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是否包含人权理论,这在一些学者中是存在疑问的:以往,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还是拥护马克思主义的,都有人否认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包含人权理论,认为马克思主义与人权是不相容的。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人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疑,“人权”是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提出的口号。从历史上看,人文主义先驱但丁最早提出和使用“人权”概念。荷兰政治家格劳秀斯最早提出“自然权利”说、“天赋人权”论。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之为第一次人权运动。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等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进一步提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从而成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主要理论基础。
随着无产阶级的成熟和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进展,无产阶级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权要求,开展了争取人权的斗争。19世纪30年代,英国工人曾掀起著名的宪章运动,提出了“人权宪章”;法国里昂工人起义曾组织“人权协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1843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第一次阐明了对于人权问题的基本看法,认为人权是人的权利的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但人权和人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不是人的权利的简称,“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人权在内容上主要指自由、平等等最基本的权利。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被公认为人权之一种”,“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1]。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人权论的现实基础是私有财产,财产权是资产阶级的主要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其他的一切人权都不过是为财产权服务和受财产权制约的。例如,“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2]。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范畴,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获得的社会承认和界定,是人们之间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例如,“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公共体,参加国家”[3]。正因为如此,所以要解释、理解人权特别是政治权这个事实,就“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4]。也正因为如此,也可以把人权看作人参与社会交往的资格。有无这种资格,有无这种对于人的社会地位的承认,也就是有无权利。没有这种资格和承认,就没有权利;一切政治压迫、经济剥削都是对人的作为人资格的否定;有了这种资格和承认,就有了这种权利,就有了现实的社会力量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利益。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对于人的作为人的资格、人的权利的一种确认和肯定、“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5]。
19世纪中叶以后,“人权”成为工人阶级批判资产阶级的武器。“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个武器,难道我们能够袖手旁观和放弃政治吗?”[6]这时,对资产阶级来说,已不存在什么人权是不是它的专利问题,而是它有没有资格讲人权的问题了。于是,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明确提出了人权的要求,他写道,“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和民族”,“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7]这标志着“人权”已开始纳入无产阶级的政治纲领。
如果说震撼世界的巴黎公社起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产阶级一次实践自己的人权要求的伟大演练,那么,十月革命后列宁颁布的《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特别是全俄人民委员会通过的《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以及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1918年1月通过、后作为首篇载入苏俄宪法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则标志着社会主义人权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这个“人民权利宣言”规定新政权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人对人的任何剥削,完全消除社会的阶级划分,无情地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获得胜利”[8]。《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称为继《共产党宣言》之后的第二个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宣言。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主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就十分重视人权问题。毛泽东在领导安源工人罢工时的口号是“从前做牛马,现在要做人”。192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二七”大罢工中,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争人权”的口号。1935年,中国共产党发布的著名《八一宣言》,也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1940年底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提出“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人权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全面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了十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它是各方面权利的综合统一体。在这个有机的人权体系中,不仅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一种必要的和重要的人权,而且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基本人权。每一种权利对于保障人的全面发展都是一个必要的环节。保障人民享有全面的人权,也就是保障人民的全面的发展,确切地说,就是保证人民享有全面发展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