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价值:贡献和满足(1 / 1)

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劳动者,必然要同客体发生对象性关系和功能性联系。这种关系和联系主要有两种:实践和认识。但是,无论是实践还是认识,其中都包含着客体属性、功能与主体需要之间满足或不满足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马克思指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这就是说,价值是发生在劳动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示客体为人而存在,对人有意义、有用。价值关系通俗地说就是意义关系、作用关系。[2]事物对人有价值,就是事物对人有意义、有用;人对人有价值,也就是人对人有意义、有用。事物对人的意义、作用称“事物的价值”;人对人的意义、作用称“人的价值”。人的价值就是表示作为价值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人对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人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与一般客体的价值具有某些相同的方面,那就是看他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但人又不同于一般的物。物是以其自身直接供人消费、使用,从而满足人的某种物质的或精神的需求。人则主要是通过他的劳动向社会贡献物质的或精神的财富,以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由此间接表现和确证自己的价值。所以,作为价值客体,人的价值就是人通过劳动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一个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的人,就是对社会没有价值的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的价值也就越大。

可把这种价值称作“人生价值”,其意是指人怎样表现自己的价值,使自己的一生成为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一生。马克思历来强调并身体力行对于人类的贡献,在其青年时代就提出,一个人决不应该仅仅为了获得个人谋生的手段来选择职业,而应该为了全人类的幸福。“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3]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事业,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做出贡献。“如果我们共产党员不关心工业,不关心经济,只会做一种抽象的‘革命工作’,这种革命家是毫无价值的。”[4]在论述“鲁迅在中国的价值”时,毛泽东指出,鲁迅不仅是一个伟大的文学家,而且是“一个民族解放的急先锋,给革命以很大的助力”[5]。爱因斯坦也认识到:“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6]这些都是从人的劳动贡献方面谈论人的价值的,都属于“人生价值”的范畴。

人能够作为价值客体,是因为人是劳动主体。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的最大的不同,就是物的价值在本质上是由物之外的人所创造、所赋予的,主要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而人的价值是由人自己所创造的,人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既是事物价值的创造者,也是人自身价值的创造者。这里,人的价值就是人的劳动创造,就是人能够创造一切价值。质言之,人的价值,就是创造价值的价值。因此,在人与物的比较中,人是万物之灵长,人的劳动是万物价值之根源,人的价值是一切价值形态中最高的价值。实际上,人类自古就有人贵于物的思想。伯里克利说,人是第一重要的。孔子说,天地之性人为贵。这都是强调人区别于物的根本特征和人作为劳动主体所具有的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价值,就是强调对人的劳动权利和创造精神的尊重和满足,就是人的地位和尊严,就是人格的同义语,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价值”。马克思在当年所说的人的价值主要是“人格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条件下,根本的问题不是工人劳动贡献的大小问题,而是资本家根本不把工人当作人看待的问题。马克思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非人的”性质,唤醒无产阶级的主体意识和争取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

马克思在关于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辩论中写道:“我们大家都服从检查制度,就像专制政体下面人人一律平等一样,这当然不是从承认我们每个人的价值的意义上来说,而是从我们大家都无价值的意义上来说。”[7]显然,这里的“每个人的价值”,就是每个人的权利、地位。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的“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8],指的也是“人格价值”。如果理解为“人生价值”,那就说不通了。马克思的意思是,工人越是拼命地为资本家干活,越是证明他没有地位和自由,没有独立的人格。如果按照人生价值来理解,那理应是工人制造的价值越多,贡献越大,他就越有价值。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强制提高工资,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报酬,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9]这实际不过表明,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放松一点罢了,丝毫不能说明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什么是地位、尊严?在马克思看来,“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10]。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把人的尊严和人的行为的自主性结合起来,认为“能给人以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地进行创造”[11]。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这个人值一万英镑,就是说,他拥有这样一笔钱。谁有钱,谁就‘值得尊敬’,就属于‘上等人’,就‘有势力’,而且在他那个圈子里在各方面都是领头的”[12]。恩格斯的这段关于“人的价值”的论述是人们所熟知的,而这里所说的也不是关于人的贡献的人生价值问题,而是关于人的权利、地位的人格价值问题。

这样,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的论述中,就包含着人的贡献和人的权利、人生价值和人格价值两个方面的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个方面是有区别的。在人格价值方面,人与人应当平等,每个劳动者都有他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社会应当尊重他的人格尊严,满足他的正当需要。但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却没有这样的地位。马克思认为,封建专制制度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13]。恩格斯指出,对于农民,“到处他都被当作一件东西看待,被当作牛马,甚至比牛马还不如”[14]。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是人,而在资产者的眼光中,工人却不完全是人”[15]。

在人生价值方面,人与人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各个人素质的不同,“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16]。不仅如此,劳动本身还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劳动“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17],而复杂劳动则是“多倍的简单劳动”,“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18]。这就是说,由于劳动者素质不同,劳动的时间、水平不同,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同,劳动者人生价值的大小由此也就不同。

人的价值的两个方面,即价值客体和活动主体又是统一的。人作为价值客体和活动主体,是同一个人或人的集合体在价值系统和劳动系统两个参照系中的两种身份,而不是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一个人只有能够成为自由自觉的劳动主体,才能创造价值,做出贡献,成为价值客体,对人具有价值。“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说来,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19]反之,人的劳动贡献越大,人生越有价值,他就会越发受到他人或社会的尊重和满足,他的人格也就越加完善。“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20]可见,人生价值和人格价值是不可分的。只讲人格价值而不讲人生价值,只讲个人的尊严和满足而不讲对他人的贡献和责任,就必然导致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反过来,只讲人生价值而不讲人格价值,只讲人的贡献和责任而不讲对人的尊重和满足,那就可能会忽视人的正当的需要和利益。

应当着重指出,在人生价值和人格价值、贡献和满足之中,决定的方面是贡献。要满足需要,首先要生产出满足需要的产品。历史证明,一个民族如果不倡导自己的成员发扬奉献精神,这个民族就没有希望;一个政党如果不倡导自己的成员发扬奉献精神,这个党就会失去人心;一个人如果只讲个人地位,不愿积极奉献,这个人就没有前途。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确立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得到了重视,并有了根本的保障,虽然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从总体上说它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人的人格价值问题,即对劳动者的尊重和满足的问题。因此,在承认人生价值和人格价值统一的前提下,应坚持人生价值的侧重点和鼓励人们为集体和社会多做贡献的舆论和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