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来源与配备(1 / 1)

前已述及,我国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其中包含了一定数量的各类职业性人员,他们是很容易直接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另外,大量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是十分宝贵的人力资源,通过合理的政策,也可促进其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为此,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配备要求上,应当有较灵活的考虑。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主要来源

根据现实情况并适当考虑长远需要,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主要从两个来源解决:

1.现有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转化。以农村社区现有各类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侧重社会工作或社会服务方面的人员为基础,将其转化配置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岗位上。对于职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和非职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专职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成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一部分。例如,一些地方已经有的社区服务人员,可经适当衡量划归社区社会工作人员行列。而农村中已有的一些大学毕业生,无论是作为村主任助理还是作为为民服务点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一个来源。在社区外部公开招录派往农村社区的那些专职干部,完全可以明确其岗位,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其他一些驻村干部,也可以创造条件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

在村干部方面,除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中的有关法定岗位人员需要慎重对待(因为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些基本的政策问题),不宜简单转化进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行列之外,其他人员也都可以整合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当中。至于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队伍,也应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其在一定前提下转化进入相关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中,这对于发挥他们的巨大热情和能量,促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村民主体参与的一项事业,具有深远意义。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将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逐渐培养成比较专门的社区工作人员,既是可能的也是有利的。对此应有更重要的关注。

对于一部分地方存在的NGO工作人员,则可以有两种办法来对待。一种情况是其中一部分可以自愿选择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进入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中担任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通过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某些农村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整体交由符合资格的相关NGO机构运作,从而实现将这些工作人员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目标。

如果以上来源渠道都能畅通,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人员的充实问题是能够得到较好解决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将是解决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来源的主要途径。

2.吸收专业人才。为了推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进程,应重视吸纳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充实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并使之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逐步提高比重。

目前,我国已有两百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每年培养的毕业生约有一万名左右。随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推进,有关专业教育还会继续增长和发展。此外,除了社会工作这一专业外,还有一些相关专业,其毕业生也可适合担当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有少量的这类专业人才进入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前线,并且发挥出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对于推进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模式,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可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吸引这些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从长远来说,要建立专业化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职业队伍,这项工作必须得到重视。

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配备条件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根本性质上仍属于社会工作的范畴,而社会工作是有一定专业性的,它要求具备一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但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又的确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它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特别是具有综合性,因而专业化要求的程度可以适当放宽。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应分别从近期要求和远期要求做不同的考虑。

近期配备要求可以不要太高,即不要求太高的专业门槛,只要求接受基本的专业培训。所有从事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一定程度的专业培训,例如规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其中,对于第二种途径来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可以视为已具备基本条件,不再有额外要求。但是对于第一种途径来源的现有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则需接受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从长期来说,无论是已经配备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还是从专业人才中引进的人员,均应当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继续教育,提升其职业资格,逐步严格配备条件。例如,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明确助理社工师以上的配备资格。这样,最终实现建立较为专业化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目标。

在配备方面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就是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配备工作。根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特点(其职能任务的主要归属领域),适宜以民政部门负责,由其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程序和办法,处理有关人员转化或吸纳配备的具体事宜。同时,民政部门也将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的统一部门,负责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协调组织。