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1 / 1)

我们描述的这一乌托邦结构,就等于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这一章的论证是独立于第二编和第三编的论证的,它是从另一个方面注意这些论证的结果——即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在我们这一章的讨论中,我们并没有把这一结构看作是比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更多的东西,但也没有明显地依赖于我们前面对保护性机构的讨论(因为我们想使两个系列的独立论证汇合)。我们不必使我们在此的讨论,与前面有关支配性保护机构的讨论混合起来,除了在有一个地方应注意到:不管人们对一个集中权威的作用(对他的控制等)达成什么结论,都将形成他们愿意作为其委托人的保护性机构的内在形式和结构。

我们在第一编中论证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在第二编中论证了没有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能在道德上得到证明,以及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侵犯到个人的权利。我们现在看到:道德上可取的国家、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道德上唯一可以忍受的国家,正是能最好地实现无数梦想家和幻想者的乌托邦渴望的国家。它保存了我们从乌托邦传统中所能保留下来的全部东西,而把这一传统的其余成分分别留给我们个人的渴望。现在回到本章开始时提出的问题: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亦即这种乌托邦的结构,难道不是一种令人振奋和鼓舞的理想吗?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它允许我们个别地,或者与我们愿意与之联合的人一起地——就我们力所能及地,并在与其他拥有同样尊严的人的自愿合作的援助下——来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目标,以及我们对于自己的观念。有什么国家或个人联合体敢比这做得更多呢?它们不是比这做得更少吗?

节选自[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何怀宏等译。

[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上、下篇,拉斯莱特编,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除非专门指出,所有引语都来自《政府论》下篇。

[2] 蒲鲁东描述过国家的内在的“不便”。他说:“被政府统治就是被那些既无权利,又无智慧和德性如此做的人观察、监视、调查、指导、立法、计数、调整、注册、教训、劝诫、控制、阻止、估量、评价、检查和命令。被政府统治就是在一切工作和交易中都被注意、登记、计算、抽税、按印、衡量、统计、估价、批准、授权、监督、防范、禁止、改造、纠正和惩罚;就是以公共利益和一般幸福之名,被迫做出捐献,并被训练、诈取、剥削、垄断、强夺、压榨、勒索、抢劫;然后,如有最轻微的反抗或刚开始抱怨,就要被压制、处罚、辱骂、侵扰、追逐、虐待、挨打、缴械、拘留、窒息、监禁、审判、定罪、枪击、押送、牺牲、出卖、陷害;就要被示众、嘲笑、讥讽、愚弄、施暴和丧失名誉。这就是政府,这就是它的正义,这就是它的道德。”见其《19世纪革命的普遍观念》,293~294页,伦敦,自由出版社,1923。J.B.罗宾森译。

[3] 有关把自己约束在一个地位上的困难,以及心照不宣的协议,见托马斯·谢林:《冲突的战略》,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0。

[4] 在此节和下节中,我概述和丰富了我在《论兰德的论证》一文的脚注4中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见《人格主义者》,1971年春季号。

[5] 在此正像在本书其他所有地方一样,“损害”只是指越界。

[6] 劳伦斯·克拉德:《国家的形成》,21~22页,英格伍德·克利夫斯,普任提斯-霍尔公司,1968。

[7] 读过第2编及本章讨论罗尔斯《正义论》第2节的读者,可能把第1节中反对其他正义理论的批评和论证,都误认为是针对罗尔斯的,然而情况不是这样,也有别的理论需要批评。

[8] 获取正义原则的应用也可以在从一种分配转到另一种分配时出现。你现在可以发现一个无主物并占有它。有时为了简化,我只谈到转让者的转换,但获取也可被理解为包含在其中。

[9] 然而,可参见鲍里斯·比特克的有关著作《对黑人赔偿的论证》,纽约,兰登书屋,1973。

[10] 如果矫正对前两个原则的违反的原则,产生的是不止一种占有系列描述,那就必须对实现哪种描述作一选择。也许在这种次级的选择中,我所反对的这种有关分配正义和平等的考虑将起一种合法的作用。

[11] 罗尔斯:《正义论》,12页。

[12] 罗尔斯:《正义论》,14~15页。

[13] 罗尔斯:《正义论》,第16节,特别是98页。

[14] 在此我们简化了(5)的内容,但并不损害我们现在的讨论。

[15] 罗尔斯:《正义论》,15页。

[16] 他们不必是生来就才智较高的。按罗尔斯的用法,“才智较高”仅意味着在经济价值、做事能力和边际产品等方面成就较大。

[17] 假如他们能辨认他们自己并相互辨认,他们有可能通过结为一个团体,一起与其他人订约而努力争取更大的份额。

[18] 罗尔斯:《正义论》,103页。

[19] “一个道德上中立,对所有价值冷淡,只坚持法律和秩序的国家,不可能充分得到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忠诚。一个士兵可以为女王和祖国牺牲其生命,但很难为最弱意义国家如此牺牲。一个相信自然法和永恒善恶的警察,可能与一伙武装暴徒作殊死搏斗,但如果他仅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小心谨慎的人们缔约建立的相互保护协会的雇员,他就不会这样做,要鼓舞那些若无他们的自由合作国家就不能生存的人们,有些理想是必不可少的。”见J.R.卢卡斯的《政治学原理》,292页,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6。卢卡斯为何认定最弱意义国家的雇员不会为它保障的权利献身呢?

[20] 参见赫伯特·马尔库塞的《制止的宽容》,见R.P.沃尔夫等编的《对纯粹宽容的批评》,波士顿,贝肯公司,1969。

[21] “对这个问题实际上没有满意的理论解决办法。如果一个联邦政府拥有一种宪法权威,能强行干预一个州政府以保证它实行其作为联邦成员的义务,就没有充分的宪法手段来防止联邦通过有力和坚决的集中管理而变为一个集中制国家。而如果联邦没有这种权威,就没有充分的保证,使联邦政府能在有力和坚决的州政府将其对宪法自由的充分利用变为各行其是时,维持这一联邦的存在。”见A.W.麦克马洪编的《联邦制:成熟与危机》,139页,纽约,双日公司,1955。当然亦见《联邦主义者文选》。马丁·戴尔蒙德在其《论联邦制》中,令人感兴趣地讨论了“联邦主义者的联邦观”,联邦制研究会,1961。

[22] 我们当然可以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试验稍稍不同的结构,允许每一地区在看到别的结构的运转情况时,稍微改变自己的结构。但还是会有某种共同的结构,虽然其特点不会永久地固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