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专政与民主集中制(1 / 1)

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民主,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作为国家制度,民主既是国体也是政体。从国体上认识民主,民主和专政相联系,民主是相对于专政而言的,没有完全脱离专政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统一,简称“人民民主专政”;从政体上认识民主,民主和集中相联系,民主是相对于集中而言的,没有离开集中的纯粹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内部的民主和集中的统一,简称“民主集中制”。

民主和专政是两个相互关系的概念。民主和专政的统一,这是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任何实行民主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和对一定阶级的专政,是民主也是专政。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奴隶社会的民主,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封建社会的民主,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专政;“即使在最自由的共和国,资产阶级民主也是资产阶级专政”[1],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

社会主义国家也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的最高类型的民主,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只有民主没有专政,实行的是没有专政的民主,这是不可能的。在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上,这对一切国家都是相同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对于巴黎公社,恩格斯一方面认为它“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另一方面又把它称为“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2]。社会主义民主同一切剥削阶级民主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民主的主体和专政的对象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对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就是把“对付资产阶级即少数居民的暴力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而民主就是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参与解决有关消灭资本主义的一切复杂问题”[3]。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4]。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即“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5]。现实生活也反复说明: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地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形成看,只有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政权,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才能真正享有民主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彻底认清资产阶级民主这种富人的民主是谎言、欺骗和伪善,才能实行穷人的民主,也就是使工人和贫苦农民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6]。从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巩固和发展看,为了保障广大人民既得的民主权利,必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否则,把民主与专政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其结果必然是既对专政造成严重损害,也对民主造成严重损害。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毛泽东严厉批评当时某些人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已经过时”的错误观点,强调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立起来也不能巩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已经过时”。

毫无疑问,从历史的观点看,无产阶级专政随着历史的发展将会逐渐消亡,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消亡不是通过空谈民主实现的,而是通过一定历史时期内强化无产阶级专政,在世界范围内消灭阶级剥削、阶级压迫实现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消亡与阶级的消亡、国家的消亡、政党的消亡是一致的,也是与民主的消亡同时的。换句话说,当社会不再需要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民主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民主也就随之消亡了。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提供真正完全的民主,而民主愈完全,它也就愈迅速地成为不需要的东西,愈迅速地自行消亡”[7]。

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这是民主的又一特征。任何时候民主和集中都不可分割。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集中又是民主赖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保证,只有实行必要的集中,才能正确地实行民主。在社会主义社会,自由都是“有领导的自由”,民主都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毛泽东指出,在我们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民主集中制。1957年,他还提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目标:就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也较为能够经受风险。

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具体体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上。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是人的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实现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必要保证。无论什么样的民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民主,绝对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民主是不存在的。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也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权利必须由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体现和保证,明确规定人们的民主权利、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以及对于侵犯和破坏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有了这些规定,人们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就有了法律保障。历史和现实都说明,不通过法律途径去保护人民的权利、惩罚少数人的“极端民主”和“绝对自由”,这样的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必须是同步的、相辅相成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集中地体现在发展民主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统一上。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无产阶级是人民的主体和领导阶级,人民当家作主从根本上说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干脆把‘无产阶级转化成统治阶级’和‘争得民主’这两个概念并列在一起”[8]。而阶级又无不是由政党来领导的,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个政党就是共产党。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无产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人民掌握政权。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把这个道理概括成一个著名的公式:“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9]

总结历史经验,可以得到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这就是,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 同上书,69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列宁全集》第28卷,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 《列宁选集》第3卷,1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毛泽东选集》第4卷,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列宁选集》第3卷,6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列宁选集》第3卷,191—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列宁选集》第3卷,188—1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毛泽东选集》第4卷,14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