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过程”简称历史,这一概念在马克思那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马克思赋予历史以内在变化和发展的含义,“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4]。“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历史”。马克思经常用“排除历史过程”、“没有历史要素”来批判那种“抽象的”观点,其中,不仅包括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而且包括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
在马克思看来,历史就是变化,就是联系的新形式不断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发展过程。同一形式的重复,没有形式和内容的变化,尽管存在着也没有历史。例如,在谈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型——印度时,马克思指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至少是没有为人所知的历史”[5],并认为“没有历史”本质上是指“不发生变化”、“不变性”。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6],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亚洲社会不发生变化的钥匙。
马克思指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7],即历史可以区分为自然历史过程与社会历史过程。依据马克思时代的科学条件,马克思当时所理解的“自然历史过程”,是指自然界联系形式多样化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是在达尔文进化论的含义上理解这一过程的,即把自然界联系形成多样化的过程理解为“生物进化过程”:“达尔文注意到自然工艺史,即注意到在动植物的生活中作为生产工具的动植物器官是怎样形成的”[8]。因此,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历史过程”不是泛指一种“自然必然性”,而是指动植物“器官”的“形成史”、“生成史”。
动植物“器官”的“形成史”、“生成史”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动植物在其生活中,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组织地生成的;二是这种生成的过程表现为动植物“器官”不断多样化的发生过程,其本质是动植物自身的发展史;三是这一过程又是动植物盲目地、无意识地进行的,然而,在这盲目的运动过程中,一条发展的道路、形式多样化的过程却显现出来。可见,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历史过程”与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所说的“自然历史过程”具有较大的差异。在马克思看来,自然历史过程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内在的规律性,但这种规律性是在动植物的自组织活动中存在,并通过动植物本身“器官”的多样化体现出来的;自然规律性或必然性是指动植物自组织活动中多样化的必然趋势。
应当指出,马克思对“自然历史过程”的理解已深入到地质学中:“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9]。但是,同样应当指出,马克思对“自然历史过程”的理解还没有也不可能深入到自然界的机械、物理、化学过程中去。马克思那个时代的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这一步。当时,以热力学第二定律为基础的自然界发展的“熵增加”原理,只是证明着自然界的物理过程自发地走向“无序”,为此,恩格斯批判了把“熵增加”原理推广到整个宇宙中去的“热寂说”。
实际上,物理、化学过程是如何实现其“历史发展”的,这一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并没有被证明,至多只是哲学上的逻辑推导。直到20世纪70年代,普里戈金的“非平衡态热力学”以及哈肯的“协同学”才完成了对物理运动和化学运动的“历史过程”的证明。普里戈金在研究耗散结构演化时指出:“分岔在一定意义上把‘历史’引进物理学中来了……这样,我们在物理学和化学中引入了历史因素,而这一点似乎向来是专属于研究生物、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各门学科的。”[10]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才获得了“自然历史过程”全面含义的理解:“自然历史过程”无非是指自然界运动是自然界自身运动的自组织过程,表现为自然界本身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的生成过程。自然界的整个运动过程符合马克思所说的“历史”概念,即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
把社会历史过程看作是与自然历史过程相同的过程,是以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与自然规律相同的观点为前提的。马克思确实在许多地方谈到社会经济规律是自然规律,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再提到“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并认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支配它的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11]。列宁指出:“马克思谈到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并把这个规律叫作Naturgesetz——自然规律。”[12]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认为社会经济规律是自然规律。
社会经济规律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规律,它是社会的根本规律,深刻地体现出人的活动的社会性、历史性。经济规律本质上不同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通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贯穿着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经济规律是以人的方式、人的内在尺度来占有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经济规律本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是人的经济活动的规律,随着人们经济活动格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经济规律实现与否也取决于人的实践活动。自然规律却是自然界的机械、物理、化学、生物运动的规律,这些规律以自在的、盲目的形式存在着,当人们没有认识它们时,它们就以与人对立的形式出现;当这些规律一经被发现,人们便可以利用它们,用科学来征服自然力。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律。
实际上,马克思是在二重意义上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是自然规律的:一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的特殊性;二是整个经济规律基础的特殊性。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运动。“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13]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因素占优势的社会形态,但它又是对抗性的社会形态。正是这种对抗性,使社会经济规律采取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特殊形式出现。这就是说,当生产者丧失了对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自主活动的支配权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反过来反对生产者本身,周期性地突破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并且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和破坏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4]。“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个只有通过周期性的革命才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呢?这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15]可见,社会经济规律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的体现,是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形态中的对抗性的体现。换言之,人与人对抗的社会形态,使社会规律不得不以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这是其一。
其二,在马克思看来,经济规律有它永恒的基础,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6]只有在这个“一般”意义上,即“使用价值”的创造意义上,社会经济规律才是一种仅仅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自然规律。但是,这种“物质变换”既然是一切社会运动的基础,那么,在特定的社会中,这种“物质变换”也就必然具有社会形式。因此,社会经济规律不可能以纯粹的“自然规律”形式出现,社会经济规律的运动始终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自然过程为基础而展开的社会运动过程。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更加透彻地表达了这个思想。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自然必然性的王国,是“一切社会形态”的基础,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只是“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7]。显然,马克思是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在抽象掉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的意义下,承认经济规律的自然过程。
但是,只要一进入具体的社会形态,马克思立即用社会的眼光来看待经济规律,坚决反对用自然规律来说明社会发展。在致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批判了朗格把社会规律自然化的方式,认为:“朗格先生有一个伟大的发现:全部历史可以纳入一个唯一的伟大的自然规律。这个自然规律就是《struggle for life》,即‘生存斗争’这一句话(达尔文的说法这样应用就变成了一句空话),而这句话的内容就是马尔萨斯的人口律,或者更确切些说,人口过剩律。这样一来,就可以不去分析‘生存斗争’如何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历史地表现出来,而只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斗争都变成‘生存斗争’这句话,并且把这句话变成马尔萨斯关于‘人口的狂想’就行了”[18]。
这里,马克思关心的是“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历史地表现出来”的东西,并始终用“历史”的方法来说明社会。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认为,经济规律不是预成的,而是在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是在历史中生成的;在人们面前绝没有一个现存的、一成不变的经济规律可供认识,经济规律同样具有历史性。对社会规律(包括经济规律)的把握是历史地变化的,“对社会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遵循着一条同实际运动完全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是从已经完全确定的材料、发展的结果开始的”[19]。
因此,企图事先预见一条社会发展的道路,认为有一个经济规律预先存在着,这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对社会规律的看法。就经济规律制约人类历史行程而言,社会发展的确有一个大概趋势;就全部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意义上来说,经济规律的实现的确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过程。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它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20]。把经济规律等同于自然规律,其结果只能把经济规律抽象化、预成化,其实质是回归黑格尔的“绝对计划”。
如果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一致的中介,那么,社会工艺学则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与自然历史过程“相似”的中介。这里,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经济规律——物质变换——自然规律;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工艺学——自然历史过程。同时,社会工艺学与物质变换之间又有着直接关系。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已经把分工看作是生产力与所有制之间的中介关系,“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21]。但是,社会经济形态概念当时还没有从“活动”中剥离出来,马克思当时对所有制的关系更感兴趣。因此,马克思当时把所有制作为划分历史阶段的标准,即“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并作出两项推进:一是用社会经济形态划分历史来取代以所有制划分历史,即“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历史的坐标转换了;二是给社会经济形态下了一个定义,即“社会的经济结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化了社会经济形态概念的内容。分析了社会经济运动中的工具发展史,并把人的生产工具同动植物的器官进行了比较,认为达尔文的进化论揭示了“自然工艺学”——动植物的器官作为动植物生活的生产工具怎样形成的历史,而社会工艺学——“社会人的生产器官”怎样形成的历史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工艺学揭示出人对自然的活动方式,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过程,从而揭示出社会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起源。”[22]由此看来,社会经济形态概念应是以社会工艺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
因此,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与自然历史过程“相似”是指,如同自然界动植物的发展是立足于自身器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一样,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也是立足于“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任何夸大这方面意思,把“自然历史过程”上升为社会发展的预成性、单线性,认为一切民族的发展都必须经过一条唯一的道路,都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
第一,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几个时代,即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并不是所有民族的共同的发展道路。马克思所指出的这条发展道路是有特定坐标系统的,即以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来考察这一问题的,换言之,这条道路是以欧洲为坐标系的。马克思并没有认为所有民族都要走同样的发展道路,恰恰相反,他坚决反对这一点。在给俄国《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中,马克思指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3]在分析社会发展道路时,马克思多次指出,“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等等。
这表明,马克思并没有把“自然历史过程”理解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这样一条发展道路,并没有把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看成是预成的、所有民族都必然经历的一般发展道路。把“自然历史过程”理解为一种超历史的“必然性”,理解为所有民族的发展都必须经过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社会这样一条唯一的道路,不过是把欧洲的发展道路强加给所有民族罢了,不过是把历史必然性抽象化、预成化罢了。
第二,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人类自组织的过程,认为社会发展的具体道路是多样化的。马克思从来不以单线的方式考察历史,除了关心“典型的”、“原生的”生产关系外,马克思还经常向自己提问:“第二级的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国际关系在这里的影响。”[24]
显然,这里有一个更宏大的社会发展道路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形成的途径和道路就是多样的,“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25]这里,不存在固定的模式和一种超历史的必然性,也不存在一个所谓的“自然历史过程”。
第三,如果我们把眼光专注于社会工艺过程,那么,在它们之中确实存在着一条由低级到高级的有序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确实不以人的需要、意志、选择为转移,确实“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表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经济形态以至整个社会形态的发展确实是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