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严酷的缉捕逃人法(1 / 1)

缉捕逃人是清初满洲贵族推行的另一项恶政。尽管它引起汉族官民的激烈反对,清廷统治者为维护满洲利益却顽固地坚持,成为朝野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逃人问题的出现由来已久。明朝末年清军在辽东和深入畿辅、山东等地的多次战役中,俘获了大批汉民,他们被分赏给旗下充当奴仆。仅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就掠去汉民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余人[51];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再次深入畿辅、山东,“俘获人民三十六万九千名口”[52]。入关以前,清军先后俘掠的汉族人口至少在一百万以上。当时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待和思乡之苦,寻机逃亡,清军入关以后,在征战过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53],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逼为奴的人数激增,满洲八旗贵族和兵丁一般不从事社会生产,他们侵占的庄园和家内劳动都是以落后的奴隶制强迫旗下奴仆承种、服役。被驱迫为奴的汉人本身既过着毫无自由的牛马生活,子孙也被称为家生子儿难以摆脱世代受奴役的命运。他们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无路而悲愤自尽,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54],康熙帝也说:“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55]而更多的人则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战争中被掠为奴的汉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挣脱枷锁,同家乡亲人团聚。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华北等地愈演愈烈。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在谕兵部时说:“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56]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响到满洲各级人等的“生计”。清廷为维护满人利益和自身统治,严厉地推行“缉捕逃人法”。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务。”[57]朝廷专门设立兵部督捕侍郎负责追捕审理,地方官也以缉捕逃人作为考绩的重要标准。由于“逃人”是满人的劳动力,满人自然不愿意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由满洲贵族制定的缉捕逃人条例的特点是薄惩逃人,重治窝主。“新朝立法重逃人,窝隐之家祸切身。”[58]汉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连篇累牍地上疏争执,逃人法屡次变更。大致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处以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处以绞刑;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籍没“减为鞭笞”,不久又从重处治,“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59];后来因为逃亡者有增无已,在满洲贵族纷纷告计下又严惩窝藏,“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60]。到顺治十四年已出现“历来秋决重犯,半属窝逃”;顺治皇帝也觉“于心不忍”,再次放宽为“将窝逃之人,面上刺窝逃字样,并家产人口发旗下穷兵为奴”[61]。缉捕逃人法的屡经变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上日益激化的满汉民族矛盾在朝廷内部也有所体现。清朝最高统治者当然总是偏向满洲的,他们多次惩办就逃人问题上疏陈言的汉族官员,斥责汉官“于逃人一事各执偏见,未悉朕心。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62]这无异是说,在清朝统治下满人依靠“驱使”汉人来“养生”是理所当然的,汉族百姓受不了奴役而逃亡,满人就苦不堪言了,真是十足的强盗逻辑。清廷为了维护这种极其野蛮落后的奴隶制,不惜堵塞言路。顺治三年十月,多尔衮谕告群臣:“有为剃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63]十二年三月,顺治皇帝又“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64]。

缉捕逃人给汉族百姓造成了无数灾难。史料记载:“国初最重逃人。逃人,旗下逃避四方者也。一丁缉获,必牵一二十家,甚则五六十人。所获之家固倾家而**产矣;其经过之处,或不过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牵连地方四邻。故获解逃人,必有无数无辜者受其累。凡地方获逃人,先解典史录供,然后解县。县官视逃人如长上,不敢稍加呵叱;惟严讯株连之人,夹者夹,桚者桚,监禁者监禁。逃人亦暂寄监,奉之唯恐不至。蠹吏狱卒,更导之扳害殷实有家者,于中攫取货财。逃人高坐狱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几矣。”[65]

历代君主往往颁发教训百姓的谕旨若干条,作为他们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清朝初年这种皇皇谕旨中就专列了一条“戒窝逃以免株连”。康熙初山东莱芜知县叶方恒召集绅民宣讲道:

上谕说:“戒窝逃以免株连。”本县如今说这窝逃。山左(即山东)当时屡经残破,俘获的比别处独多;后来又有投充,又有鬻身,又有拐卖,甚至有拉铁橛的,顶冒逃人名姓,种种变幻,不可枚举。总之,逃人的路数愈宽,那窝逃的陷阶愈密。正如鼎镬在前,豺虎在后,须是时时吊胆,刻刻惊心,思量那窝隐之害。常为了一个逃人拖累你们数十个纳粮当差替朝廷种田种地的好百姓在内,岂不可痛可惜。……但目今功令森严,一为了逃人就是你父子夫妻都也不能照顾,何苦为了一人坑害一家老小的性命。本县还有句唤醒你们的实话,如今旗下也都宽大了,要那逃人回去,不过使唤,不过发到屯子里种地,有甚难过日子,你今逃出来担惊受恐,虑人稽查,东村住住,西村住住,流来流去,没一日安稳居停,还要逃到隔属雇短工、做乞丐,藏头露尾,终久被人拿了,甚合不着。不如回心转意,投奔旧主,若能小心服役主子,自然欢喜加厚于你。[66]

尽管清朝统治者一再标榜“满汉一体”,实际上以征服者自居,奉行崇满歧汉政策。严厉惩办窝藏逃人就是这种政策的一项体现。顺治六年(1649)九月,靖南王耿仲明统兵南征广东,由于他的军中收留了旗下逃人被察觉,在江西吉安府境畏罪自杀。[67]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竟被一律处死,家产全部抄没。[68]耿仲明、郭肇基贵为王爷和方面大员,但他们毕竟是汉人,隐匿逃人直接触犯了满族的利益,就难免一死。到顺治十年因春夏久旱,“农民失业”,清帝下诏修省,兵部左侍郎卫周胤遵谕陈言,云“多宽逃人一次,多累百姓数家”,建议放宽隐匿逃人之罪,特别是“缙绅生儒,或不知情,偶有误犯,以身系朝廷在官之人,与平民又似当有分别”。经兵部会商,提出缙绅(包括现任官和闲任官)、举人、监贡生若犯有隐匿罪从轻改为降级、革职、革去功名和罚银给逃人之主。奉旨依议。汉族绅衿才免遭刑戮或给主为奴[69],但齐民不在此例。

雷厉风行地缉捕逃人,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顺治十年**雨成灾,“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惨不忍言[70]。魏裔介作《哀流民歌》云:“田庐水没无乾处,流民纷纷向南去。岂意南州不敢留,白昼闭户应蹲踞。檐前不许稍踟蹰,恐有东人不我恕。上见沧浪之天,下顾黄口小儿,命也如何!……彼苍者天,哀此黎庶。”[71]地方官府和居民慑于逃人法,一味驱赶;流民走投无路,往往被迫揭竿而起。如龚鼎孳所说:“畿辅之民圈占以后,田庐**然。年来水涝频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众多,立法不得不严,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无所归。……今闻山东一带流民复千百成群,携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当此严风密霰,坠指裂肤之时,此辈衣不掩胫,食不充腹,流离沟壑。……万一愚冥无知,不肯束手就毙,一旦良民化而为乱民,即发兵剿除亦非难事,而使数万生灵顿作刀头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无衣无食,茫无投奔之百姓耳。”[72]魏裔介也在疏中说:“往昔墨勒根王(多尔衮)之时,隐匿逃人,其法甚严。凡有犯者,家长坐斩。尔时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73]

[1]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十日“礼部左侍郎孙之獬谨奏为感恩图报事”,见《顺治录疏》。

[2]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十日“刑部江西司员外郎丁之龙奏为俯允输忠招抚滇黔早裨安定以佐庙谟以效捐縻事”,见《顺治录疏》。

[3] 《明清档案》第三册,A3—23号,吏部尚书阿代等题本残件,参见《清世祖实录》卷十八。按,丁之龙曾致书南明湖广等地总督何腾蛟,以“戚谊”关系劝他“上观天命,下审时宜”,纳款于清,见《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第一册(上),第四十四页,编者注为“缺年月、佚名、启本稿”。

[4] 《清世祖实录》卷十九。

[5]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十一《滦阳续录》三。

[6]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二。

[7]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二。

[8]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二。

[9]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顺治十三年元月癸巳日条,又见同卷七月庚午日条。

[10] 孙之獬在明朝天启年间投靠太监魏忠贤,成为阉党。崇祯初销毁《三朝要典》时,他抱《要典》哭告太庙,为世人所不齿。清兵占领北京后,他宦兴大发,向多尔衮等人摇尾乞怜,上疏说“臣妻放足独先,阖家剃发效满制”,得以录用。有的书记载他入朝时想挤入满洲官员班列,满官认为他是汉人不予接受;转入汉班,汉族官员又因为他已经剃发改制加以拒绝,弄得孙之獬进退失据,狼狈不堪。

[11] 《清世祖实录》卷五。

[12]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13]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八十五页,记六月十四日“大学士洪承畴为京城汉人剃发事,启皇叔父摄政王曰:今者剃发,应先令官员剃发,民人稍缓。王谕:予为此事思之期年,今思,君犹父也,民犹子也,予非不仁,惟念新旧宜一体故也”。次日(即十五日)下达剃发令。

[14] 《清世祖实录》卷十九。

[15] 顺治元年五月十五日摄政郑王吉儿哈朗奏本中即称多尔衮为“摄政颖王”,影印件见《明清档案》第一册,A1—3号。

[16] 参见顺治二年十一月梅勒章京屯代“为申报地方情形仰祈圣鉴事”揭帖,见《明清史料》丙编,第六本,第五一二页。

[17] 许重熙《江阴城守记》。

[18] 陈确《告先府君文》,见《陈确集》卷十三。

[19] 顺治二年十月初三日孔闻謤揭帖,原件藏第一档案馆。《清世祖实录》所载文字已做改易删削。

[20]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

[21] 《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一八六页。

[22] 顺治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江宁巡抚周伯达“为缉获留发奸民事”题本,见《明清档案》第六册,A6—69号。

[23] 顺治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陕西巡抚黄尔性塘报,见《明清史料》丙编,第六本。

[24] 顺治五年二月湖北巡按曹叶卜揭帖,见《明清档案》第七册,A7—139号。

[25] 《明清史料》甲编,第六本,第五三三至五三四页《列款上闻残本》。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八。

[26]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二。

[27] 《清史列传》卷七十九《陈名夏传》。

[28] 谈迁《北游录》,记闻下《陈名夏》条。

[29] 乾隆《新繁县志》卷九,流寓。

[30] 《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31] 史惇《恸余杂记》《圈田》条。

[32] 《清世祖实录》卷十四。

[33]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34] 原奏本影印件见《明清档案》第三册,A3—136页。

[35] 康熙十年《雄县志》卷上;又见姚文燮《无异堂文集》卷七《圈占记》。

[36] 康熙十七年《庆都县志》卷二。

[37]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

[38]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顺治八年七月初三日上谕中明确地说“投充者,奴隶也”,见《明清史料》甲编,第六本,第五三○页《列款上闻残本》。

[39]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40] 康熙四十年《怀柔县新志》卷四《赋役·地亩》。

[41]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五。

[42]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

[43] 《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九。

[44]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45] 《东华录缀言》,见《佳梦轩丛著》。

[46] 康熙十一年《遵化州志》卷四《田赋》。

[47] 康熙四十三年《蓟州志》卷三。

[48] 康熙十二年《东安县志》卷四《赋役》。

[49] 方文《嵞山续集》《北游草》。

[50] 康熙三十一年《光州志》卷十一《艺人》上,胡延年《冥击记》。该文还说:“从龙者不自治其地,委臧获经理之,谓之庄头。是庄头者凭借宠灵,莫敢谁何。于是贫而黠者、厚资而敛怨者、巨憝元恶贯盈而惧诛者,皆蝇营附入之,择人而食,无宁日也。”

[51] 《清太宗实录》卷四十五。

[52] 《清太宗实录》卷四十六。

[53] 例如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见《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54] 《清史稿》列传五十《朱之弼传》。

[55] 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十三、一百九。

[56]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57] 顺治十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刘昌等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八十至八十一页。

[58] 杨苞《桐川纪事》,康熙乙巳刊本。

[59]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60]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61]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七。

[62] 《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63]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八。

[64] 《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65] 素心室主人编次《南沙枕秘四种》,见《明清资料钞》第二册。

[66] 康熙《莱芜县志》卷十《艺文志》,《康熙九年十一月初一日知县叶方恒传集绅袍士民乡约人等宣讲本年十月初九日钦奉上谕》。叶方恒在讲辞中说到他自己从康熙八年二月到九年三月在莱芜和泰安就拿解过逃人四十七起。按,顺治十二年陷害顾炎武的就是这个人。

[67]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六。

[68]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九。

[69] 《兵言》,顺治年间刻本。按,卫周胤遵谕上疏在顺治十年四月十四日、十六日奉旨着兵部议奏。《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四于四月十七日下记因亢旱求言,日期有误。《清史列传》卷七十八《卫周胤传》记顺治十年“七月应诏陈时事五款”,即此疏之略文,月份亦误。

[70] 《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七。

[71] 魏裔介《兼济堂诗集选》卷十七。

[72] 龚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陈民困疏》。

[73] 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议》卷一《查解宜责州县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