借债券发行人(企业及老板)的良好信用来发行债券,就显得非常简单直接。当然,其前提是企业要有信誉,要使人相信企业发行的债券能按时偿还,不至于成为一张废纸。并且,这种良好信用不是临时抱佛脚就行的,必须建立在过去别人对企业和老板的良好评价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平时的诚实经营很重要。

那么,企业如何参与发行集合债呢?具体步骤是:一是要有一个牵头机构(人)下发通知,要求几个中小企业一起申请上报发行集合债。当然,企业也可以作为这样的牵头机构,组织、发动别人一起申请上报。二是如果企业想参与发行集合债,那么就要对照自身条件,看是否符合各项要求,这主要包括: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发行债券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的债券利息,等等。三是接受牵头机构聘请的财务顾问或主承销商对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如果能通过,接下来就要落实统一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四是要确定参与发行集合债的企业名单,相互签署协议或意向书,接受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五是制定债券发行章程,向相关部门(一般是省级人民银行、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发行集合债的文件,提供发行债券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种类、时间,确定发行总额、面额、利率、期限,公告债券募集办法,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协商担保事宜,等待集合债的最佳发行时机。最后,当然也就是发行债券、回笼资金。

为了鼓励这种集合债的发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过去发行企业债券的程序进行了“合二为一”的简化,即从原来的“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一步到位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且在对发债企业的净资产、债券规模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等方面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实际上就是要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如果企业规模实在太小、资信评级较低,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来发行债券,可谓十分周到。

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集合债的发行审核,从过去的“审核制”改成了“条件核准制”。也就是说,这些发行条件是透明的,只要想联合发行集合债的企业符合以下七个要求,就会得到批准:一是这些发债企业的成立时间必须在4年以上,净资产规模在6000万元以上;二是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筹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三是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现金流良好,近三年连续销售增长20%以上,连续净利润增长10%以上;四是申请发债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五是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是必须有两家有实力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由全国资本金最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再担保;七是不得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提供风险补偿。

以上条件看起来非常严格,但经过这样的筛选,还是有许多中小企业是能够达到上述所有条件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可以发行私募债券的政策,是从2012年5月开始启动、6月正式推出的。容易看出,这项措施的出台,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为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未公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用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凡是符合规模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年利率约20%),并且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都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采用备案制。从2012年5月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备案申请,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债券转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单笔现货交易不得低于5000张(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一个收盘价上下30%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

容易看出,这里并没有提到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在净资产、盈利能力方面的门槛要求,这就是说,这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正因如此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大大方便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二是也会大大增加债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因为毕竟不是所有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都能承担得起这样高的财务成本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会要求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并且要求发债企业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确保债券兑换。

这里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个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信托产品、投连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际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等等。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试点办法则规定,除此以外,下列个人投资者也属于“合格投资者”范围:个人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