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的“人权”只能是阶级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阶级压迫和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9]。每个行为主体承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一种“权利意识”;每个行为主体承认他人、集体、社会的权利,这是一种“义务意识”。在现实生活中,那种只讲自己的权利,不讲别人的权利;只讲对自己的尊重、满足,不讲对别人的尊重、满足,只讲自己的生存、发展,不讲别人的生存、发展的价值观、人权观,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对于个人来说,有一份权利同时就有一份义务。“作为确定的人,既定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反之,“如果你不给你自己指定某种使命、某种任务,你就不能生活,不能吃饭,不能睡觉,不能走动,不能做任何事情,——这套理论不是摆脱任务的提出、摆脱职责等等(这是它所希望的),而是真正把生活的各种表现甚至生活本身,都变成某种‘任务’”[30]。
同权利一样,义务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个人的义务,也有对集体、社会的义务;既有对他人的义务,也有对自己的义务。在这些不同的义务中,对个人的义务要从属于对集体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要高于对自己的义务。当不同的义务发生矛盾、冲突时,要把集体、社会的事业放在首位,把对集体、社会的贡献放在首位。列宁指出,我们承认有同志的义务,承认有支持一切同志的义务,有容纳同志意见的义务,但是在我们看来,对同志的义务从属于对俄国社会民主党和国际社会民主党的义务,而不是相反。
从理论上讲,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但在阶级社会中,二者却一直处于分裂状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31]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中,一个阶级只是贡献,很少满足,另一个阶级只是满足,很少贡献。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发生严重的分裂和对立。
所以,在反对资产阶级,争取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明确地提出努力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奋斗目标。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32]1891年,恩格斯针对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党爱尔福特纲领草案的错误指出:“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33]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有了深刻的经济根源和坚实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制度的实行,客观上杜绝了那种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的现象。社会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现实地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和统一。社会保障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承认并确保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劳动者把勤奋工作、积极劳动,保卫和建设国家,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历史使命。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是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的义务,就是强调人是手段;讲人的权利,就是强调人是一种目的。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人权观反对割裂权利和义务,也反对割裂目的和手段。
人是目的还是手段,这是康德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在《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中,康德提出,人不是一个东西,那就是说,人不能只是工具,在人的一切行为上,一定要以人自身为目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断言:“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人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34]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指出:“不管在一定的关系上如何可以把人看作是目的,而在不同的关系上,人又只能列为一种手段。”[35]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在马克思看来,目的和手段作为一对哲学范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人的活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行为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36]但是人的目的的实现不能靠目的本身,它必须同一定的手段结合起来,“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37]。因此,目的和手段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目的和手段的这种关系,适用于人与物之间,也适用于人与人之间。
对于人类来说,一切活动的目的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都是为了人类自身,为了满足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既不是为了自然界,也不是为了神仙上帝。但是,人类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呢?那就既不能靠自然界的“恩赐”,也不能靠神仙上帝的“造福”,而要把自己作为手段,靠自己去奋斗。这也就是列宁所说的,自然界不会自动地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去改造自然界。人正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人是目的”的理想。
对于个人来说,人也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马克思认为,每一个要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都必须在两个方面把自己作为手段,一是作为自己本身的手段,一是作为他人、社会的手段,在满足他人、社会需要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个人作为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38]
在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也是如此。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是集体、社会的手段,也是集体、社会的目的。集体、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个人的奉献,而且只有当每个人的奉献都大于自己的满足时,集体、社会才能在维系存在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反过来,集体、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和推动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集体、社会的发展又是个人发展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是目的和手段相统一的思想,是建立在关于人的本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与他人、社会是分不开的,这是由人的社会本性所决定的。一个人只要他生存、发展着,他就不能不作为一种“自为的存在”,也不可能不作为一种“为他的东西”,否则,就没有个人,就没有社会,就没有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就提出:“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本质的补充,是你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39]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社会,本身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如果人不作为目的,那么人作为手段就失去了意义;人如果不作为手段,那么人是目的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也就是由人的劳动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
基于这样的理解,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是违背人的本性的。因为,异化劳动造成了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严重脱离。“实际的生产者表现为单纯的生产手段,物质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因此,这种物质财富的发展是与个人相对立的,是以牺牲个人为代价的。”[40]也就是说,异化劳动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而,它不是满足劳动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需要的一种手段”[41]。所谓“劳动需要以外的需要”,也就是生产资料占有者资本家的需要。异化劳动以物质财富为目的,根本上是以资产阶级获得更多的物质和快快发财为目的。这正是私有制最终必然被公有制所代替、资本主义最终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社会根源所在。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克服了人作为手段和目的相脱离的现象,结束了劳动者只是作为手段的状况,确立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劳动方式以及劳动产品分配方面的主人翁地位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是目的,劳动者是目的。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也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并不是到了社会主义,人只是目的而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手段。劳动者的利益不会自动地实现,无论人可以怎样广泛地利用机器和现代化的工具,都仍然离不开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就是说,为了达到人是目的的目的,人还是免不了要充当手段。不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目的和手段不再分属于两部分人,而是统一在劳动者身上。列宁曾经说过,片面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是一种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它和无产阶级的“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生活原则是根本对立的。
[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36—4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同上书,438、43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 同上书,437页。
[5] 同上书,44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4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8] 《列宁选集》第3卷,3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毛泽东选集》第2卷,7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3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 同上书,199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5] 同上书,38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6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29页注解1,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6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2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4]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3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35]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下,9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