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为企业融资就只能与机构打交道,民间借贷同样是一种可取的融资方式。实在无计可施,且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不大,民间借贷方式更快捷,也更容易满足需求。并且,即使需求量大,只要价格(利率)合适,也不成问题。这种银行体系外的资金循环,自古以来一直都有。
民间借贷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人借款”,是指中小企业及其老板向个人的借贷。由于中小企业基本上是私人企业,而私人企业老板的身份与企业法人代表合二为一,有时候真的很难区分开来。这就导致这时候的企业融资也往往表现为个人行为;或者反过来说,老板也是可以通过个人借款来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的。虽然这种做法不能长久,但却能在缓解燃眉之急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民间借贷在各地普遍存在,越是经济富裕、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民间借贷越活跃。道理很简单:一方面,这些地方的个人有钱,这些富余资金需要寻找回报率高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这些地方的经济活跃,经济活动需要有更多资金的参与,可是正规融资渠道又无法满足需要。两者一拍即合,民间借贷的规模就上去了,甚至出现许多高利贷。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公证保证事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由于民间借贷事件直接发生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所以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融资方式(相比之下,银行借贷则是间接融资)。
总体来看,我国民间借贷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
这种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互助”(民间称为“帮困济贫”)。主要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同事之间,属于“帮忙”性质,所以利率极低或者根本就不谈利息。借贷用途主要是用于救急,并且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中小企业老板以个人身份出面的融资。
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贷款
这种方式的实质是民间投资,所以注重追求高回报率,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周转。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出借人不可能会像银行那样向借款人获取可靠的担保,所以这种借贷通常发生在关系密切、信誉可靠、至少也有一定知名度的中小企业身上。
三是极不规范的中介贷款
这种民间借贷无论是否通过正规金融中介机构,突出地表现为利率过高(超过36%这一法律规定上限),借贷双方不是基于亲朋好友关系和信誉,而是看在高利率的面上进行的借贷活动。
一方面,过高的利率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以至于最终丧失还本付息能力;另一方面,这种高利率是违法的。最危险的是,这种高利率会吸引不法者的“黑吃黑”行为,所以投资风险极大,甚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
本书前面提到,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很高,中小企业一般无缘,所以不少企业便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行变相内部集资之实。
因为从外面实在借不到钱,所以便把借款任务摊派下去,用高利率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年利率超过100%的并不少见,最高的甚至超过600%,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饮鸩止渴。
年息600%是什么概念?就好比你现在借1元钱,一年后连本带息要归还7元多,其中的风险有多大可想而知!
浙江泰顺县的董老板看准当地教育资源匮乏的现实,联合6名股东,共同出资60万元,租用一家陶瓷厂场地,创办了一家民办高中;随即又相继开办了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显而易见的是,教育需要有大投入,而回报期较长,所以开头这几年董老板一直是亏损的。正因如此,5年后他在原有基础上组建了一家教育集团,经营范围涵盖教育类投资与建设、房地产开发、专业市场开发与管理、矿业投资等,注册资金3.2亿元人民币,名为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董老板组建这家集团的真正目的,是要抓住当时矿产、房地产行业暴热的机会,赴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淮安等地开发矿产和房地产,走“以矿补教”“以房补学”之路。
可回避不了的是,开发矿产和房地产同样需要大量的投入,但这在董老板及其集团看来并不是什么难事。明星企业、明星企业家的光环和良好信誉,以及高额的贷款利率,很快就高高垒起了民间借贷的宝塔。
刚开始时,董老板向民间借贷开出的利息是每月1.2%~1.5%,后来高达3%~6%。月息6%实际上相当于年息101%。13年下来,该集团没有贷到过一分钱的银行贷款,全靠民间借贷支撑着,后来终于撑不下去了。
在这13年间,集团累计负债45亿元,债权人超过7000人,负债总额超过全县GDP规模。
在这个案例中,董老板及其集团之所以会走到这一步,与民间借贷的“功过兼备”是分不开的。
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的土地、固定资产等不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所以董老板在这13年间从来就没有从银行得到过一分钱的贷款;否则,这样一家经营良好的企业也不至于会负债累累,最终走上这样一条不归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亟待进行法律规范。否则,当现行金融体制和现实需求产生严重脱节、中小企业难以顺利融资时,民间借贷市场的庞大需求量必然会助推利率水平水涨船高,并最终把企业之船搁浅在沙滩上。
对经营者来说,虽说民间借贷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但这些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那么,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债务清偿的履行能力
这种能力首先取决于企业的财务实力,其次取决于企业和老板的信誉。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是不是还得起?是不是愿意还?
二是要说明投资项目
因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企业要以出借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向对方解释资金用途,让对方放心地把钱借给自己。
三是要有借款凭证
这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的最重要凭据,凭证上面应该载明借款人姓名、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画押。哪怕双方关系再好,也要有这个凭证,这既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四是履行保证手续
正常的借款手续应该有担保人,尤其是大额借款,更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担保或抵押,既取信于出借人,也是为以后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提供解决方案。
五是利息标准适当
所谓适当,一是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随行就市,不用过高的利率标准来吸引投资,这样对自身的财务压力太大。在计算利息时,利息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俗称“利滚利”),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六是约定还款期限
要在借款凭证中约定什么时候还款,这既是为了避免纠纷,也是为了保护企业自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有约定还款期限,超过两年有效诉讼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向你主张权利(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七是要避免无效借贷
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如果这种无效的借贷是因为对方引起的,你只要归还本金就行;而如果是因为你引起的,除了返回本金以外,还必须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八是明确担保人和介绍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并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协议中明确了保证人,并且经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需要将来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九是对利率纠纷的处理
民间借贷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是利率计算。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如果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回超出部分的利息;
如果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出现争议时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尊重已经发生的事实;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除双方另有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