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论是其人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就必须同其人学理论联系起来,把每一个基本的人权观点放到整个人学理论体系中加以理解。
第一,人的社会性和“天赋人权论”的错误。
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的统一。马克思从来不否认人也是自然存在物、精神存在物,但马克思历来主张人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存在物。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权是个社会的、阶级的概念,外在于社会、独立于社会的人权是不存在的。人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
这就是说,人权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了各个阶级的相互关系及其社会地位。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历来只是少数人的人权,一切人都具有同等的人权是从来没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以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有阶级特权而没有普遍人权,“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2]。资本主义的人权状况不同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但资本主义仍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人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3]。自由、平等和所有权,说到底是资本的自由和平等,是资本家的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4]这是对资本主义人权实质和核心的最深刻揭露。一部《资本论》,就是对资本主义人权状况的控诉书。“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5]
资产阶级人权论是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学者根据人的出生这一事实,把人类看成一种生物种类,断言人权是人生来就有的,“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这是人的“自然本性”、“自然权利”,同社会制度没有联系,国家和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只是为了保障和体现人的这种“天赋人权”。这种人权“天赋”的观点,无疑是同“君权神授”论、“贵族特权”说直接对立的,在反封建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革命作用,但这种人权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马克思曾多次直接地批判了这种“人权天赋”的观点,认为“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则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例如,“我生下来就是人,这和社会是否承认无关,可是我生下来就是贵族或国王'这就非得到大家的公认不可”。在马克思看来,把自然的个人同作为社会关系的人权看成是“直接的吻合”,是一件“怪事”,是一种“动物的世界观”[6]。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关于人权社会性的论述:“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而‘批判’关于人权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7]
第二,人的需要和人权的内容。
人权不等于人的权利,但属于人的权利。那么,人权包括哪些内容,主要指人的哪些权利呢?马克思说过,自由、平等和安全属于人权。恩格斯也曾指出,“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8]。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内容的论述并不限于这些,马克思当然是承认人的自由权和平等权的,这是人的政治权的重要内容。与资产阶级学者所不同的是,马克思并不把人的自由权、平等权看成是天赋的,并不把自由权、平等权看成是根本的、首要的人权,更不把自由权、平等权等政治权利看成是唯一的人权,而是把人权的内容与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人权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建立在“人的需要”概念之上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权以人的需要为基础,并服务于人的需要。这是因为,人要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有些东西是不可缺少的;人有一种正当需要,就要有相应的权利以维持这种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很多的,人权所包括的内容因此也是很多的。可以说,人权就是这些最基本东西的反映,换言之,人权所反映和要求的是人类最必需的东西。如果说人的需要可以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那么人权也就可以分为生存权、享受权和发展权。
人的生存需要是人的一切需要中最为基本的需要。“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9]恩格斯把马克思的这一思想称为伟大的发现,“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0]。按照解决衣食住行、解决生活问题是从事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的原则,唯物主义历史观把生存权放在人权的首位,认为它是人们有效地行使政治、文化和其他公民权的必要条件。不解决生存权问题,其他一切都是空话。一个人没有工作,一贫如洗,前途莫测,他怎么会“自由地”参与政治、文化和其他领域的活动呢?
当然,正如马克思强调人的生存需要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需要一样,马克思强调人的生存权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权利。相反,马克思关注人的生存需要,就必然关注由以实现这些需要的手段和权利,如劳动权和分配权。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正是由于剥夺了工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权以及由此而来的产品支配权,工人维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才受到限制;共产主义正是由于把劳动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并最终解决生存需要、劳动需要和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也就是生存权、劳动权和发展权的辩证统一。为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满足人在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承认人的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动物不同,它并不只是一个吃喝问题,而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如同仅仅满足人的某一方面的需要并不是对人的需要的真正满足一样,仅仅确认、肯定人的某一方面的权利,也不是对人权的真正的确认和肯定。
总之,人权是以人的生存权为基础的多种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统一体。马克思特别强调人的生存权,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着眼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劳动者利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否认过自由、平等、民主的重要性,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强调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的法律规定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和范围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并且要始终为提高、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否,是考察一国人权状况是否得到改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人的存在和人权的形式。
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还是一个抽象的、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和承认的命题。资产阶级人权论所讲的人实际上是作为资产者的个人,但他们把这种个人提升为一般的人,把个人和一般的人混同起来,在抽象的、一般的人的权利的幌子下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资产阶级的人权论是以个人权利为根本特征的,这是同资本主义的性质相一致的。私有制本来就和个人主义血肉相连。私有制只能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马克思则认为,人是分为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等不同的形式的,“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1]。因此,人不仅有个人存在方式,而且有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存在方式。这里每一种存在方式的人都是一种需要主体、一种权利主体。
于是,人权就不仅仅是资产阶级所说的个人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国家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都是人权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谈论人权的时候必须区分是哪一种形式的人权,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学者只讲个人人权,说的是少数人的人权,马克思主义主张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强调多数人的人权。
无疑,个人和个人人权是重要的。这是因为,社会是由个人劳动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12];社会的发展是由个人的相互作用推动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13];人类的社会的未来,就是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切有关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都必须“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14]。马克思主义确认个人人权。从历史上看,人权最初就是从个人角度提出来的;就现实而言,人权最后要落实到个人的人权上来。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通过不断发展经济和文化,来保障和促进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实现,为他们正当需要的满足和个人才能的发挥与发展创造条件。
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论,这个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马克思主义不仅注重个人人权,而且还着眼于集体人权。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人权固然重要,且受法律保护,但集体人权也同样重要,也要受到保护。这是因为,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个人的发展离不开集体的发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如果说没有个人人权就没有集体人权,那么反过来也一样,没有集体人权也就没有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体现,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集体人权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集体人权对个人人权的作用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国家主权的作用。国家主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要想保障个人人权,必须首先维护国家主权;丧失国家主权也就必然丧失个人人权。对此,饱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之苦的中国人民是深有体会的。国家不能独立自主,人民只能当牛做马,根本谈不上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人权。我们争取人权、捍卫人权的斗争,首先是争取和捍卫集体人权,争取和捍卫国家主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
应当指出,对于集体人权,马克思主义是持分析态度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集体有“虚假的”和“真实的”两种,与之相联系,集体人权也就有“虚假的”和“真实的”两类。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对于被统治者来说,“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15]。这里,个人目的、个人利益与集体目的、集体利益始终处于对立状态,“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16]。对于个人来说,共同利益是一种“异己的”利益,一种“虚伪的共同利益”。而居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却总是“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7],说成是集体利益。
可见,所谓虚假的集体和集体人权,是打着“集体”旗号的少数人的个人特权,它与集体成员的个人权利是不相容的,是集体(少数人)的就不是个人(多数人)的,是个人的就不是集体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消灭阶级的无阶级社会中,国家已成为劳动者的“真实的集体”,与虚假的集体中劳动者“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不同,“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当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集体的目的、利益也就是集体中每个个人的目的、利益;个人的目的、利益只有在这个集体中才能得到实现。“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而“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18]。
这就是说,所谓真实的集体和集体人权,是与集体中的每个个人和个人人权相一致的。它排除集体中“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是集体的也是个人的,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马克思把这种集体称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19],并认为共产主义就是这种“联合体”和“所有制”。《共产党宣言》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著名论断,科学地说明了这种集体中的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一致、融洽关系。在这里,为集体和为个人已经统一、一致起来,不再有所谓纯粹的“利他”和“利己”的关系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共产主义既不用利己主义去反对自我牺牲,也不用自我牺牲去反对利己主义。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3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同上书,19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6] 同上书,38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