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小股东有权查阅账簿吗(1 / 1)

2007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朱女士要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账簿的诉讼案,最终判决朱女士胜诉,要求该技术服务公司向朱女士提供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后,北京市法院首次依法确认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账簿。

1996年,朱女士出资25万元成为该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任公司董事。但此后10年来,技术服务公司均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士不仅没有见到红利,而且始终不能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朱女士提出要求查阅公司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但公司不予理睬,且声称其“长期生活在国外,公司与其联系不上,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其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朱女士于是诉诸法院。

公司股东,特别是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包括原始账簿在内的会计账簿。

知识链接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公司内部或未参与管理经营而被剥夺。

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没有明确列出查账的范围包含“会计原始凭证”,将可能使得控制股东可以逃避查账。因为实践中会计账簿都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作出的,会计原始凭证极为重要,但是并未明示列入查账对象之中,无疑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财务知情权。确认股东具有查阅公司原始账簿的权力,对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帮助股东能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