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项占总提成收入的50%。我说的50%是个大概的比例。如果技术人员一年挣100万元,这100万元是环节提成+专利利润提成+分红提成,其中分红提成要占总收入的50%。
不管你是做建筑的、设计的、工程的、律师的,还是医疗器械的、产品研发的、食品研发的、服装研发的,无论你是哪个行业,假如想要引进一个项目总监,工资应该怎么发?
第一,岗位工资。当然具体数字是多少是要做市场考核的,不同的行业水平不一样。
第二,进度工资(环节工资)。比如把研发分为4个环节,也就是公司经过4次验收。每个环节奖励该岗位人员3万元。因为可能下个环节就不是你来研发了,而是别人研发了。
第三,国家认可专利工资。专利注册成功后,奖励5000~20000元。
第四,项目效益工资。项目推向市场后产生效益,拿10%的项目核算利润分红(扣除税金和发展备用金)。这个比例是假设的,一般都拿不到这个比例。正常情况的环节研发应该是2%,项目负责人大约是7%。
第五,项目持续收益工资。如担任管理岗的人再拿管理分红2%。当然,这个比例也是假设的。
如果是整合专家型研发,整合有4种方式:
·“苹果式”整合。
创造一个平台,每个人独立经费研发,进行销售额利益分配共享。别人研发了产品之后也可以到我的平台上卖东西,卖完以后我们按比例分成,这是“苹果式”整合。
·资源布置整合。
由老板负责做投资平台,专家携带产品作为公司项目,分成的基本原则为均等分配,即50∶50的比例。也就是我有钱,你有项目,你把项目专利给我使用,如果赚100万元,你拿走50%,我留50%。
·专项式整合。
这种整合形式就是由老板投资,项目人以技术或项目入股。老板可以出让最高20%的股份或分红。
·研发式整合。
由公司提供平台和研发资金,有胜任能力的技术人才进行研发,研究成果的专利属于公司,技术人才可以分到15%的利益分红。
其实,很多公司不知道怎么整合研发。
现在很多公司都属于“苹果式”整合模式。比如绿化、游乐园,就没有必要自己弄,完全可以进行招标,产生了利润之后再分钱。“苹果式”整合最大的特征是自己有平台,没有平台就没有吸引力。“苹果式”整合的原则是平台拿30%利润,研发者拿70%利润。一般来说,公司出现问题都是因为利益分配、股权激励、机制约束、商业保密没有谈好。
如果你请的一个专家来了公司以后,给公司创造了50万元的销售额。但后来他自己私下找了客户,把50万元的销售额装到了自己腰包里。这样的专家是不是令人深恶痛绝呢?但你怎么不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个专家你也没有那50万元的销售额。如果是我,我就要找1万个这样的专家,1万个专家给我创造的就是1万个50万元。只要他能给我创造销售额,私下里做单,我也会同意。
专家本身就是在做生意。与专家合作一次之后,即使你不再和他合作了,他还是会再做生意养活自己。我们要在跟他签专业保密书、股权激励之前,自己先有一套完整体系。
专家之所以敢接私单,是因为你还不够强大,还不能威慑他。等你的平台强大了,他私下做单的可能性就小了。威慑专家的最好办法就是整合更多的专家。如果你有1万个专家,哪个专家敢自己接私活?但是你如果只有一个专家,这个专家即便做了私单你也不能解雇他,因为你还离不开他。
假如你做服装生意,服装设计师总共才3个,这3个设计师肯定牛得不得了,但是如果你跟500个设计师合作,设计师们会以和你合作为荣的。
有个学员告诉我说,有一个国际化专家团队看中他公司的前景,主动提出要与他合作,但在利益分配方面他有些困惑,特别是在他的设计研发和市场利益分配方面。
我问他:“你是想要把他们作为你的股东还是只想聘用他们?”他问我:“两者有什么利害关系?”我说:“具体选择哪一种首先要看你的企业战略。另外,还要看他们想不想变成你的股东。”他说:“他们肯定是想变成我的事业部的利益相关者。”我说:“那你后面肯定会出事儿,因为你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你是想让他们变成打工的,他们想变成利益相关者。你们将来的矛盾根源肯定会在这儿,这还真不是多少钱的问题。因为双方的合作错位了。”
在合作中,是不是满足对方的位置和需求,有几个重要指标:
·该职员是否为顾客期待的职员。
·培养该职员的成本。
·该职员提供的资料证明及过去案例证明。
·该职员的历史就业背景。
·该项目在我公司的位置及规划。
这5条中符合4条,这个人就可以成为股东;符合3条以上这个人可以成为利益相关者。首先,我们来看看成为股东的条件:有专利性项目,最高拿到20%的注册股权。否则可以按期权制,就是在公司超过5年就变成股东了。利益相关者是成为项目的利益期权者,享有该项目的利益分红。分红比例专家型最高为50%,管理型和研发型最高为15%。
如果我是这个学员,我会先问这个合作团队第5条内容,也就是先问我公司规划的项目他们能不能做?很有可能他们规划的内容里根本没有这个事儿,只是他们手中有个项目,所以对你说:“老板你有钱,你有平台,你帮我做吧。我们一起分成。”这样的项目一定要小心,因为这不在我们本来的规划之中。
如果是对方非要和你合作,你们可以再成立一个公司,千万不能因为他有一个项目要和你合作,你就爽快地同意了。这样做的话最后你可能会发现公司全乱套了。所以要合作,首先看他有没有适合你的规划的优势项目。他如果没有,那问他过去在哪家企业做过研发?具体研发过什么产品?谁是证明人?如果他说自己刚毕业,这个项目只是一个想法,那你就更要审视你们之间的合作了。接着你问他能否提供研发证明或者过去的案例,如果他说过去没有研发过,你还敢跟他合作吗?如果他说研发过,你要问他有多少个专利,让他给你提供一下证书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这些都考察过之后,你要考虑,你培养他要花多少钱?还要看能不能培养出来,如果发现他确实是培养不出来的,再看公司需不需要这个岗位,他对于这个岗位是否符合?
如果上述5条他全部符合,那就不用谈了,可以直接考虑给他注册股份。也就是说,你和他谈合作,不能仅凭自己的想法来决定是给他A方案,还是B方案、C方案,也不取决于你想把他规划成什么样,而是取决于这个人对企业的重要性。
比如我和合作伙伴谈合作,谈话从来不超过15分钟。我们长沙公司的董事长是陈载丰,总经理是郭陆平,最大的股东是我。我给了董事长49%的股份,我个人占51%的股份。郭陆平做总经理没有股份,只有30%的分红。也就是说,他如果挣了100万元,我们就给他分30万元,剩下的70万元我和陈载丰按照股份比例分。
后来郭陆平去做南昌公司的董事长了,他在长沙公司的分红按照公司政策过几个月就没了。我和陈载丰重新注册公司。陈载丰跟我谈价格,我问他有什么想法?我是这么说的:你继续占49%的股份,我仍然占51%的股份,但你现在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他说要是再来一个总经理该怎么处理呢?我问他,他认为应该怎么处理?他的建议是新来的总经理可以拿30%的分红,不给股份。我说你给你自己分得太少了。我们可以算一下,如果总经理拿了30%的分红,还剩70%的分红,乘以他49%的股份,即分得34.3%,作为董事长这个比例还是比较吃亏的。所以我告诉他,我多给他长6%的分红,即董事长拿40%的分红,总经理拿30%的分红,我拿30%的分红。他一听兴奋不已,说:“贾老师,没有见过你这样谈判的,沟通成本如此之低。”
我们公司是这样的,给管理人员的股份是有一定规定的,不管股份给多少,0~2年为分红,离职时没有任何补偿。其实这不是我规定的,是国家规定的。在这方面,国家有具体的指导办法。比如一个药店准备给店长2%的股份,意思就是店长在两年内有分红,离职的时候没有补偿。2~5年为期权股份,离职时按注册资本补偿。比如注册资本100万元,2%就是2万元。但也很有可能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逐渐做成实际资本900万元了。这个阶段离职也是按注册资本计算的。5年以上为注册股,方案有两种:一是离职时从原股中回购。这是强制性的,回购的比例按实际价格;一是股东离职了也有权保留自己的股份。
这两种情况都是工资另算,股东参与管理岗位的要拿管理岗位工资。有的老板从来没拿过工资,这是不对的。因为股东分红和拿工资付出的代价不一样。要是分红,税就多了,拿工资的税就少一些。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的总经理走了,公司可以把一些股份回购过来,给他补钱。
比如前文的例子,我占51%的股份、董事长占49%的股份,又来了总经理之后,分红方式就变成了30%、40%、30%,这种分红方式两年之内是不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的。如果过了两年,有两种处理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跟有股份的董事长签合同。
合同上说明,你离职以后,你的股份按注册资本回购。我见过这样的合作合同。
王小猴与赵石头,共投资3000万元,开×××公司。
第一条,双方每年分50%的分红;
第二条,由王小猴担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兼董事长;
第三条,由赵石头担任总监;
第四条,大家共同独立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有人问我这合同签得怎么样,我说不怎么样,简直是开玩笑。王小猴担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兼董事长,那如果王小猴给自己发1500万元的年薪,赵石头怎么办?如果年利润总共2000万元,他给自己发1500万元的工资,从法定程序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
合同写清楚非常重要。公司的股东决策、经济纠纷、利益分配、增加股东等任何重大决策均可以按合同执行。开公司之前要先签合同。
有人问按实际价格回购股份,实际价格不需要评估吗?其实,实际价格基本是在处理的时候按双方谈好的价格执行的。比如1000万元的资产,基本上按实际价格800万元或者700万元来计算,因为还要考虑折旧等因素。
股东分家这种案例我处理得太多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一般不会先做评估,因为评估需要好几个月的时间,很没必要。评估结果肯定是离开的股东最吃亏。
因为如果公司的实际价值是1000万元,你有50%的股份,你要离开,按道理我应该给你500万元。但我不会给你货币,因为分家的时候不是先分货币,而是先分东西。我现在没那么多钱,只能是你先把桌子搬走,把工厂的设备搬走,这样,你拿到的东西肯定不值那么多钱,再说你拿走了东西也不一定能立即换成钱,东西卖出去需要时间,同时还要缴税,要有一定的周期。
作为股东,离开公司的时候,最想拿到的是钱。假如企业的实际资金价值1000万元,折旧以后就800万元了,按股份比例的50%是400万元,但我现在只能给你300万元现金,剩下的设备等东西你也要留给我。如果股东要进行评估,那就不是谈钱了,只能谈东西。你要离开了,还跟我谈评估,这不是很傻吗?
处理这种事情的时候,不要一下子就把500万元给对方了,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