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为主义是由早期行为主义发展而来的。早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美国心理学家华生(J. B. Watson,1879—1958)在笛卡儿哲学、孔德实证主义和当时动物心理学的影响下,对传统心理学发起了挑战。他于1913年发表了第一篇重要论文“行为主义者眼光中的心理学”,次年又出版了《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言》一书,阐述了行为主义的重要原则,使行为主义从当时构造主义与机能主义学派僵持不下的争论中异军突起,在心理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后来新行为主义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华生行为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心理学要成为一门科学并跨入自然科学之列,就必须放弃对“心理”“意识”等机体内部状态的研究,而代之以对“行为”的研究。因为“心理”“意识”等机体内部状态是无法通过实验手段进行验证的,而“行为”在实证科学的意义上是可被观察的。行为主义所要研究的就是可被观察的行为与引起这些行为的外在条件的关系,行为主义就是研究刺激与反应关系的科学。相应地,研究“心理”“意识”等常使用的传统心理学“内省的”的方法,也必须由科学的方法(观察法、条件反射法、实验法、语言报告法等)取代。
华生将人或动物的行为视为外界刺激直接控制的结果,将人的全部行为都归结于刺激—反应的公式。这一立场使他导出了环境决定论或教育万能论。华生认为,外部因素是学习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可以通过学习和训练控制的,与机体的遗传因素无关。他的名言是:“给我一打健全的婴儿和我可用以培养他们的特殊世界,我就可以保证随机选出任何一个,不管他的才能、倾向、本能和他的父母职业及种族如何,我都可以把他训练成我所选定的任何类型的特殊人物,如医生、律师、艺术家、大商人或甚至于乞丐、小偷。”[1]
华生对刺激所引起的“反应”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依据先天遗传、后天获得及表现形式的外显与内隐等标准,将反应区分为4类:①明显的遗传反应,如抓握、吃奶、愤怒和恐惧等;②潜在的遗传反应,如内分泌腺的分泌等;③明显的习惯反应,如开门、打球等;④潜在的习惯反应,如思维等。脑和脊髓在华生等早期行为主义者的眼中,并不比肌肉和腺体更重要,神经系统仅仅是使反应较为迅速和完整而已。
以华生为代表的早期行为主义者试图以自然科学的严格标准界定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以客观的方法研究可观察的行为,摒弃以内省法研究主观意识,这在西方近代心理学发展史上是一次划时代的转变,体现了人类行为研究对客观性、可证实性等科学理念的追求。但他们完全无视机体内部因素,把复杂的心理现象简单化、机械化和极端化的观点,也受到心理学界的批评。至20世纪30年代,华生行为主义的强硬立场也引起了行为主义阵营内部的不满。一些行为主义者试图在坚持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早期行为主义进行改造以克服其简单化倾向,这就导致了新行为主义的产生。
20世纪30年代新行为主义的出现与逻辑实证主义和操作主义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逻辑实证主义在孔德、马赫实证主义提出的直接证实命题的基础上,提出间接证实的方法,即一个不能直接证实的命题,通过对已得到证实的命题的推衍或通过源于观察的事实的推理,也是可以接受的。这就从方法论上打破了早期行为主义者的研究禁区,使通过可观察的行为推断有机体内部因素的研究成为可能。早期行为主义的S-R公式被改写为S-O-R。比如,新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赫尔(C. L. Hull)、托尔曼(E. C. Tolman)都开始对S-R之间的中介变量进行研究。同时,以斯金纳(B. F. Skinner)为代表的操作主义构成了新行为主义的另一支。操作主义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衍生于逻辑实证主义,由美国物理学家布里奇曼(P. W. Bridgman)首创。操作主义是一种科学哲学的原则和方法,主张科学的概念必须以可重复的操作来界定,凡是不能由操作定义的概念都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观点经托尔曼引入心理学后,为不少行为主义者所接受。从操作主义的立场出发,可以认为,一切不能为操作所表述的主观意识、心理状态都是没有科学价值的;反过来,若可以用操作定义来表达有机体的内部因素,这种研究也是可以接受的。斯金纳就是心理学界操作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心理学理论可表述为操作主义心理学理论。
新行为主义在刺激、反应之间的有机体内部因素问题上的妥协姿态,使早期行为主义在研究领域、对象和方法问题上垒起的坚硬堡垒开出了豁口。20世纪60年代后,这一豁口在渐成主流的认知心理学和科学哲学方法论的新进展的巨大压力下日渐扩大,新行为主义者的阵营出现急剧分化。一部分新行为主义者开始对自己的立场发生怀疑,认为“逻辑实证主义……以及它的严格的操作程序原则已经过时,是站不住脚的”;[2]有的新行为主义者大胆吸取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产生了将行为与意识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的认知行为主义、折中行为主义,以至新行为主义在除“仍旧坚持‘反应’在心理学定义中的中心地位的观点”外,已难以找到其他共同点了。[3]美国心理史学家库克(S. Koch)甚至提出要对新行为主义的名称进行重新概括,他指出:“温和的新行为主义几乎全然丧失了其可鉴别的特点。的确,观点的变化如此之大,以至于值得在其名称前面再加上一个新的‘新’字(Neo-Neobe havio-rism)。”[4]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很难将行为主义视为一个旗帜鲜明的心理学派别了,一般将较为强调研究个体行为及其条件的心理学理论都泛称为新行为主义。本书正是从这一角度,将加涅(R. M. Gagné)和布鲁姆(B. S. Bloom)与斯金纳一起纳入新行为主义教育思想一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